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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住宅建筑初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主要检查内容:
1. 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参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2. 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和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工程中涉及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及各项施工要求等。
3. 质保资料检查
(1) 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产品合格证、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
(2) 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 暗敷管线;
B. 户内门窗安装等;
(3) 煤气、给水试压试验报告;
(4) 排水管道的通水、灌水、通球实验记录;
(5) 卫生器具的盛水试验记录;
(6) 卫生间、阳台泼水试验记录;
(7) 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8) 施工企业的质量评定记录。
4. 工程实物检查
(1) 初装饰部位和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并达到初装饰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初装饰项目的施工质量:
A. 楼地面找平层与结构层粘结强度、密实度及泛水坡度;
B. 墙面、顶棚抹灰层间、基层与抹灰层间粘结强度,纸筋灰面层缺陷;
C. 管道预设(埋)位置、尺寸、标高;
D. 配电箱接线方式、线色、电气线盒标高及其他管道的间距等。
检查要点:
1. 初装饰只限在分户门以内,外墙面、外门窗(含阳台部位)、屋面防水、台阶散水、人防地下室、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及公共设备等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沪建建(94)第0979号第四条
2. 分户门以内的楼地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户以内的楼地面可做至基层(找平层)。——DBJ 08—20A—97第2.0.3条,建监(1994)第392号第五条
(2) 基层(找平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GBJ 301—88第9.1.3条
(3) 基层(找平层)的平整度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不应有空鼓、裂缝、起砂、脱层等缺陷。——GBJ 301—88第9.1.3条
(4) 穿过厕浴间、阳台等楼地面的管道、地漏四周应防止渗漏,楼地面(包括阳台)的泛水坡度满足排除液体的要求,不倒
泛、不渗漏。——沪建建(94)第0979号第三条
(5) 踢脚线同墙面结合牢固,与地面基层结合严密,夹角顺直,无裂缝。——GBJ 301—88第9.2.6条
3. 分户门以内墙面、顶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户门内的墙面可按图纸要求,确定是否设置。——DBJ 08—20A—97第3.1.3条
(2) 分户门内的墙面和顶面,可只完成粉刷基层。当现浇板的顶棚采用刮腻子处理时,其批嵌材料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沪建建(94)第0979号第三条,DBJ 08—20A—97第2.0.4、2.0.5条,JGJ 73—91第2.1.7条
(3) 抹灰层同基层之间、抹灰层之间,必须粘几饿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等缺陷。——GBJ 301—88第11.1.2条
(4) 纸筋灰罩面厚薄均匀,表面平整光洁,无龟裂和爆灰等缺陷。——GBJ 301—88第11.1.2条
(5) 护角面线的施工及用料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规定。——GBJ 301—88第11.1.5条
4. 分户内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户门内的门窗(包括封闭阳台与卧室、起居室间的门窗)可预留门窗洞,不装门窗扇框。预留洞口应位置正确,洞口尺寸符合要求,供二次装饰固定门窗框而设置的木砖或预制混凝土块,其数量、位置应符合要求,并应明显标示。——DBJ 08—20A—97第2.0.2条
(2) 如安装了门窗框。则其同墙体间的缝隙宽度应符合要求,两侧均匀,填充缝隙的材料和方法,应按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3) 若无设计规定,敞开式阳台的铝合金门或塑料门下槛应用细石混凝土,做出30mm高的门槛,宽度与墙体内外面平齐,保证找平层表面至门下框上表面的高度达60mm,门框与门槛之间应用密封胶封闭。
5. 木门窗油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户门内的木门窗或设置的门窗框,其油漆可做一底一度。——建监(1994)第342号第五条,沪建建(94)第0979号第三条
(2) 木门窗油漆应颜色一致、刷纹通顺、表面光滑,不应有流坠、漏漆、脱皮等缺陷。——GBJ 301—88第11.4.2条
6. 建筑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户内明敷给水、煤气管道距粉刷层表面的间距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无要求宜为30mm。
(2) 厨房、卫生间应设有水盘、便器水箱等卫生器具,当设计无要求时,靠墙安装的卫生器具,距粉刷表面应有15~20mm的间隙,给水水箱、阀门或煤气预留口的标高,应比规范要求高出20mm,卫生间便器落水管与浴缸及面盆排水管的中心间距不应小于750mm。
(3) 埋墙暗敷的给水管道、热水管道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m,并应在墙上标出冷、热水管道的走向。预留的冷热水接口,宜采用管子丝堵,其长度不应短于70mm;热水管道的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DBJ/CT 501—99第5.3.1、5.8.4条,DBJ/CT 503—99第4.1.8条
(4) 安装坐便器,其底座宜高出地面基层20~25mm。
(5) 地漏应安装就位,其蓖子顶面应高出地面基层10~15mm。——GBJ 242—82第5.2.7条
(6) 未安装卫生器具的,其排水管道落水口的标高均宜高出地面基层30~50mm,其排水管道均应采用临时设施,作通水试验,管口应有保护措施。——GBJ 242—82第12.0.4条
(7) 安装在室内的各类电气开关、插座、电视、电话等箱盒,在砌体中均应与粉刷层平齐。——GB 50259—3.1.3条
(8) 初装饰工程分户内每室必须将照明、开关、插座、电话、电视等管线预埋到位(未设置的分隔墙部位除外),不得仅设置住宅分户配电箱。——沪建建(94)第097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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