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6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园林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劳动人事管理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依照 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依照本暂行规定对公司本部的劳动人事实施管理。第三条 公司根据产权关系的不同,依本暂行规定分别对所属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劳动人事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管理。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依本暂行规定对公司本部、公司所属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及相关的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职能。第二章公司本部的人事和工资管理第五条 公司本部的机构岗位设置和年度用工计划,按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定
2、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公司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过以社会招聘为主、推荐为辅或开展公开竞聘等多种渠道,根据岗位任职条件要出台正式发文的任职条件录用人员。凡录用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并有本市户籍(特殊人才除外)或合法居留证户。一般业务人员的录用,由用人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岗位配备申请和岗位任职条件建议,办公室根据年度用工计划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用人员组织评鉴后报总经理批准录用。拟录部门经理人选的录用,由办公室考察,汇总用人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录用,并按部门经理聘免程序同上办理手续。第七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四年不等。第一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十年或以上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征得公司同意的,能够取消,改为”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其连续工龄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和刚毕业的应届大学本、专科生的见习期为一年。取消,改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或见习期计入本企业工龄。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或见习期内,凡表现不佳或不
4、符合公司岗位任职要求者,公司可随时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转正,由公司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对其考核评鉴后,报总经理批准。第九条 部门经理聘任期限一般短于或等于本人劳动合同期。公司实行部门经理聘任制。其程序为:经一定的干部民主选拔、推荐、协商或公开竞聘程序后,由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报总经理决定聘任。第十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季度工作考核。对部分为什么不统一?是否工作的性质不同?部门经理除工作考核外,还要进行综合素质能力考评。考核、考评的结果记录存档,并作为奖惩、聘免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增资方案由公司按董事会决议精神
5、执行,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第三章控股、参股企业的人事和工资管理第十二条 控股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及工资总额,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先与公司磋商形成共识。其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报公司核准备案。第十三条 控股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外省市人员涉及户口申报指标的,须事先报公司审定。第十四条 派往控股、参股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的管理人员,由公司或由公司组织公开竞聘后推荐,派往企业董事会聘任。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参股企业的所有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所在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由企业自定,报公司备案。由公司派出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管理人员
6、的年度收入及奖惩情况,应报公司审核、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对派往控股、参股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应职务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考核和综合素质能力的考评。第十八条 公司办公室受公司委托,对控股企业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章投资企业其它事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主管企业外事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处理各类涉外事务,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有组团权限的单位应本着严格控制、精简高效、专业对口的原则,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组团、智力引进待是否错字?似应改为”等”或”的”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应严格按公司 要有出台的正式发文执行。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应认真制订年度管理人员及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可宜改为”应”对投资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投资企业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搞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鉴定、推荐、申报。未经同意,不擅自擅自前加”得”经过其它渠道职称评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涉及劳动人事方面的其它有关制度将依照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