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李韬,胡东(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要: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教育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现行法律制度虽然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依然存在专项立法欠缺、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教育主体无序发展等问题,阻碍了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制约着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加大行政保障力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强化教育主体职责,加大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力度,为现代化乡村教育秩序重塑与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关键词:乡村振兴;受教育权;教育立法;综合保障作者简介:李韬(1
2、999),女,黑龙江大兴安岭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胡东(1962),男,黑龙江宾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DOI 编码:10.13356/ki.jdnu.20950063.2023.02.009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23)02007410收稿日期:20220705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强调了乡村教育先行,乡村振兴开始进入国家战略。为了有效实施该战略,201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
3、育资源城乡共享”,到 2035 年“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2021 年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立法层面推进乡村教育资源整合,规定了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完善乡村教育环境、支持远程教育等促进乡村教育的内容。2022 年 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求,“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这些新政策和立法表明,当前国家已经开始高度重视乡村教育问题。乡村振兴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兴则乡村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受教育权是人权的一种,也是乡村学生实现自我完
4、善与自我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是防止返贫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我国在实践中依旧存在农村师资力量不够,教学质量下滑,教育资源不充分、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如何通过制度构建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消除城乡差距已经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首要工作。在宪法与行政法学界,学者们多从基本权利视角研究公民受教育权,结合乡村振兴探讨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甚少。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以47第 43 卷第 2 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ol43No22023 年 03 月JOUNAL OF DAQING NOMAL UNIVESITYMar,2023参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
5、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 年 4 月 15 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88htm,2022 年 12 月 14 日。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参见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22 年10 月22 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10/e84ae34bbe6d4c14ad794987d3981e0cshtml,2022 年 12 月 14 日。实现,如何利用教育赋能乡村并助推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
6、为亟需得到重视和回应的现实问题。一、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理论检视当前,学界关于受教育权研究的学术文章内容比较丰富,学者们分别从经济、政策、制度等角度开展了多方研究。基于研究需要,本文拟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法律救济等三个维度梳理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基础理论,以期为我国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提供理论指引。(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内涵1 教育获得权教育获得权是指公民享有前往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具体包括入学机会获得权、教育设施获得权和财政支持获得权。劳凯声认为,受教育权归属于人权的权利束,国家应该尊重并保护该权利的实现,在此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一定的义
7、务,包括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配合公民权利的实现。因而,该项权利需要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来进行保障,例如受教育者有权要求国家为其提供教育机会、教育环境和教育设备,还包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教育获得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入学机会获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无需任何机构的考核评判,适龄公民就能享有入学机会。乡村学生能否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能否实现就近入学成为教育获得权的核心问题。公平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是乡村学生受教育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但在乡村实践中,学生在入学升学机会上仍不可避免会受到差别对待,使其教育获得
8、权受到侵害。其次,教育设施获得权。根据我国 宪法第 19条、教育法第 43 条规定,国家有发展教育设施的义务。公民有“平等获得和平等享有教育设施”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教育获得权,能减少经济水平较低和教育观念相对落后的乡村地区教育行政机构不作为现象,保障公民教育获得权的实现。最后,财政支持获得权。教育法第 38 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该条款强化了国家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功能,为乡村学生接受教育减轻了经济负担。2 教育自由权教育自由权是指教育权的承担者即教师和家长,在教育的过程中,对受教育者施以教育的57乡村振兴背景下
9、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参见劳凯声:受教育权新论 ,教育研究 2021 年第 8 期,第 2334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
10、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见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社会权 ,江苏社会科学 2010 年第 2 期,第 135141 页。权利。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教育自由纳入到受教育权之中,受教育权可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威廉冯洪堡从西方极端自由主义的角度指出,教育自由权是指国家应当将选择何种教育的自由交给学生,国家自身应当履行消极义务。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扮演的角色是消极的,不干涉公民受教育权的方式、内容以及形式,防范国家以教育的方式强行灌输国家色
