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方法(暂行)》的
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经局(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宿州市财政局(国 资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方法(暂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2022年3月23日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口 地方性法规草案口 规章口 规范性文件口 其他政策措施口
起草机构
名称
联系人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口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应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 第三方 评估情况 (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是口否口
外规定选择“是”时 详细说明 理由
起草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签字:
盖章:
复核机构
审查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初核
(签字)年 月日
(签字)
复核年 月日
复核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流程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涉及
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方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阳平竞争审查机制, 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 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 《宿州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方法(暂 行)》(宿市监发[2021] 40号)精神,结合财政(国资)工作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以本局(委)名义出台或代市政府起草制定市场准 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 他政策性文件,包括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招标公告、合作协 议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 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 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 的,不得提请局(委)党委会审议、不得出台。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1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 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3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 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 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 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3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 分支机构;
4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行歧视性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本钱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2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用;
3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 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
垄断行为;
1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2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例外规定
对属于以下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排除和限制竞 争的效果,但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
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在明确 实施期限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的情况下制定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平安、文化平安、科技平安或者涉及国防建 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2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 平安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 负责”的原那么。
由局(委)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先行自我审查。自 我审查通过后提交局(委)税政条法科复核并经局(委)党委会 审议同意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市财政局(国资委)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 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先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通过后提交局 (委)税政条法科复核并经局(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同 步将审查结论连同印发文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由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 由起草科室(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先行自我审查,其他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局(委)税政条法 科复核,并经局(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各部门会签后印发。同 步将审查结论连同印发文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参考附件1 )o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
市财政局(国资委)的公平竞争审查由税政条法科负责,由 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经专家 集体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七条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 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 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 科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 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 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 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送请公平竞争审查时,应提 交以下材料:
(-)公平竞争审查表;(二)文件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背景、过程,必要性、可行 性、合理性及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等内容;
(四)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的文本及制定依据对照表;(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本科室(单位)的自我审查意见;(七)听取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A)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九)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认为不需要专家论证、听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应在审查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审查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聘请 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及律师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共同审查、召开座谈 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除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 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公平竞争审查时 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开展第十条除书面审查之外方式的工 作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送 审稿时,应在送审函中对文件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根据实际需要,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可商请税政条法科提 前介入。
第十二条 审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政策制定科室(单位),不予公平竞争审查;
(二)属于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性文件,退回政策制定科室
(单位),不予公平竞争审查;
(三)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 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四)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未征 求、应当组织听证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未论证的,退回政策 制定科室(单位)补正;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未听取 的,退回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补正;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存在阻碍统 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的,提出相应调整、修改完善的审查意 见。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 见对政策措施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未完全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 当在提请局(委)党委会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台帐,分类编号,相
对独立,一事一档,组卷完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
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局(委) 税政条法科举报。
受理科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那么,将举报线索分送政 策制定科室(单位)负责处理。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将举 报线索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受理科室。
受理科室应当自收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应逐级上报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 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表
2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流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