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房产(或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2、。第二条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 ,总用地面积为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房产楼层_层,建筑面积_平方米,为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即_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
3、限为_年,自_起算。第五条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总额为_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共计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
4、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房产后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 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_ 月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
5、名称:_ _银行_ _分行,账户号_ _。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
6、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
7、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自治区、直辖市)_ _ _市(县)签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须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_市
8、(县)_;受让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 _,宗地编号为_ 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
9、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_ _。(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通,即通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
10、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
1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_;附属建筑物性质_; 建筑容积率_;建筑密度_;建筑限高_;绿地比例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_ _(2)_ _ _(3)_ _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
12、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接入。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
13、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
14、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15、;(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享有履行。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
16、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
17、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
18、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
19、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
20、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信,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信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
21、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款之规定生效。(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年_ _月 日在_省(自治区、直辖市) _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二年月日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甲方):地 址:法
23、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位于 地段的 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 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
24、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第一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5、(小写 元整)。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八、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
26、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1 。2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地
27、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委托
28、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
29、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 招标代理业务:指委托人委托
30、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 代理报酬: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
31、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3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的义务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 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 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 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
34、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 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 受托人的义务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
35、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