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学修缮及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未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学校分散采购的各类修缮及装饰工程所需设备或材料。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类修缮及装饰工程所需设备或材料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管理的工程项目(主要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纳入物业管理范畴的零星维修工程按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修缮及装饰工程,是指利用学校资金或各单位自筹资金在校园内外建设的各类建筑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各类附属工程。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切合实际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小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纪监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修缮与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及研究解决有关问
题。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由受理立项报告的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所有拟招标的工程项目首先必须获得校内立项(需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获得报批通过),并且已经完成设计或方案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为了客观、真实、高效的做好校内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依据《**大学修缮及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将校内的修缮及装饰工程分为四类,概算投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一类工程”;概算投资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二类工程”;概算投资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三类工程”;概算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四类工程”。
第八条 一类工程的招标由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的三人以上评标(定标)小组,召开评标(定标)会议,通过集体研究决定。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单项工程可通过被邀投标单位的正规预算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2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三家(含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进行招标,评标过程可参照二、三类工程进行,评标(定标)过程及结果要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招标材料以备查。
第九条 二、三类工程的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必要时报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价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应科学、完整、规范。其技术要求部分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并须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代理招标。
(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审查(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及业绩,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必要时报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印发招标文件,符合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的单位在3个以上(含3个)。需要制作标底时,可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制作标底,项目管理单位有能力者,可自行制作标底,但标底必须保密。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呈送投标文件;
(四)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大学修缮及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牵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五)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核查投标单位提交证件的有效性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登记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六)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或举行答疑会。
第十条 四类工程按《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有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除一类工程项目外,一般应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开标会议上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招标工程的论证、立项、设计及投资概算等情况,汇报标书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以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为基础,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原则及办法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提交招标工作小组会议审定。评标原则上实行量化综合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评审指标按有关规定一般设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及办法,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当众公布标底及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小组现场评标,若无特殊原因,原则上要求现场定标,现场公布定标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定标结束后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中标单位;招标结果由学校监察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和报审决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 填写招标结果定案报告。二、三类工程的评标报告提倡形成固定格式。评标报告必须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要求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当场签字确认。招投标资料应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二、三类工程定标时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着既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又可以适当降低工程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中,若出现规定程序和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可暂停评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结算方式(首付金额、保修费用)等相关事项外,还必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保修期及“工程决算必须经**大学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首付金额、保修费用等必须依合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活动中,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的修缮及装饰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资产管理部门不予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账。情节严重时,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师发 [2003]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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