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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检查制度(2篇).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673538 上传时间:2024-10-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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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目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罐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适用范围:公司各罐区 责任:储运部执行本制度,安委会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罐区的安全检查是库区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促进油库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罐区安全检查的形式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 日常检查 主要是为保证油库设备、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由有关部门领导或干部检查所属工作范围内的技术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制度执行情况;由班组长主要检查当日或当班完成任务中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由岗位人员对自己本岗位或所管业务范围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主要有三种: 一是季节性检查,依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的特点来选定重点检查内容。一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二是节假日检查,主要指元旦、春节、五一、八一、个全国和全军性节假日检查,以消除隐患,加强节假日值班和消防保卫为主要内容,确保节日安全。 三是《油库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检查,主要有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以及其他检查。 二、油库检查的方法 油库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检查的形式和具体检查目的不同而不同。但总的来讲安全检查就是要对罐区的某一方面或全面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人的不安全行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 从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讲,主要检查内容: (1)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齐全,通过现场观察,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操作行为。 (2) 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国家及部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是否认真执行。 (3) 是否将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 (4) 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了安全工作。 (5)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开展工作。 (6) 职工是否参加了安全管理,“三级教育”是否落实。 (7)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 (8) 是否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个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工种工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 对发生的事故是否组织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 (10) 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 2. 从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来讲,主要检查内容: (1) 罐区设备设施的技术挡案资料是否齐全。 (2) 罐区设备设施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工作是否可靠,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3)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设计审查与施工验收是否有安全技术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 (4) 罐区各生产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等。 最后,在检查中可以根据情况,灵活采用一种或几种以上检查方法。 罐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油库生产作业环境、油库设备设施及油库作业人员等诸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以便把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通过安全检查,油库还以更好地结合实际宣传贯彻有关规章、条例和规格,强化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检查和督促过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加以解决,对先进的安全管理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推动整个罐区工作的发展。 罐区安全检查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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