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品 种 数 量 (吨) 单 价(元/吨) 总 价(元) (数量单价) 含税 不含税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煤炭质量 成份 标准 水分 全硫 % 灰分 % 挥发分 发热量 灰融点 (ST) 粒度 固定碳 粘结度 收到基 Kcal/kg mm 空气 干燥基 Kcal/kg mm 烘干基 Kcal/kg mm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提)货时间: 。 2交(提)货地点: 。 3交(提)货方式: 。 第四条 煤炭验收 1煤炭交(提)货后,由双方约定在 日内完成验收。 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 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 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