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中華民國93年0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30408279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重金屬限量:項 目限 量(濕 重)鉛0.5 ppm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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