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诸方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实际, 修订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
2、献身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 法规、 校规校纪,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应当勤奋学习,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三条学校围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一中心任务, 不断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 从严治校, 优化办学环境, 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本、 专科新生, 必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书面向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有特殊困难较长时
3、间不能报到者,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正式取得学籍, 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相关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者, 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应当按期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治疗, 治疗费用自理, 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
4、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 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 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 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初两周, 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 应当向所在系( 院) 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学生报到后, 应到注册中心在学生
5、证上加盖注册章, 未在注册中心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年未取得我校学籍, 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 注册中心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 或学生虽到校但未按期注册, 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年第一学期, 学生应当先交齐本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 学分与修业第十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 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 以此制定各本、 专科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第十一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习成绩优异、 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 德智体综合测
6、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学生亦能够少选课程, 推迟毕业时间, 但无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 本科不得超过六年, 专科不得超过五年。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 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 选修课及有关实践环节的学分, 方可申请毕业。第十三条选课(一)每学期各系( 院) 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 各系( 院) 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首先保证必修课、 再选选修课; 其次应当先选先修课, 后选后续课, 并力求避
7、免上课冲突。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在专业教育阶段, 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按专修某一专业方向或以某一专业方向为主、 跨学科选修其它专业方向等不同的模式进行选课。(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践)两部分上课时, 学生必须同时修读。(三)为加强素质教育, 学校每学期均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供在校生选修。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当修满8学分, 专科生应当修满6学分。第十四条辅修(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 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 建立主辅修制度。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 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 从第二年起, 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有
8、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 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 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辅修课程的学生, 其主修专业的计划课程应当全部合格。(二)辅修相关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所在系( 院) 推荐, 由辅修专业开设系( 院) 进行综合考评后, 报教务处批准。辅修学分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费。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一式三份, 分别由学生所在系( 院) 、 辅修专业所在系( 院) 和教务处存档。(三)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能够重新修读。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四)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取得辅修专业应修学分
9、, 方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证书。第十五条提前修读(一)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 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计划安排的课程, 应当在课程开课前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 经系( 院) 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可参加听课及课程考核, 成绩按实记入成绩档案, 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合格, 经补考后依然不合格应当重新修读。(二)跨年级提前修读课程应当按课程学分交纳修读费。(三)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 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已经修读的必修课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2、 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四)申请提前修读的审批程序:
10、 1、 在课程开课两周之内, 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前修读书面申请, 并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 2、 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 送本系( 院) 教学秘书复核; 3、 分管教学主任( 院长) 审批; 4、 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第十六条免修学生对后续课程, 经过自学已基本掌握, 可向有关教研室提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 练习等), 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 可向课程所在系( 院) 提出免修申请, 填写免修申请表, 经分管教学主任( 院长) 审核批准后, 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 准予免修, 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政治理论
11、课、 公共体育课、 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 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 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 一律不得参加考核。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 考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评定。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单独设课的实验、 实习、 社会实践、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第十九条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 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
12、 期末成绩占70-8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 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能够占到35。课程是否举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视情况决定, 主要基础课程能够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具体课程成绩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 但应当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无论考试、 考查, 学生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 不含50分) 者, 总评成绩不得计为60( 含60) 分或及格( 含及格) 以上。体育课为必修课, 成绩评定依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条缓考(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应当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系( 院) 教学秘书提出缓考申请,
