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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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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 2020 年 09 月 11 日 17:43 为规范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海参制品生产的要求(一)海参制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二)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

2、。(三)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四)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五)严把标签标识关。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具有标签标识。采用预包装的,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标注原料海参产地,信息应当真实。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二、关于海参制品经营的要求(一)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

3、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经营活动。(二)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严把标签标识关。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三、加强海参制品监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 12315 热线举报。特此通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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