11、彩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目标,让公民的“头脑和心灵”免受国家政治的影响。教育自由权应是受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类型、形式等的选择权。因此,教育自由权的内容,与学校、教师等施教主体有关。其权利内涵既体现为学生的自主权,又体现为施教主体在教育、指导时的全部权利。一方面,乡村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可以享有选择何种教育的自由。国家为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自由权,应该依据教育自由的原则,让学习者享有适当的教育内容选择权,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这样就满足了不同个体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使学生应需而学,主动安排学习进度、知识内容,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发展。农村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他们的选择自由主要体现在他们
12、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教育,而非由他们选择是否接受教育。这体现为:农村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任意一所学校,可以选择教授文化课的学校,也可以选择教授运动、美术、音乐等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校,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未成年学生父母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代为行使选择权。此外,乡村学生还可以自由选择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父母所在地接受教育,这能进一步缓解进城务工家庭学生入学难的现状。3 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权的本质是平等,通过教育促成平等,平等又是教育追求的目标。根据詹姆斯科尔曼的理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并不单单是指教育结果平等,还包括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并不意味着让所有城乡间的学
13、生都考出相同的分数,达到同样的知识水平,而是指尊重每位学生的个体差异,让所有接受过教育的学生都达到基本要求,在未来就业与代际流动之间能够把握机会,不断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教育起点平等是指城乡学生能够获得的教育机会是均等的,不论性别、民族、信仰等条件,受教育者均有权接受能力范围内的教育。教育过程平等体现在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基本的教育质量均等。教育资源特别是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总是有限的,教育平等与教育资源分配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不管是从起点上,还是在教育的进程,还是以实际效果来衡量,都无法充分地达到教育结果的公平性。由于农村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实际差异,农村和城市的孩
14、子在接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上短时间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在此前提下,要真正实现教育平等,就必须在教育资源分配与管理中,把教育平等作为根本标准。推进教育公平,就要缩小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教育质量差距,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应弥合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保障乡村弱势群体的教育平等权。政府应弥补因地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等原因导致的城乡67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28 页。参见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北京:中国
15、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第 37 页。参见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99 页。参见申素平:重申受教育人权:意义、内涵与国家义务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0 年第 6 期。参见龚向和:论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 ,教育研究 2021 年第 8 期。参见张妮、穆佳男、熊若欣等:智能时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路径研究 以“三个课堂”为支撑,中国电化教育 2022 年第 12 期。参见郝文武:教育的公平正义与超公平正义 ,教育研究 2019 年第 12 期。差异,使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家庭的孩子们能在自己的家门口上学。当前,随着乡村经
16、济发展水平提高,教育平等逐渐有了新内涵,主要表现为追求优质教育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教育平等权由追求教育机会平等转向追求优质教育权利平等,在权利层次上更进了一步。(二)国家义务: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我国 宪法第 17、33、46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尊重保障人权,积极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意味着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承担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与实现的职责。国家义务的履行依靠享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来执行法律,采取更多干预措施以支持农村教育,在保障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上,国家义务体现在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体现为各级政府应该助力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如制定适应乡村振兴的教育政策以保障教育过程所需
17、条件的实现;加强学校基础设施以保障教育的实施;还表现为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均衡教育资源,持续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等。消极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国家不过度地干涉乡村学生教育自由权。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形式,摒弃了原有的“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模式,更体现出公民第一性的价值,实现了人文关怀在法治价值层次上的回归,同时这也是对公共权力的巨大规范,由此,国家的责任开始成为实现基本权利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保证要素。“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结构理论能够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平等、高质量的受教育权,它反映了学者对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全新认识和再诠释,既是对法律关系的理论创新,又是对权利实现途
