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按本规定不应办理的施工签证,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
2、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1、建设单位经办人、工程分管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3、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 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第九条 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
4、固、拆除工作; 4、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应做技术、经济分析。特别要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较高的施工签证,对于这类施工签证一定要做技术论证和经济比较。确实无法避免又必须发生的费用项目,应当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施工签证。能够通过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立
5、项解决的,要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立项。由于施工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二条 办理施工签证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主办,不允许施工单位代办。 第十三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
6、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工程管理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 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7、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师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由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提出,学校内部工程管理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二十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在施工签证办理完毕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他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施工签证和其他报审资料存档管理。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经学校审计处复核后同其他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全部返还建设单位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