13、 并提交有关证明, 填写缓考申请表, 经所在系( 院) 分管教学主任( 院长) 批准后, 能够不参加本次考试( 全院公选课无缓考) , 学生所在系( 院) 应当及时将学生情况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 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 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 按旷考处理, 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学科竞赛等, 与考试冲突的, 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 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第二十一条补考
14、学生所修课程, 凡考核不及格能够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 学生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每学期开学前, 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系( 院) 查看补考安排, 并到本系( 院) 报名登记。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考试, 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第二十二条重新修读(一)学生所修课程, 凡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依然不及格或缺考, 应当重新修读, 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 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 必修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 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 不记载成绩, 学生能够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课程, 原则上应当按时
15、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 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 实践性环节除外), 经学生所在系( 院) 确认同意, 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部分重修课程的冲突学时, 能够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 测验和实验, 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任何课程, 学生缺课(包括实验、 实践性环节)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 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不计学分, 应当重新修读。(四)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 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 记为分, 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程后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同时给予作
16、弊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能够给予重新修读机会, 以取得相应学分。(五)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六)重新修读课程考试一般随后续年级的统一考试。(七)修读课程缴费标准按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精神执行。(八)重新修读课程程序: 1、 学生在了解本学期学校开课情况后, 在开课两周之内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修读课程申请表; 2、 经教学秘书复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全校修读名单; 3、 期末考试前学生到本系( 院) 查看修读课程考试安排并按时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一)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 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了区别
17、学生学习成绩优劣, 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1、 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关系表1百分制考核成绩绩点系数考核成绩绩点系数90成绩100570成绩75385成绩904.565成绩702.580成绩85460成绩65275成绩803.50成绩600表2五级计分制考核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系数54320补考和重新修读后课程成绩及格, 学分绩点系数记1。2、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 奖励学分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作品、 创新创造或参加省级以上的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科技竞
18、赛、 体育比赛、 艺术比赛, 获得等级以上的奖励, 可酌情给予相关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若所发表的作品或竞赛所获奖项无相关课程对应, 则可酌情奖励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奖励学分的绩点系数为4.5。申请奖励学分, 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学生所在系( 院) 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确认, 教务处核准后, 方可记载奖励学分。每人每项最高不超过4学分, 奖励学分也能够替代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第五章转专业、 转学与专转本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允许转专业、 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 本人申请, 由所在系( 院) 推荐, 经转入系( 院) 考核证实, 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19、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五条转专业、 转学程序(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 院) 书面申请, 系( 院) 主任( 院长) 审查后, 向拟转入专业所在系( 院) 推荐, 学校根据接受专业接受名额、 条件, 并对学生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由教务处办理具体变更专业事宜。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
20、学的专业。(二)专转本学生录取后不得再申请转专业。(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 应当经转出学校推荐, 转入学校同意, 报省教育厅批准。(四)学生跨省(市、 自治区)转学, 应当由转出学校推荐, 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 报请转入学校所在省(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市、 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 学生则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一学期末申请, 经批准后, 次学期开学初参加转专业考核, 考核合格者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班级变动。其它时间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学申请
21、一般应当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提出, 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按规定专转本的除外);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 含三年级) 以上或专科二年级( 含二年级) 以上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业要求(一)学生转专业后, 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并完成规定的所有实践环节方可毕业。(二)已修的同名称、 同层次课程, 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课程学时与转入专业的学时要求之比大于9
22、0%, 且学生考核成绩优良( 85分以上) , 经教研室、 系( 院) 部、 教务处审批后能够认定为有效学分; 凡达不到要求的课程, 应当重新修读。(三)转专业以前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 其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四)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原则上从一年级起修读; 跨二级学科转专业, 经考核后可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就读。第二十九条专转本学生的学业要求(一)专转本是专科层次的学生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 经过统一考试选拔转入本科层次学习。(二)专转本学生已修合格的课程中, 非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 可计为任选课学分。(三)专转本学生编入新班级后的学习阶段, 现所在班开出的课程中,
23、 该生在转本以前学习阶段已经修过, 并达到学校本科专业学时要求的, 能够申请免修; 已修课程学时与本科学时要求之比大于90%, 且学生考核成绩优良( 85分以上) , 经教研室、 系( 院) 部、 教务处审批后能够免修; 不足本科专业学时要求的课程或成绩达不到要求者, 应当跟班重新修读。(四)专转本学生所缺的编入班级已经修过的的学位课程, 学生应当补修。(五)单独编班的专转本学生的培养, 按专门为该班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缺课
24、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一条学生能够停学创业, 因其它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 也可申请休学。第三十二条休学手续的办理(一)休学申请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材料, 并附有关证明, 经系( 院) 部和家长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二)学生办理休学以一年为限。(三)学生休学期间, 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 期间医疗费用,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停学创业阶段一切费用自理。第三十三条复学(一)休学期满, 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经批准复学者能够办理复学手续。
