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7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一、主管司局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六、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七、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九、监管措施
将获证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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