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业有限公司矿山配矿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生产技术处矿山配矿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使配矿环节中各关联单位,不简单的将配矿工作理解为采矿单方面工作进行,要在地质勘查尤其是生产勘探阶段、矿山回采阶段、选矿供矿阶段等各环节有机结合、紧密配合使其成为一个体系的地质、采矿、选矿整流程配矿闭合管理。同时还应结合公司金属平衡中工作同步进行,配矿过程中所取得数据,不单是在供、配矿阶段用以指导生产的数据,同时应在整理、分析、优化后,作为金属平衡品位管理基础数据的一部分,用以分析、总结金属平衡品位的波动及变化规律。 第二条 配矿终极目标为:确保供矿品位持续稳定,有用组分在特定时间区段内保
2、持均匀,当品位出现较大波动时,选矿厂能够及时调整选矿工艺及药剂量。第 条 结合公司近年来综合回收率情况及集团公司对尾矿控制指标,公司合理供矿目标范围为1.21.4克/吨之间。第 条 在原矿品位低于1.4克/吨时,应确保尾矿品位不超过0.295克/吨,应公司需要提高供矿品位时,供矿品位大于1.4克/吨时,应确保回收率不低于80%。第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配矿工作的地勘处、采矿厂、选矿厂、生产技术处及承担具体采出、运输矿石的承包商。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三条 配矿工作是结合矿山生产目标和生产技术条件限制进行矿石质量综合的系统工程,按照一定比例将不同品位的矿石进行搭配、混匀,使其满足矿山矿石产品
3、质量要求。通过将高低不同品位矿石进行质量匹配、中和,以增加合格矿石的产出量,减少矿山废石量的占用空间,改善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第四条 公司配矿工作分为“一次配矿”和“二次配矿”。第五条 “一次配矿”是指通过对矿石的充分拌和,使其有用组分能够在同一批次内能够达到均匀、稳定。第六条 “二次配矿”是指通过在采出过程中合理搭配矿石数量、有用组分品位,使其矿石供应品位能够到达公司指定的入选品位波动范围。第七条 配矿管理流程围绕设计阶段回采阶段入选前阶段流程中几个阶段分别开展。 第三章 地勘处主要工作及职责第五条 地勘查处应优先对采矿厂提出的采矿目标区域进行生产勘探,提高储量级别,提
4、供合理、可靠的地质资料。坚持先探后采、地质优先原则,生产勘探必须做到合理超前、确保不同阶段的采掘工作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基础上。第六条 地勘处应根据该目标区域已做地质工作是否能够满足采矿设计要求,书面答复采矿厂,并提供相应地质资料和图纸,若采矿厂提出的目标区域内地质勘查程度不能满足采矿设计要求,地勘处应与采矿厂进行沟通,优先对该目标区域进行生产补探,采矿厂应积极予以配合,优先安排生产勘探需要的工作面,补勘结束后地勘处应及时提供相关的地质资料和图纸,满足采矿设计需求。第七条 地勘处要按上述要求及时提供开采范围内有的关地质文字、图纸资料,主要为:1)矿体的空间分布、现状变化特征,尤其是在回采面
5、一下2-3个台阶深度内以及沿走向50米范围内的变化情况。2)矿石分级储量,矿石质量及伴生有益有害元素含量。3)矿石性质,物质组成,嵌布粒度,选冶性能(硬度)。4)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是经过生产勘探后,综合整理修改的最新资料。第四章 采矿厂主要工作及职责第八条 采矿厂要依据年度采剥计划,向地勘处提出需要提供地质资料的目标回采区域范围,并列明需要提供资料的目录和要求。第 条 采矿厂要根据地质提供的地质模型及更新后的待采区域模型,结合矿石品位、性质开采条件,转化为适宜采矿回采设计、损失贫化管理的回采模型。第 条 要采用红旗制、标线制,要根据现场的地形、地貌以及待回采区段内预计矿石量,合理采用红旗制或标线
6、制,在回采工作面明确标明矿岩分界线及高品位和低品位的区域划分。第 条 采矿厂矿山地质要按照矿体厚度小于10米时,至少间隔20米在台阶表面布设一条探槽,矿体厚度大于等于10米时,应至少间隔10米在台阶表面布设一条探槽,若回采区段品位变化较大,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加密布设探槽。第 条 探槽布设要至少保证其探槽的三维坐标的准确测量,探槽数据应及时更新至矿山数据模型中。第 条 采矿厂在生产过程中,应保证回采区域的平整、标准,不得留有岩根、孤岛、伞檐等,如果在回采中必须先预留孤岛、岩根等情况时,也应在进行矿山地质取样前,对其清理完毕,保证场地的平整,保证裸露的岩面所取样品能够真实有效的指导下阶段回