18、径的突破。“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结构理论中,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密不可分,由于教育发展的高度公共性,特别是在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过程中,人们对良好教育需求不断提高,在这一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政府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国家义务应该积极响应公民权利的实现,但由于公民主体的多样性以及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国家也应相应调整义务类型,对弱势群体倾向性扶持,加强对乡村学生个人发展的关注,根据当地情况精准施策、有效服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三)法律救济:受教育权的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也要有救济制度保障教育权的实现。宪法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这个武器的“
19、子弹”就是权利救济的设置。虽然我国受教育权救济的理论和制度仍旧处于萌芽期,但西方各国二战后相对成熟的理论可以为我们借鉴。美国司法部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拥有两个并行的法院体系,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公民可以自行选择法庭起诉,不受其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影响,法官审理教育诉讼问题,遵循原有先例进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美国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正当程序,要求学校或教育管理机构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应遵循适当的程序,如未按程序将其停课或退学,则是对其宪法权利的侵犯。日本对于教育案件的审理制度比较灵活,受二战之后美国的影响,逐渐淡化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公私法之间不做明确的区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由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
20、讼制度解决,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利于解决纠纷。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政层面,还要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在德国,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据 行政法院法和 联邦行政77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参见余秀兰:社会变迁中的我国农村学生教育获得 ,高等教育研究 2022 年第 4 期。参见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 ,法律科学 2010 年第 4 期。参见劳凯声:论受教育权利的国家义务 ,中国教育学刊 2018 年第 1 期。参见魏文松: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2020 年第 4 期。参见范进学:建构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
21、宪法实施制度 ,法学论坛 2016 年第 2 期。参见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184 页。程序法规定,向行政法庭提起诉讼,也可以提起申诉。德国宪法申诉体系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审查教育领域决议的合法性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救济。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教育申诉,公民可以通过申诉制度维护自身教育权利,我国目前各级各类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校内申诉制度和行政申诉制度的两级学生申诉制度。“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申诉制度进行细化,如申诉程序、受理机构、时效制度、管辖范围等等。”
22、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容易遭遇相关机关推卸责任,导致学生教育权益难以维护。二是行政复议。教育法第 42 条指出:对于公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作出的决定不服,公民有权向原机关或者上一级权力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操作性还是程序设置上都比申诉制度要完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成本低,可以行之有效地解决矛盾。其二,司法救济。我国目前司法救济方式有三大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首先,行政诉讼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主要依据。受“特殊权力关系”学说和“授权行政主体”理论影响,我国在教育权的立法、司法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司法实践中认可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
23、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制度尚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掌握司法介入力度是一个难题。其次,公民受教育权的民事救济一直是教育法学较难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特定的案例中,不能用类型化的思维去准确地把握其权利的内涵、侵权类型和侵权责任,难以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最后,受教育权受侵犯难以受到刑法的直接规范。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重点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对受教育权构成严重危害的某些行为,不在刑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二、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实省思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影响,城乡之间在经济、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上的巨大差别尚未完全消除。与城市相比,乡村学生在受教育权
24、保障上处于弱势。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面临教育专项立法缺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法律救济途径不畅等困境。(一)教育专项立法缺失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依旧存在不完善之处。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对 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的教育权进行了细化,“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八部基本教育法律为主体,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虽然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也对乡村学生教育提出了宏观举措,但在实践中关于乡村教育的专项立法尚付阙如,相关87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
25、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孙悠夏、刘亦艾: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定位及法理基础 ,教育发展研究 2021 年第 22 期。阮李全、陈久奎:比较视野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优化路径,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1 期。参见吴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受教育权行政诉讼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 年第 3 期。参见周航: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类型化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 年第 6 期。参见阮李全、陈久奎:比较视野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优化路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1 期。参见叶齐炼: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
