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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浪墙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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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镇xx水闸至xx水闸段防浪墙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 ZSDF-FLQYQSG-1202 第二卷 技术条款 (招标文件编号:DFZB-02-2012-SG) 项目法人:xx市xx镇农水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xx市xx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02 第二节 土方开挖工程…………………………………………11 第三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17 第四节 砌体工程………………………………………………19 第五节 混凝土工程……………………………………………22 第10章 技术条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说明 1.1 工程概况 xx市xx镇xx水闸至xx水闸段防浪墙一期工程是一个堤防加固工程,本期实施的工程业经广东省xx市发展改革局、xx市水务局批准实施,由国家和地方配套投资,资金已到位。 1.2 本次施工招标工程名称为: xx市xx镇xx水闸至xx水闸段防浪墙一期工程 第2条 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内容 2.1 合同范围 无论本合同文件有无明确规定,合同中主体工程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实施处理的维护工程、临时工程及其他项目的所有相关工作,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和为完成本合同的隐含的、其他必需的工作,都属本合同范围,而且承包人都有责任使工程至少满足现行颁布的技术标准,负责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技术、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 2.2主体工程项目内容 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包括 (1) 永久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一)、建筑工程 包括:浆砌石工程;混凝土幕墙工程。 临时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临时房建工程; 第3条 图纸和文件 3.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在开工前7天内,通过监理机构陆续免费提供给承包人3套正式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施工需要的图纸份数。 3.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免费提交5套为施工所必需的图纸和文件,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和 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 b、本工程中投入人员及组织机构; c、施工部署及施工平面布置及说明; d、施工准备计划及机械设备配置、调遣计划; e、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程序与工艺等; f、编制的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每月计划完成工程量表以及工期保证措施; g、劳动力、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h、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材料检验措施,施工质量目标; i、 环境保护措施(周围环保要求、有害物质排放指标控制及处理等); j、保证通航措施、防风防洪安全措施、水上施工和水上交通安全措施、混凝土施工安全措施、施工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等。 3、 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现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5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 3.3 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机构审核签发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应在签收后7天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退还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应视为已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包人将按图施工。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或“不批准”。对于退还签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5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4 其他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监理机构的要求,在施工中及时提交有关管理及技术方面的图纸、报表、统计、记录等资料,以及监测、检测、试验、检查等的成果、结果材料。 2、监理机构提供或审批的图纸与本技术条款不符时,则应书面请示监理工程师处理。 3、承包人施工时应对图中标注的构造尺寸和标高等进行核对,以免差错。发现差错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监理工程师意见执行。如果承包人事先没有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不能免除承包人对不合格、有缺陷等的责任,承 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4条 现场临时设施 鉴于本工程特点,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临时用地、交通设施、水电设施、临时码头、避风港以及排水、照明、通信、临时生活设施等,承包人视工程需要自行解决,承包人承担与其相关的一切责任。 第5条 工程管理 5.1 有关证件 承包人应遵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自费办理施工所必须的施工许可证、执照、有关人员的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5.2 施工机械设备 1)、承包人所有用于完成本合同的工程船舶及机械、设备,必须完备各类证件手续,设备完整、配套,机械状况良好,能满足合同要求。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要求配置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所有设备必须按时进场,并应在监理机构监督下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监理机构的检验和试运行并不解除承包人应对其所用设备正常运行、安全等所负的全部责任。 3)、监理机构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工程船舶及机械、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更换或增加。 5.3 施工协调会议 监理机构将在每周、每月不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根据具体技术、施工等问题,监理机构将组织进行专题会议,承包人必须按监理机构的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准备资料参加会议。 对于周、月协调会议,项目经理或其受权代表必须参加;对于专题会议,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 5.4 开工报告 1)、合同工程开工7天前,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等有关图纸、资料,监理机构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等有关图纸、资料进行审批后,经发包人许可,向承包人签发开工令。 2)、合同工程中的每个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要求, 向监理机构提交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及作业指导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等文件,监理机构审批后签发单项工程开工令。 5.5 施工材料 凡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机构认可的合格材料,否则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6 工程记录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填写施工日报表和施工记录,并经监理签认,同时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施工过程、工程进度、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测量、试验检验以及有关会议等文字、图片、声像等原始记录、资料。 5.7 周、月统计报表 1)、承包人应在每周、每月按监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劳动力、设备使用情况和材料消耗;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2)、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规定要求提交周、月进度计划报告,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以及有关组织措施。 5.8 质量月报及安全月报 1)、承包人在提交每月进度报告的同时,还应根据监理要求上报质量月报,包括内容有:每月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验收资料以及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汇总和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2)、承包人在提交每月进度报告的同时,还应根据监理要求上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的安全月报。 5.9 承包人应提供监理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6条 施工测量 6.1测量基准 1)、发包人委托监理机构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 2)、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 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4)、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资料进行施工控制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批后才能以此进行施工放样。 6.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按照水利工程施工测量精度要求,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测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认为承包人已将此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2)、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设备的检测规定,测量仪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证明。测量人员资质应合法并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 3)、承包人为了保证建筑物位置及高程等的准确性以及保证施工和施工质量等而做的测量工作,被认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不另行付款。 