25、(二)因病休学学生, 申请复学时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全面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将取消其学籍。(四)停学创业满一年, 需继续创业者, 可不办理复学手续, 但应当按期续办休学手续。(五)学生休学期满, 经批准复学后, 原则上编入休学学生低一招生年级, 其培养计划按编入班级执行相同计划, 毕业资格审查标准按编入班级标准执行。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 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六) 凡因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后需要复学的,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否则不得参加学习, 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七章成绩警告、
26、延长修业年限、 退学第三十四条成绩警告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数低于应修学分数的50( 含50%) , 给予成绩警告, 由各系( 院) 向学生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成绩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延长修业年限每年结束时, 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 补考、 重新修读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 达到24( 含24) 学分及以上, 不得继续在原年级学习, 需延长其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 若低年级无相同专业, 则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无同层次( 本、 专科) 专业或相近专业者, 允许跟班就读, 所缺课程可随相近专业班级重新修读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考核。
27、本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 专科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未获得学分累计( 补考、 重新修读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 达到16( 含16) 学分以上者, 不得随毕业班级进行毕业班的课程学习及参加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 论文) 等环节,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允许学生视自己未获得学分累计情况主动申请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进入毕业班学习后, 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 不再延长修业年限, 按结业处理。第三十六条退学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 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36( 含36) 学分以上( 任选
28、课、 公共选修课除外) ;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 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者或逾期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个人坚决申请退学, 经劝说无效者。按以上规定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 由各系( 院) 填写退学报告(自愿退学者, 应当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报告, 家长签字), 系( 院) 主任( 院长) 签署意见,
29、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视为放弃有关退学证明及证书。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档案发回原籍; (二)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以上者, 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第八章考勤与纪律第三十九条编班(一)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编为自然班, 自然班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 各自然班设立班委会。各系( 院) 根据情况, 可设立若干名导师, 对学生选课、 选
30、修、 学习给予指导。(二)同一自然班学生允许有不同的教学进程和专业方向, 学生因学业进度不能和同班大部分同学同时毕业离校时, 编入其它班级参加活动, 该生学号不变。(三)本校学生专转本后学号不变。外校专转本进入我校的学生, 重新编制学号。第四十条鉴定与考勤(一)对学生的政治、 思想、 道德品质的考察, 主要采取做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一年做一次个人小结, 由各系( 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年度鉴定。(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 实验、 实习、 劳动、 社会调查、 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修读课程的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
31、 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假未办手续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一律以旷课论。(三)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 病假应当有校医疗卫生部门或其它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应当严格控制, 确有必要时应当写书面申请交班主任, 并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请假1天, 由班主任审批; 请假2-7天, 由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 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假8天以上(含8天), 由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批准请假后, 应当向本班考勤人员登记, 方可生效。(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班主
32、任处或经过班主任逐级办理销假手续。凡逾期不办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五)经过批准免修的学生, 应当持批准证明向本班考勤人员登记, 对其免修的课程可不进行考勤, 否则按旷课论。(六)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行的重大活动、 学科竞赛、 科技比赛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 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 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系( 院) 、 部。(七)各班考勤人员应当认真逐日填写考勤表, 并每周交班主任阅签后报系( 院) 教学秘书。各系( 院) 每月将学生考勤情况公布一次, 并存档备查。各系( 院) 应将考勤情况同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八)学生考勤情况
33、作为先进班级和学生评优条件之一。(九)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九章毕业与学位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等各个方面, 要对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劳动态度、 健康状况等做出评语, 肯定成绩, 找出差距, 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第四十二条在籍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修满规定学分, 经过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 即获得毕业资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受违纪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满并解除察看、 成绩合格且无过错者,
34、 允许正常毕业。察看期未满者, 暂按结业处理, 待察看期满后视其悔改表现和学业成绩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 综合考评优良的学生, 可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一年向本系( 院) 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系( 院) 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修读情况, 报系( 院) 主任( 院长) 、 教务处批准后, 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本、 专科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 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能够回校重新修完以前未修合格的课程, 取
35、得规定的学分, 经教务处审核合格能够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填发证书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补修课程并取得学分, 或未办理换发毕业证书者, 按自动放弃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补修课程经考核依然不合格者, 按永久结业处理。补修课程费用依据学费标准和需修读课程的学分核算收取。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 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 按淮海工学院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第四十九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为一次性的证书, 学生应当妥为保管, 如有遗失, 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办理有关手续后, 学校能够发给相应证明。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一经查实, 学校不发给学历、 学位证书, 已发证书予以追回, 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 学位证书, 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学校颁发的毕、 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我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从 9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