26、,中国高教研究 2019 年第 2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立法散落、缺乏系统性,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仍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首先,缺乏乡村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立法,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当前,乡村教育经费保障的专项立法欠缺,由于缺少法律上的强制保障,各地区教育资金分配存在较大的差异,有
27、些地区按规定范围,有些按额定标准,有些按照财政支出下限,地方政府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这就导致很多乡村学校出现资金短缺,学校的正常运转和自主发展面临压力。此外,教育财政拨款还要受设备使用年限、班级数量、教师人数以及作为独立运行单位所需要的资金等诸多因素影响。而贫困地区受特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如高供暖、高交通成本、自然灾害等)的限制,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比其他发达地区还要高,加之部分贫困地区政府以经济困难为借口推卸责任,把原本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的教育责任完全交给了市场,滥用市场经济法则,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但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而且还会造成入学比例下降,甚至造成教育的“异化”
28、,对地方教育生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次,缺乏规范教师招聘的相关立法,制约了乡村教育发展的空间。贫困地区学校对于教师招聘没有自主权,丧失了对教师的选任权,这会出现选拔与用人分离、人员配置与岗位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在学科、专业能力、数量上难以满足乡村学校的实际需求,加之乡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的择业首选地通常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市一级别的学校,愿意到贫困县村任教的极少,即便选择在乡村地区任教,也因待遇和职业发展前景导致一些老师离开,这给教育教学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最后,缺乏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相关立法,直接影响乡村地区师资力量的增长。虽然 义务教育法和很多地方政策文件都强调教师平均
29、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到现在为止,很少有具体的政策来解决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相关政策性补贴等问题。在实践中,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的一般教师收入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收入差距还是很大。此外,由于乡村地区条件较为艰苦,有些地区因交通不便利,会实行寄宿制或者调整正常上学作息时间,教师除承担正常的教学工作任务之外,还需要额外负担学生的日常生活照顾等其他工作,工作量加大而工资很难与工作量成正比,种种问题影响着乡村地区师资力量的增长。(二)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数字化时代,信息化与智能技术的发展逐渐主导了信息传播、教育、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信息技术的接入与使用在教育领域中不同区
30、域、层次、配置的学校或学生群体之间会产生差距,这种差距被形象地叫作“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可分为三级,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首先,在“接入沟”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50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高于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 24.1%,农村地区儿童家庭经济捉襟见肘,互联网设备缺失、乡村儿童的网络信号不良、乡村教育条件的缺乏,使授课教师无法进行直播课程,学生们只能学习固定有限的录播课程,这些问题都导致了城乡“接入沟”的扩大。其次,在“使用沟”方面,城市未成年人选择应用网络课堂占比高于乡村未成年人,研究显示,城市社会成员选择应用提升类信息服务的频率高于乡村社会
31、成员。由此可知,乡村学生倾向于将互联网作为其娱乐媒介,被动生活在“信息茧房”内,花费大量时间在低质量97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参见王善迈:关于教育产业化的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0 年第 1 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2 年 08 月 31 日,http:/wwwcnniccn/n4/2022/0914/c8810226html,2022 年 12 月 5 日。参见刘淼、喻国明:中国面临的第二道数字鸿沟: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实证分析,现代传播 2020 年第 12 期。的内容上。最后,在“知识沟”方面,存在“
32、数字穷人”。“数字穷人”是指在当前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农村和乡镇的未年人也被包含在内,其利用新媒体形式获取知识和学习知识的能力较弱,这将更加限制其在获取资源方面的能力,难以保证城乡学生之间的公平受教育权。通过在线教育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我们当前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决定中国学生命运的高考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同一行政区内城市学生与乡村学生同时竞争,那么农村的孩子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数字鸿沟导致了不同群体接受教育的差异化,乡村学生没有得到实质公平的对待,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在线授课老师的懈怠,网课效果带来的差异,扩大了城乡学生受教育权获得机会的差距,如何弥合这类差距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三
33、)法律救济途径不畅我国现行的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公民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寻求救济的途径也比较狭窄。有学者认为,由于受教育权的内容广泛,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狭窄,使其偏离了基本人权的内涵,因此,必须根据受教育权的性质,在尊重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的前提下,重新构建公民受教育权。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教育公益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缺失。首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适用。当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难有行之得当的救济途径,导致公权力救济门槛提升。教育法第 43 条仅规定了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申诉,但是受教育权并不在此之列。其次,救济制度不具有实操性。我
34、国 宪法虽然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践中寻求救济的效果并不明显。加之受教育权的人权属性具有复杂性,很难保障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适用中也会因为具体问题的不同而导致法律适用难上加难。最后,学生的申诉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在实践中,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为学校内部行政领导,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很大程度影响了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对于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也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如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必要的委员会选举程序等仍旧处于空白。申诉过程中,多数情况为学生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受申诉,进行内部讨论后,给出书面处理结果和建议。申诉程序是在申诉委员会内部运行的,当事人和外
