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甲 方:(聘方) 乙 方:(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职务:)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
2、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获取劳动报酬; 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不断提高
3、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双方协商之; 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主任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