7、采工作,保证取样数据的有效性(即保证裸露真面),尽量横截矿体面取样。第 条 采矿厂要依照地勘处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可行的月度计划和月度设计,合理安排月采剥目标区域,要确保日出矿地点不少于3个,备采出矿地点不少于2个,并对回采区域和备采区域出矿品位、矿量等准确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第 条 采矿厂应于每日下午17:00前,结合当日已出矿各出矿点剩余情况,指定专人编制次日配矿计划,并做为次日供、配矿的总协调人。明确各出矿点、出矿量、出矿点品位,预测供矿综合品位,并将该配矿计划表通知各采矿点现场管理人员及承包商。出矿地点台阶品位(g/t)矿量(T)车次车数出矿单位备 注赵沟19521.8250071 9
8、兴万祥19281.5200057 7申家山尾矿库中矿1.35200057 5新华都二处马沟20362.6150038 6新华都二处瓦屋沟19241.5150043 6新华都一处供矿指标1.87 8000271 35供矿时间:8:00-21:00。(如有特殊情况,采矿车间另行通知)第 条 出矿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要依据当日的配矿计划表,不仅要保障全日的各点的供矿量符合总的供矿量要求,同时要合理控制供矿强度,避免出现单位时间内供矿强度过大,造成事实上的供矿不均衡,保障“二次配矿”质量。第 条 回采过程中,采矿厂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承包商挖掘设备,沿工作面依次均匀挖掘出矿,有条件情况下应先剥离采下矿石
9、,利用挖机对其进行初步拌和,实现“一次配矿”。第 条 现场管理人员,在按照当日供配矿计划执行出矿任务时,要及时判断现场品位、可出矿量及单位时段内出矿强度等的变化情况,反馈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对后续出矿计划进行调整,以保证当日出矿品位的稳定。第 条 次日采矿厂供矿总协调人员要依据,过磅单、供矿品位分析结果,对前一天供矿点、供矿量、实际品位进行复检,计算出前一天的实际供矿量和综合品位,并分析和总结供矿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计算后的供矿品位报生产技术处。第 条 运输管理中要做好以下工作:1)应防止对运输条件顺利的出矿部位超采超运,要保持均衡生产。2)同一组车,矿、岩或不同品级与类型的矿石不得混运。3)运
10、输车辆在改变装运种类之前,应彻底清理车底。并应采取防止粘车措施。4)要按质量管理规定,分别按不同品位、品级和配矿要求的指定地点进行卸矿,杜绝岩石翻入矿槽中。 第 条 完善损失贫化管理制度,确实做好现场损贫管控,不能仅仅将损失贫化作为矿山回采指标及考核指标的计算,还应使其成为指导生产的前提参考数据,特别是要关注高品位矿未采下或损失对当日供矿品位的波动影响,同时关注低品位、围岩混入对当日供矿品位的波动影响,要及时根据前日拟定配矿计划进行出矿地点的调配或变化。第五章 选矿厂主要工作及职责第 条 选矿厂应加强2#皮带放矿方式的管理,必须由过去固定移动式放矿变为往复式循环放矿,使矿石能够在这一环节再次进
11、行“一次配矿”,充分的拌和矿石,保证品位混合能够更加均匀。同时需要对中间矿仓储存矿堆进行取样分析,为确保安全取样位置应为2#皮带端口(制作取样器械),同时应按大致对应位置分堆存放,以保证所取样品能够代表矿堆品位。第 条 选矿厂应指定专人按照中间矿仓矿堆取样结果,合理计算放矿强度,明确各3、4号皮带开机顺序、开机时间,以及各放矿漏斗的放矿时间及放矿次序,制定放矿计划,合理顺次开放放矿漏斗,以到达“二次配矿”的目的,放矿受阻或设备故障,需要调整放矿计划的必须报选矿厂配矿管理人员及时调整放矿计划,使最终进入流程的矿石品位波动范围稳定,并能满足允许的波动范围要求。出矿地点台阶品位(g/t)矿量(T)放
12、矿时间放矿次序备 注放矿机号1#1.825002 1放矿机号2#1.3520003 2放矿机号3#2.615002 2放矿机号4#1.515004 1放矿机号综合1.787500供矿时间:8:00-21:00。(如有特殊情况,采矿车间另行通知)第 条 选矿厂应尽量保证在中间矿仓压满情况下开机,保持中间矿仓储备矿量,在中间矿仓储备矿量充足情况下,采矿当班供入矿量按流程至少可延迟至10小时后进入流程,选矿厂可以按采矿厂提供的当日供矿品位情况,合理推测实际进入流程的品位情况,并依据入选品位情况合理调整选矿工艺、药剂。第 条 选矿厂应加强现场的管理,注重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浮选工的培训,可以通过