35、部人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出现恣意行事、走过场的情况。(四)教育主体无序发展在实践中,承担教育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在“管理者”的身份下,学校具有惩戒管理权。学校为维护自身教学秩序,有时会过度运用权力规范学生,无形中会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由于一些学生缺乏对学校处罚规则的认知,难以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及时检举,导致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监管难度增加。除公办学校之外,民间非政府组织进入乡村教育领域较早,民办教育凭借其灵活性,能够补齐政府教育扶贫的不足,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教育资源短缺局面,但是民办教育依旧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落后的传统文化观念成为教育建设的阻力。乡村地区民众信息交流相对闭塞
36、,对民办教育有偏见,认为民办教育的主体资质不够成熟,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教学能力不同。当民办教育出现管理失误时,更易加深民众对其的不信任感。第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形成恶性竞争。为了获取更多的优秀生源和谋08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黄雨晴:中国数字鸿沟的成因与赋权式治理 ,学习与实践 2022 年第 9 期。参见张丽:司法救济路径下的公民受教育权利研究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 年第 27 期。参见王鹏飞、郭文旭: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
37、究 2018年第 4 期。求更大利益,民办教育实行教育产业化,出现“挖名校老师”、恶意打压、过度市场化等情况。第三,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执法能力差。为政绩达标,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任自流,易出现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现象。而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性、执法效率低,各部门多为自身“执法利益”考虑,信息不畅通、遗漏执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具体面向(一)完善相关立法阻断乡村返贫,完善乡村教育专项立法是关键一环,要尽快建立与中国农村教育实际相适应的制度,以确保农村教育在法制框架下正常运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应在 宪法指导下,对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法
38、律创制,对已有法律规定但规定不完善的进行细化。秉持科学立法的原则,解决公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 宪法为统领,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为框架的教育法律体系,但 宪法具有抽象性,难以直接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其他法律又并未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专门规范,乡村教育的法律条文呈碎片化分布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出现了条文重叠、语义混乱的现象。为解决教育立法松散化问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 年工作要点指出,2021 年“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应继续完善教育法律,与宪法配合,共同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具体来看,首先,需要积极规划分类精确的立法,对教
39、育资金投入立法进行重点关注。同时,对关涉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进行立法论证,使其满足教育公平的实质要求,符合社会客观运行规律。考虑到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保障,将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贯穿于全过程。在立法的价值上,应注重社会秩序价值与个人权利在不同语境下的动态平衡,以期形成完善的受教育权法律规范体系。其次,立法对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精简招聘流程,在贫困地区中小学自行决定招聘时间、条件、方式、对象等问题做出规定,以更好地满足贫困地区学校差异化的用人需求,为多渠道引进优秀教师打通制度障碍。同时,可以通过立法确立相关制度,如探索乡村地区高中到高等院校自主招聘的制度,教育行政和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40、。最后,通过乡村教育专项立法明确规定乡村教师工资组成和法律保障途径。可以学习美、澳等国在其贫穷地区的教育扶持计划中,通过立法的模式设立专项基金为贫困地区教师停工补贴。当前亟需立法规范贫困地区普通教师的待遇政策,着重解决其待遇低、津贴少等问题。(二)加大乡村教育行政保障力度教育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对于政府来说,要树立教育责任意识,积极发挥资源配置职能来弥补农村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群体在教育上的短板,保障教育公平。同时,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以及广大学生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政府应顺从时代发展,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加大1
41、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参见赵兵让:扶贫开发的法治化建设推进路径探析 ,法学杂志 2019 年第 6 期。教育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2021 年工作要点,2021 年 3 月 24 日,http:/wwwmoegovcn/s78/A02/tongzhi/202103/t20210324_522325html,2022 年 12 月 5 日。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参见张彩云、傅王倩:发达国家贫困地区教育支持政策及对我国教育精准扶贫的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16 年第 6 期。教育投入,推进教育公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42、利,政府是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受教育权的职责主体。在教育信息化的背景下,教育不再是简单的知识传达,而会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和运用等多个环节。教育的普及方式也随之发生转变,需要国家、企业、学校和家庭等多元主体的协作。要推进教育公平,一方面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完善偏远地区网络设施,加快互联网“技能接入”。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引导社会力量进行投资,如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搭建实施国家乡村振兴的互联网教育平台,积极开展乡村学生帮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提供教育咨询等相关服务,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在线教育,扩大教育覆盖面。第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鸿沟的形成不单是由于互联网普及不到位,更在于进
