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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地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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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制度地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6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九章 财务、 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

2、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第十一章 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 分立、 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它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8年11月,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

3、( 1988) 1509号”文批准, 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 以募集方式设立, 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第三条 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 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 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 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 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 CHINA VANKE CO.,

4、LTD.( 缩写为VANKE)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 邮政编码: 518049。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9,897,851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并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能够起诉股东, 股东能够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

5、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能够起诉公司, 公司能够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 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 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 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 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 进出口业务( 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 。

6、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于1988年发起改组设立的。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和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为王石。深圳现代企业公司以其截至1988年10月31日止净资产13,246,680元折股13,

7、246,680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69,898,751股, 其中: 人民币普通股3,822,000,639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547,898,112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能够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

8、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 能够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

9、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员工。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能够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 要约方式; ( 二) 经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

10、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可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11、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它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

12、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 四) 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五)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六)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七) 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3、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八)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九)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 十一) 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民事诉讼

14、或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一)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二)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三) 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能够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 前

15、述股东能够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她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能够依照该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

16、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公司章程; ( 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三)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四)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五) 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

17、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 资产、 财务分开, 机

18、构、 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十)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

19、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四) 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 处理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决议; ( 十五)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 十六)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十七) 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十八

20、) 对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二十) 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并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股东大会批准。该规则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 登记、 提案的审议、 投票、 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及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21、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前述第( 三)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 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前述第( 三) 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

22、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经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网络等方式, 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

23、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24、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25、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26、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27、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而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28、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六)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

29、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

30、更。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31、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她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32、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她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

33、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34、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

35、(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能够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七十三条 下

36、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经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选举董事、 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经过以外的其它事项。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经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三) 公司的分立、 合并、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

37、算;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罢免任期未届满的公司董事; ( 六) 股权激励计划;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经过的其它事项。第七十五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 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38、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七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七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

39、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40、、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经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经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它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经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它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41、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

42、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 ( 五) 分别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七) 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八)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43、、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十年。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经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

44、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5、;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七) 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 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从股东大会经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因故离职, 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经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46、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 挪用公司资金; ( 三)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 五)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 接受她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利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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