4)、放样数据不允许在图纸上量度。 5)、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机构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联合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发包人确认后可直接作为计量依据。 6)、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7条 质量控制 7.1 质量保证体系 1)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建立并切实贯彻“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对质量及安全事故做到“三不放过”。 2) 承包人应设立独立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人员。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7.2 材料 1) 工程所用材料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 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机构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机构有权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此批 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3 质量检查 1) 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机构检查复验。监理机构对单元工程的签认,并不免除承包人应保证在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测量时,工程质量达到所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的责任。 2)上道工序施工完,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签认后,承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如果监理机构需进行检查测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要求派人参加,并按监理机构要求提供测量设备和人员及相应的一切方便。无论是承包人或是监理机构的测量成果,双方均可共享。 5) 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规定及监理的要求,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6) 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 7.4 隐蔽工程验收 1)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机构进行验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承包人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机构有权要求剥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监理机构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承包人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5 试验与检验 1) 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机构。监 理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2) 所有取样(含材料、砂、试块)应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试样的试验应在监理机构认可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监理机构。 3)承包人的现场测量、检验试验等设备仪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许可的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有关证书、许可后才能使用,监理机构将进行监督核验。对于这些设备仪器,如监理机构需要,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 7.6 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监督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人必须接受其检查、监督,并为其提供一切方便。对于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检查过程中的测量成果,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审批承包人计量的依据。 第8条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8.1 承包人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一旦出现违法或治安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 8.2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承包人也应自费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8.3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承包人应有专人负责气象、水文预报的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在暴雨、台风、洪水来临前,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的安全保护工作;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财产等损失负责。 8.4 开工前,承包人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发布有关施工的通行和航道通告。如承包人要更改航道通告中的有关事项,必须先征得监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再次申请发布通告。 8.5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做好维护日志,确保运行安全。应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劳动保护。 8.6 水上施工设备应配备齐全的通迅、救生、气象接收设备。 8.7 承包人的施工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港监部门的规定及有关水上(海上)航行安全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船舶和过往船舶的安全。如果因施工 造成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8.8 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积极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同时必须立即向发包人、当地的劳动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理机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并在7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第9条 环境保护 9.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或措施不力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9.2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9.3 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监理机构的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 9.4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场地环境保护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设备及费用。 第10条 计量与支付 10.1 本合同工程量计量依据 1)、对于本合同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石工程、临时工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并已计入投标报价。合同签定后3天内,可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参加的施工区地形联合测量工作,测量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联合测量的现有地形和设计轮廓线计算出的工程量,由监理机构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后,作为校核土方工程量的重要依据之一。除按本合同规定的变更外,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发包人都不再予以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联合收方。工程完工时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进行联合检查和测量,以检验施工的质量。 3)、对于本合同每个单项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合同相应条款对每个单项的各项要求以及充分考虑施工需要、确保施工安全等各种因素进行报价,并承担所有责任。 4)、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 则应被认为列入相关工程项目或承包人已计入单价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5)、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凡超出设计施工图纸尺寸部分均不予计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时应充分考虑 。 10.2 计量测量 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如果采用其他方法,应是公认为符合良好工程习惯作法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机构有权定期对施工情况依据上述计量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检查,承包人必须派专业人员参加该项工作,并无条件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切测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测量计量设备符合有关精度要求,测量的原始数据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均可共享。此测量结果也作为监理机构对月计量的累计控制依据。 10.3 月计量 承包人每月的计量测量,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直接监督下按上述计量测量方法进行,工程量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计量测量的记录、计算过程、汇总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由监理机构审批、保存。 第11条 技术标准和规范 11.1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验均应遵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本《技术条款》不足部分引用本《技术条款》所规定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其内容如有冲突以水利部门的为准。 