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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箱安装合同示范文本
(试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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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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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2
第二条 信报箱规格及要求 2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2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及安装 3
第五条 质量验收及质保期 3
第六条 工期 4
第七条 双方义务 4
第八条 违约责任 4
第九条 转让 5
第十条 不可抗力 5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5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及合同文件 5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终止 6
信报箱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项目信报箱供应、安装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项目信报箱的制作、安装。
4、 质量要求:合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填写)
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 信报箱规格及要求
2.1 数量、材料
品牌
型号规格
材质
单价(元/只)
数量(只)
总价(元)
备注
乙方已提供制作加工图纸、工艺说明等资料,见附件。
合计:
以上信报箱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现行质量和环保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
2.2 甲方在合同规定日期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供信报箱原材料并加工制作,接受甲方检验。若因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信报箱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3 每个信报箱应配备箱门锁一把、钥匙两套。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总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实行总价包干,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 (¥ 元)。上述合同价款已包括信报箱材料、样品试制、样品、制作、运输、装卸车、现场安装施工、保修、保险、通邮、检验试验(调试)、商检、关税、国家及地方税费、土建配合费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可能发生的其他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
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市场材料价格涨跌、汇率变动、国家或地方政策改变,合同总价一律不予调整。
3.2支付方式:
①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②在乙方将甲方所需的全部信报箱运输至项目所在地并经双方及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给乙方。
③甲方在乙方安装完信报箱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 %给乙方。
④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在通邮手续办妥且保修期满之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保修金结算申请,甲方如对信报箱质量无异议,应在接到申请后尽快向乙方支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以上甲方付款的必要前提:乙方已向甲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和格式的发票(验收合格之后应提供至合同总价款的发票)、甲方要求的证明付款申请条件成就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及安装
4.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制作、安装,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应对其安排的信报箱制作、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4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4.5乙方按合同规定、施工图及甲方要求安装信报箱。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更改信报箱的安装时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质量验收及质保期
5.1 合同规定的材料、质量要求、样品和图纸作为信报箱制作及安装验收标准。
5.2乙方在交验信报箱成品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在安装完工后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移交信报箱门锁钥匙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信报箱质量及安装工程,并有权拒付工程价款。根据邮政部门的规定需通过邮政部门验收的,以通过甲方和邮政部门验收之日为验收合格日。
5.3乙方应保证信报箱是全新、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确保信报箱的制作安装通过邮政部门的验收。乙方对所提供的信报箱在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满意的性能负责。在信报箱的使用期限内,对因设计、工艺、材料的缺陷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故障、潜在危险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5.4乙方所供信报箱如果在政府相关部门有要求的情况下应送项目所在地技术监督局检验,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在总价款内。
5.5信报箱的质量保证期为 年,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上门保修,响应时间在24小时内。乙方逾期未响应或响应后 天内未到场维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质保期之后发生的日常维修,乙方应免费维修,但可收取合理的零配件材料费。
第六条 工期
6.1 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应提供信报箱设计图、材料样板及信报箱样品供甲方审核确认,样品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封存,作为货物交货验收的依据。
6.2 本合同包括信报箱的制作及安装工程,具体制作时间在合同生效后由乙方自行安排,但 乙方应保证工程所需全部合格信报箱在 年 月 日前运至项目工地以备甲方及监理人验收;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完成全部信报箱的安装工程并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
第七条 双方义务
5.1 甲方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若有)和施工图纸一套;
(2)提供工地现场,协调总承包人提供红线范围内的一处施工用电接驳点,由乙方负责接驳并承担电费;
(3)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
5.2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及合同规定时间提供信报箱设计图、材料及信报箱样品;负责材料的质量检查等事项并承担相关风险。
(2)乙方保证信报箱均为本厂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委其他单位进行制作。
(3)按合同规定的材料、数量、质量及时间要求制作信报箱;
(4)按合同规定将信报箱运输至项目工地并安装;
(5)乙方在项目工地内安装时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理,接受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6)乙方安装时需要总承包人或其它承包人配合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含在本合同的总价内;
(7)若项目所在地邮政部门要求办理通邮手续的,该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8)承担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内容,均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一方的全部损失。
8.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材料、设计或质量要求制作信报箱,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视为甲方不同意利用;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同时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向乙
方索赔:
8.2.1 乙方退货,将已付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工期延误损失、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拒收信报箱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制作、安装。
8.2.2 乙方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 、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应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包括工期延误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5.5条规定,对更换并重装安装的信报箱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 元。
8.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进行返修,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5因乙方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8.6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8.7 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九条 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事故(须经甲、乙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0.2 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仅限于:战 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认同的事件。
10.3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尽量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⑶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及合同文件
12.1合同生效以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
12.2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有关信报箱制作、安装的通知、计划、协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补充。当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甲方有权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或校正,并就此向乙方发出有关通知。
12.3 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终止
1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 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形,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13.3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停工或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工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13.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
13.5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和已验收合格的信报箱,做好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装备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守约一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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