13、对不同品位、不同细度矿浆的取样、分析,做出对比样品,使操作人员可以通过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即时掌握矿浆品位变化情况,能够及时调整药剂添加量,对不能准确把握的要及时取样、送样,化验室应快速分析并出结果,提供现场药剂调整的品位依据。第 条 通过前期对选矿细度与回收率数据的分析,细度对回收率的影响较大,选矿厂应重点关注磨矿细度的变化情况,并应派转入巡查磨矿工作,要确保磨矿细度达到设计要求,重点保障磨矿细度的达标。第六章 生产技术处主要工作及职责第 条 生产技术处作为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做好部门间的桥梁联系作用,及时的了解现场变动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努力做到信
14、息对称,及时处理部门间提出的协作要求,监督配矿工作执行效果。及时修订配矿制度,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予以删减,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及时补充至制度中。完善和优化。第 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采矿当日实际供矿量、品位,结合选矿厂次日入选矿量、品位,就行汇总、对比、分析,查找是否存在品位差,差异大小,并向与采矿、选矿了解差异原因,并将最后结论通报采矿厂、选矿厂,作为改进供、配矿工作的依据。同时应将查找出的差异数据,比对计算分析对金属平衡工作的影响程度。第 条 生产技术处要按照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配矿工作的计划发布及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编制计划、发布计划以及不能按计划要求执行配矿工作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15、。第 条 生产技术处要保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计量、化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反馈采矿厂、选矿厂。第 条 生产技术处要积极探寻化验分析技术的变化更新趋势,要选择性的掌握分析手段、设备的变化,尤其关注能够在保证一定准确度前提下的快速分析手段、设备,了解其应用效果,并对此提出专业性建议,保证更新、更快的分析手段,尤其是有利于品位预判手段、设备的现场应用。第七章 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要求第六条 公司配矿工作分为两次“一次配矿”和两次“二次配矿”,分别于矿山矿石出采场前的配矿和选矿系统进入流程前的配矿两个区段。第 条 采矿厂应至少提前60天时间,向地勘处提出拟回采的目标区域范围,该范围应至少满足采矿回采
16、设计及计划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量。第 条 地勘处应自接到采矿厂提出的拟回采区域目标范围地质资料要求起,至迟5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勘及资料的提供。第 条 采矿厂矿山地质应至迟于采矿设计或采矿计划编制前5日内,向采矿设计人员提供目标区域内的资源模型,明确可采的地质矿量及地质品位。第 条 采矿厂应于每日8:00前,向现场管理人员及承包商发布供矿计划表,并于当日下午17时前一日的实际供矿量、供矿品位,计划执行情况报生产技术处。第 条 生产技术处应于当日下午16:00前将前一日的供矿量、供矿点品位分析结果反馈给采矿厂。第 条 生产技术处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将核算后的采矿供矿量、供矿品位情况,通报给采矿厂、选矿厂。第 条 选矿厂应于每日中间矿仓压矿结束后将按自然堆取样样品及时送生产技术处,生产技术处应在收到样品后的当班结束前将样品分析结果反馈选矿厂。第 条 选矿厂在收到生产技术处中间矿仓样品分析结果后,及时编制中间矿仓放矿计划,并将计划通报给放矿工,并监督放矿执行情况。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生产技术处。第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