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住宅小区项目 工 程 地 点: 设计人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签 订 日 期: 四川 省 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规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项目工程。 2.2工程规模:约 m2。2.3设计阶段及内
2、容: 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达到规划平面和单体建筑方案报批深度要求。 2.4工程估算投资: (万元) 2.5工程设计收费: 设计费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期限: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日期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期限:序号 设计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日期第五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1.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2设计人提交规划设计完整设计成果文件后 7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
3、计人民币 元。 2.3规划及建筑方案方案(总体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方案设计)通过报批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人民币 元。2.4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人民币 元。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
4、.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致使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工作量向设计人员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
5、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4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完成工程各个阶段的设计审查、评审,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合同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交
6、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披露、使用、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依法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与设计人协商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 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0.2%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
7、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交付的,每延误1天,每逾期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0.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 50%。 7.4 设计人应根据限额设计的原则,充分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方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对此负责。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其他8.1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派专门设计小组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8.2设计
8、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外的设计文件份数的,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的,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8.8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4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住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他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号: 鉴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