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1)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2)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3)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4)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5)SDI28-87《土工试验规程》 6)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7)SL/T225-98《水利水电工程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8)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9)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10)SD105--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11)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 12)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3)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14)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15)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 16)GBJ202-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7)GBJ201-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8)《热轧钢筋》GB1499—84 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20)《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26-88 11.2 本《技术条款》与图纸中明显未提及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被认为是指采用令人满意的土木工程习惯作法。 11.3 本《技术条款》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或含糊、矛盾之处,其解释权属于监理机构,但须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11.4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本《技术条款》未涉及的部分,承包人可以提出采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但必须报请监理机构审批,这种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11.5 规范中的任何条款,如果其所述工程项目、材料或施工要求,非本合同要求的,都应认为是不适合的。 第二节 土方开挖工程 第12条 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第13条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照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际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的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 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 第14条 主要提交件 14.1施工计划和措施: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 开挖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等; 14.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14.3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4)《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第15条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15.1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角线)外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16条 土方开挖 16.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16.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16.3旱季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16.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时,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16.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检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16.6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16.5岸坡开挖 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时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内形成积水。 16.6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阻塞。 16.7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保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xx整度。 16.8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16.7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 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16.8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6.9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17条 施工期临时排水 17.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设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17.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17.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17.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17.5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 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米以下。 第18条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18.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第19条质量检查和验收 19.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始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9.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xx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19.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9.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平面的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19.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xx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第20条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所列的有关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进行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土石方填筑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第三节 土方填筑工程 第21条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土坝坝体、土石坝坝体、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或沥青混凝土防渗体堆石坝的坝体、土石围堰堰体及其它填方工程的施工;各种坝料的填筑和压实;坝体填筑的接缝处理;反滤层、垫层、过渡层、排水层设施及护坡;土 工膜防渗结构; 第22条承包人的责任 22.1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全面地完成本章规定的各项施工任务。由于承包方延误工期而需进行赶工和由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进行返工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方负责。 22.2 开工前,承包方应对土石方填筑地区和填筑材料料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施工条件、料物特征等进行详细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如因判断错误导致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不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方负责。 第23条主要提交件 23.1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承包方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设备选型和数量配置;材料供应(含料物加工和土石方平衡计划);施工进度安排(含横道图和网络进度计划);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23.2施工记录和质检资料 (1)施工期间,承包方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项目、分阶段向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 (2)施工期间,承包方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项目、分阶段向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质检资料。 23.3 测量、试验成果资料。 23.4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供验收之用: (1)竣工图纸; (2)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和记录; (3)试验、质检及测量成果(含观测成果); (4)质量事故记录和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5)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 (6)竣工工程施工说明书和竣工清单(包括施工概况说明、实际工程量、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等); (7)施工大事日志。 第24条本章引用的规程规范 (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 (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 (3)《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 。 第25条现场生产性试验 25.1土料碾压试验应对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对风化土料)、压实土的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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