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工程 年 月 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幢;建筑面积: 平方米;道路: 千米;给水管道:规格 米;排水管道:规格 米;构筑物: 其 它: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1.2 承包范围:1.3 合同工期(1)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 (日历)天。(2)开
2、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1.4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1.5 合同价款:按定标(或议标)价含 费用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1)定标价按下列规定计算:(2)设计变更、现场签认按下列规定计算:1.6 承包方式:(1)按定标(或议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3)招标工程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书2.2
3、 中标通知书2.3 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2.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5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2.6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三条 图纸3.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和桩基础中间验收证明及有关资料两套)。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
4、四条 工程师4.1 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如需要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2 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
5、间后生效。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3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
6、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 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4.5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4.6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4.7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
7、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第五条 项目经理5.1 项目经理姓名: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5.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
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六条 甲方工作6.1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2)开工前30天完成红线以外“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3)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所工程地质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开工前 天办妥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9、(5)开工前 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6)合同签订后 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6.2 甲方可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七条 乙方工作7.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2)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
10、)开工前 天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7
11、)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8)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10)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
1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7.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第八条 延期开工8.1 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8.2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3、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 暂停施工9.1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2 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
14、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第十条 工期延误10.1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6)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7)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8)甲方提供的设
15、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影响施工进度;(9)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2 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3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11.1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 工程质量经验权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甲方给
16、乙方奖金 元。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为合同价 。11.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12.1 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
17、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2.3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12.4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
18、式通知工程师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14.1检验时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
19、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 工程试车15.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1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5.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
20、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5.4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5.5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6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5.7 试车费用在合同价款以外的均由甲方承担。15.8 工程
21、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5.9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若甲方要求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16.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6.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
22、费用。16.3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16.4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6.5 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6.6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23、处理。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7.1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7.2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7.3 乙方在17.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按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18.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按合
24、同价款的 支付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 币) 万元。18.2 甲方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分次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18.3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抵扣完。第十九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19.1 乙方于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工程师接到报表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下称计量)。工程师收到乙方报表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表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9.2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9.3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
25、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合同第1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2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19.4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9.5 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合同价款的 时,不再按进度付款。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20.1 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 方自行采购供应至 工地现场(仓库)。20.2 工程 材料由 方采购供应
26、至 工地现场(仓库)。20.3 工程 设备由 方采购供应至 向 方交验。20.4 甲、乙双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在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若一方对检验或试笋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20.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6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以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
27、设备一览表所写明的内容和各项内容的清单为准,此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相同。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20.7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0.8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21.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
28、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和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价款22.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
29、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或按规定由甲方报送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或按规定由甲方报送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22.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30、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2.4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2.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2.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3.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31、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3.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3.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23.5 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程序按23.1至23.3款办理。乙方在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后2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甲方签收后10天内审核完毕或按规定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23.6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甩项竣工
32、的,双方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3.7 乙方在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送交竣工报告后28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若工完不清场,甲方以每日 /M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留款中扣留。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2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或按规定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24.2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第29日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3 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乙方可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4.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
34、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24.5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修25.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5、其他约定详见补充条款。25.2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确保
35、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5.3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25.4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费为合同总价款的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质量保修费,超过部分仍由
36、乙方支付。25.5 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5.6 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和按保修期内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付给乙方。第二十六条 违约26.1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26.2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合同
37、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6.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6.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26.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
38、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第二十七条 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9、。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2)相同。27.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27.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八条 争议28.1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 选择上述
40、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7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7天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29.1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乙方按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
41、合同副本送工程师。29.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9.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29.4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3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1) 级以上的地震;(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3) mm以上的持续 小时的大雨、暴雨;(4) 年以上未发生过、连续 天的高温天气;(5)自然原
42、因发生的火灾;(6)其它不可抗力原因。3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果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
43、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0.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险31.1 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31.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
44、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三十二条 担保32.1 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2.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32.3 提供提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双方除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三十三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3.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
45、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4.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4.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