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集团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适用依据及范围: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部工伤事故伤亡处理和管理。三、工伤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
2、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事故上报程序(一)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当日下班前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二)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三)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
3、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迅速组织人员及应急物资进行应急救援,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五、事故上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事故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4、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七、事故调查与处理1、事故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伤亡事故,由日照市政府负责组织的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伤亡事故,由日照市政府负责组织的劳动、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山东省政府负责组织的劳动、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处理。5、凡发生工伤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6、轻伤由项目部处理结案,资料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存档。7、重伤由公司安全部办理审核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对伤者进行工伤等级认定后进行结案。8、凡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工伤事故的统计1、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国家法律机关处理。2、所有工伤事故上报到安全部,由安全部汇总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存档。3、年终由安全部对工伤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