1、合同条款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涂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涂料防腐施工中提供技术掊训、施工指导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销售货物的单位。(7)“项目现场”系指货物使
2、用的地点。(8)“报验”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和货物的检验报告接受所供货物的依据程序和条件。(9)“验收”系指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接受防腐工程的程序和条件。2.技术要求/标准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要求/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及要求/标准相一致。3.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的起诉。5包装要求 5.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铁桶),单桶的重量不能大于30公斤,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卖方应承担其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的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
3、的费用。包装物(铁桶)不回收,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 5.2每船/车/批货物中应有详细的装箱单、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各两套,一套随船/车发送,一套在发货后的5天内用航空信件或特快专递寄送给买方。6包装标志 6.1卖方应在每件货物的一侧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 下列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唛头: (d)目的地: (e)货物名称: (f)毛重净重: kg (g)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6.2卖方应在每件货物一侧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品: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7装运条件7.1卖方应负责至*岛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所有运输及运费,运费(如
4、船运至施工现场码头,则吊装由码头货运公司负责,按统一标准收费)和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卖方支付。7.2所有货物运抵项目现场的日期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7.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8装运通知 8.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以传真形式将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货物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9保险 9.1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办理保险。10付款条件 10.1买主在接收到卖方根据合同要求发运到的货物,经验收合格且货物发票、验收单及其它结算资料齐全提
5、交后10天内,买方按第10.2款的规定将款付给卖方。 10.2买方付款金额为每批实收货物的60%货款,最终货物使用完毕后,防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35%,其余5%作为货物的产品质量保证金。10.3货物发货之日后(24)个月或项目投运之日起( 18 )个月为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过后卖方提出支付申请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5%的质保金。11伴随服务 11.1供应商应配合现场来料的抽样检验工作。 11.2供应商应提供全方位的现场服务,应向施工方详细介绍货物的组成、特性、施工方法及要求等,提供施工验收技术条件,并指导现场施工。 1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6、12质量保证 12.1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发货之日后(24)个月或项目投运之日起(18)个月为质量保证期内。 12.2根据现场检验或测试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12.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应免费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12.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
7、3检验 13.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2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中技术协议说明买方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检验和测试的可以在卖方驻地或交货地进行,如果在卖方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13.3如买方要求卖方的涂料送达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复验的费用
8、全额由卖方负责。 13.4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保证期内,根据现场检验/测试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中技术要求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13.5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应配合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的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的检验证书,如果卖方不派员到场,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果发现质量或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天内(90)向卖方提出索赔。14索赔 14.1买方有权根据检验或测试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不论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单位承担,买方均可向卖方提出索赔,由卖方向相关单位作进一步的索赔。 14.2在合
9、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更换不合格的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要求,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的一切真接费用。同
10、时,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对更换的货物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5卖方履约延误 15.1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分批交货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
11、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误期赔偿16.1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6.2买方有权从卖方履约保函项下扣除由于误期给买方带来的相关损失。
12、17不可抗力 17.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7.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六(
13、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税费 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及相关规定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9履约保证金 19.1见投标须知第34款的要求20争端的解决 20.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20.2仲裁应由合同执行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 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
14、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2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便利终止合同 22.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
15、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何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3转让和分包 23.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适用法律 2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5合同生效 25.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6合同份数 26.1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合同修改27.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