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33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山东省安监局关于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全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字 172号)、省委 省政府(鲁发 17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54号)和(鲁政办发 22号)等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要意义1.指导思想。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三同时”和事故调查处理为主要抓手,以宣贯为契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冶金行业专项整治,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保障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冶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工作目标。明确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进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促进冶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3.重
3、要意义。据安监系统统计,我省共有冶金企业420家,从业人员14万余人。冶金行业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涉及有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多种专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原材料需求的迅速增长,冶金行业产能迅速扩大,加之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为抓手,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
4、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广大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在安全资金投入、物质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同时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使她们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密切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调整和充实冶金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好专家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标准化考评,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制订相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冶金行业的安全
6、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5.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冶金企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对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按规定申办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213号,严格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冶金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7、同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冶金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日在建的,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后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13号和鲁安监发 81号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后,要依法严肃查处。6.深化专项整治,加强日
8、常监管。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管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采取人防、技防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设置隔离、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不断完善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实施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研究政策,加大扶持激励工作力度,研究将工伤保
9、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企业诚信机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等与安全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管理。今后,凡以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各级安监部门名义表彰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从达标企业中推选。要认真研究吸取省内外的好做法好经验,赋予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冶金企业能够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80余家企业达到二级标准,10余家企业达到一级标准,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8.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各级
10、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把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与我省冶金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经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冶金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于 底前淘汰的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不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标准化创立工作。9.强化培训管理,有序开展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等规定,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鲁冶金企业、省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11、理人员和中央驻鲁冶金企业、部分省管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管理以外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督促冶金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冶金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鲁政办字 122号)等有关规定,对不依法
1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示警戒和教育。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三、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11.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有关的作业人员,应当正确穿戴防高温、防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附近以及罐坑,不得有
13、水,以防止铁水、钢水遇水爆炸。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应当尽量避免金属液体、高温材料长距离运输;运输线路应当避开人员、车辆集中的道路和场所;离开厂区的应当发出警报信号。金属液体、高温材料的运输设备应当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12.进入煤气区域的作业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在煤气储罐区等
14、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当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13. 检修作业应当预先分析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派专人到检修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执行动火审批制度。14. 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不得削减其安全保护
15、装置。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已经取得安全标志。起重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防碰撞、行车报警、上下车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15.焦化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焦炉地下室、鼓风机房等场所应当设置煤气报警与强制通风联锁装置; (2)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3)电捕焦油器应当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 16.球团生产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采用煤气或者天然气作燃料的焙烧炉和烧结机的防火防爆与防中毒措施,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机头采用电除尘时,除尘器应当设有
16、防火防爆装置。 17.炼铁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和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炉前铁水爆炸或喷溅、煤气中毒和炉底烧穿、炉体坍塌等事故; (3)铁水沟、渣沟应当设置盖板; (4)煤气回收与净化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煤气管网应当采取防爆、防中毒措施; (5)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8.炼钢及铁合金生产应当符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铁水罐运输,应当采取防止罐体倾翻的措施;
17、(3)转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炉体烧穿溢钢、氧枪吹氧爆炸事故,连铸机结晶器应当采取防止漏钢的措施; (4)转炉煤气回收与放散,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事故; (5)进入炼钢炉的废钢,不得混入危爆物品、密封容器及带放射性的物质; (6)炉外精炼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以及转炉余热锅炉、气化炉等压力容器的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7)铁合金生产的铝粒化车间,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9.轧钢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能源的轧钢炉窑应当设置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联锁和泄爆装置
18、,罩式炉和环型炉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贮油罐或者重油池应当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当设置快速切断阀; (3)酸洗、碱洗工艺应当采取防腐、防灼烫措施,其厂房、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4)镀锌、彩涂工艺应当采取防火防爆和防中毒措施; (5)电气室、电缆隧道、液压和润滑室、地下油库应当采取防火措施。 20.氧气及相关气体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设有安全出口; (2)对空分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和液面等参数和乙炔、碳氢化
19、合物等有害杂质,应当建立监测分析系统; (3)扒珠光砂作业应当采取防止珠光砂突然冲出伤人的措施; (4)氮气、氩气制备及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 (5)制氢站的选址及防火防爆措施,对操作间、休息间的位置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1.煤气回收、净化、输送和储存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煤气净化除尘器应当设置泄爆装置,重力除尘器的清灰作业应当采取防止煤气泄漏的措施; (2)煤气输送、加压、混合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的措施; (3)煤气柜应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容积,按照(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密封良好并配备储存量极限报警联
20、锁装置,煤气柜顶应当配备固定式煤气报警和避雷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4)进入干式除尘器以及输送到煤气柜的煤气氧含量,应当符合的规定。 22.耐火材料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原料库及原料的输送、破碎、筛分等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2)球磨机应当采取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 (3)炉窑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的措施; (4)成型设备应当采取防止轧手的措施。 23.炭素生产应当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仓库、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发生站、乙炔站、油库以及热媒锅炉房等,应当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它压力容器的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
21、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3)产生有毒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并设置排气装置,保持负压,无法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应当设置吸风罩,作业场所空气中沥青烟尘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2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冶金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22、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它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23、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25.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车间应配备不少于2名、班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员。冶金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它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26.加大安全投入,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冶金企业应
24、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冶金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冶金企业应按照、和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5、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应比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6、、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等。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8.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实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安全评价,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各项审查
27、手续。29.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报当地安监督部门备案。冶金企业应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冶金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3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冶金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
28、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控制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治理,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全面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31.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29、制度。冶金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进行有效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2. 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
30、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冶金企业应加强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把好资质审查关,不得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应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劳务人员视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劳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指派人员对其进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告知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冶金企业应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建立劳务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健全职业健
31、康管理制度和监护档案,为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33. 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冶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有关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经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
32、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立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设立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进行有效管理。冶金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33、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引入科学的安全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安全技术升级,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安全绩效。按照我省有关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大型冶金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中小型冶金企业原则上应先经过三级考评后再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企业在三年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周期性考评,以持续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申请上一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4. 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冶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
34、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报告事故的同时,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做好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