43、入互联网后能否获取优质教育资源。后疫情时代,大部分的教育过程在网络中进行,教师对于网络技术的运用直接影响了学生上课的体验与获得感。因此政府可以搭建公益平台,对教师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建立专业的课程公共资源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网络课堂,让线上教育成为实现教育公平的真正有效手段。此外,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接入互联网的地区,应畅通教育利益表达和反馈投诉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如通过开设转读通道、加强当地师资引进等政策解决教育鸿沟的问题。第三,优化网络授课环境。政府应根据互联网教育的特性,借助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线上教育的监管,建立起动态监管模式。同时,重视大数据计算在优化网络授课环
44、境中的作用,与企业、线上教育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多渠道获取信息数据,合理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针对性开展监管,从而提升线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此外,政府对热衷自己搭建平台、自己搞应用软件开发的学校,应当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对不必要的开发进行处理,构建信息化教育的统一体系。(三)完善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我国农村学生受教育权司法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学生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寻求司法救助的机会较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着重提出要将教育公平置于优先地位。侵害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被相关法律予以规范,使学生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求
45、救济并获得相应补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教育权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教育公益诉讼对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规制教育主体不当管理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有权对损害受教育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个人没有资格提起教育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损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能依法履行其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这就导致了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滞后性,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借鉴民事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的认定,增加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教育公益诉讼的制度,扩大农村受教育权保障案件的受案范
46、围,拓宽起诉资格,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才能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解决“投案无门”问题。与此同时,还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司法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如:检察院针对损害受教育权的主体制发检察建议,最高院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指导地方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机关加强有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等等。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与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教育公益诉讼进相行关立法可以参照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28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李卫国:教育公益诉讼的法理解析
47、与制度完善 ,广西社会科学 2022 年第 2 期。参见崔玲玲:教育公益诉讼:受教育权司法保护的新途径 ,东方法学 2019 年第 4 期。(四)强化教育主体职责学校既要实现教育目的,也要做到不侵犯学生基本权利。因此,学校在执行管理时需要注意:第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这要求学校在做出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行为时,广泛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告知学生救济途径。如乡村学生违反教学要求拟被进行处罚,学校应给予学生申辩的权利。第二,遵循“最小侵
48、害原则”。在一切可以达到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中,学校要采取可能给学生造成侵害最小的手段,在没有必要时也可以不加以惩罚。在学校处分学生时,要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与受教育权的保护,选择用最小侵害的方式达到惩治违规行为的目的。第三,引导学生创建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学校既要改革自身以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又要处理日常教学工作,难免在制度管理运行上出现纰漏,出现一些由于对政策掌握不明而导致的差错。引导学生创建自治组织,完善学生内部事务管理,有助于学生参与到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管理中,也有助于学生及时发现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为。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针对本地区教育发展状况,对民办教育设定一个清晰合理
49、的规范框架,鼓励指导民办教育在其框架下发展,增强民众对民办教育的信任,积极改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在乡村地区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如相应的财税政策减免,学生晋升中招录比拟定,提升师资给予高质量培训等,将发展民办教育做为地方政府推进公共服务的举措之一。同时,政府也要防范民办校资本加持过度市场化带来的危险,及时进行风险管控与指导。各地政府应提升执法能力,交流学习先进地区民办教育的经验,设置独立的工作小组,协作管理,让民办教育在乡村战略规划下良性发展。四、结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的研究,是宪法与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相关学说,检视当前我国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困境,有利于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入手,对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全面的保障。同时,政府应强化教育主体责任,使乡村学生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让乡村学生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在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中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促进乡村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责任编辑:赵静3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魏文松、龚向和:学位纠纷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 ,中国高教研究 2020 年第 11 期。参见刘长海、原方:新时代学生管理的德法共治模型探论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21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