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双方尤其是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
2、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这一点恰恰是签订合同时大家容易忽略的,在专用条款上经常看到“执行通用条款”字眼,但很多通用条款没有明确界定,容易产生争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
3、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核心,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履约核心。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法律和造价部门的政策性调整时会产生争议或不适用条件。2、根
4、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验收时间等。由于工程具备验收条件而建设单位因资金不组织验收的现象是大大存在的,因此这点在专用条款里应明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
5、认作出明确规定。三、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四、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在审计和结算时由于变更和签证的签字问题不予确认是客观存在的。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合同和监理规范的约定。诚然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