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市突发事件应对实施细则(草案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区域应急联动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
2、、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驻宜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所在地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强化考核奖惩,严格责任追究。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资金快速拨付制度,将本地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装备、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队伍建设第六条
3、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措施,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专门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牵头主管或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同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
4、合协调、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督促检查等职能,负责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地应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一)各县(区)政府应当健全政府值班工作机构和体制机制,明确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履行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职能,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在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或者明确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的
5、日常工作;(三)市、县(区)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专家咨询会商服务制度和专家组例会制度。(一)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本辖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状况,制定本辖区应急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二)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三)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突发事
6、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做好专家咨询会商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组日常运行及专家选聘工作由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牵头负责。专家组专家一般应当在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具有较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理论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二)具有丰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三)熟悉基层情况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状况的基层干部和一线生产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素质高、装备精、纪律明、作风硬”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一)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
7、托,组建市、县(区)、临港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二)以各级民兵预备役队伍为依托,组建覆盖城乡的应急救援队伍;(三)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组建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建筑施工、水上搜寻与救助、道路保通抢险、森林防火、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四)以共青团、红十字会、工会、妇联等组织为依托,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具有一定抢险救援技能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五)矿山、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应当
8、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以党政干部、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和基干民兵为主体、人数不少于3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各村(社区)成立以“两委”班子成员和基干民兵为主体、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事机构应当统筹建立本地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第十二条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为参加执行应急救
9、援任务的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履职待遇,加强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及奖惩。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基层干部熟悉当地情况
10、的优势,整合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员、地震宏观观察员、食品卫生信息员等各类信息(观察、监测)员资源,建立健全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统一抓好本辖区内的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村、社区)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
11、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实施细则所称单项应急预案,指大中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危险源(隐患点)应急预案等。第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事机构应当牵头做好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机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一)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临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
12、针对广大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二)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和能力教育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在领导干部任前或任期能力提升培训和公务员初任培训或轮训中安排一定课时开展专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具体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专项业务能力提升培训、轮训。(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列入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内容,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相关培训和复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安排一定课时,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安
13、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教师应急知识培训和学生应急知识教育工作。(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将相关应急知识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员工应急知识培训,保证培训经费投入。第十九条 市内各通信运营商和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市、县(区)政府的要求和授权,无偿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第二十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当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2次以上专项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
14、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避险疏散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大、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15、一)市、县(区)政府国土、水务、安监、林业、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住建、消防、卫生、经信、环保等部门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隐患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应对措施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本行业和区域容易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及应对措施;(二)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村(社区)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情况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
16、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收集、信息交流、数据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安全巡检制度,消除风险隐患;(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
17、避险设备,注明使用方法;(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四)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装备,标明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五)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具备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基本能力,能熟练使用应急装备。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消防器材、应急避险工具等应急救援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确保能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矿山、冶炼、金属加
18、工、建筑施工等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五)水库、水电站、重点河流河段、重点林区等主管单位;(六)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点或危险源的主管单位。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一)民政、国土、人防、应急、防震减灾、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19、应当结合实际,将应急避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标准、相关设施及功能配备标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二)财政、发改、民政、国土、防震减灾、人防、应急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整合各类资金、项目资源,按照建设规划和标准,统筹推进本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三)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统一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主体或经营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四)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体或经营主体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做好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五)
20、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经营、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六)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调拨各类临时生活储备物资,有序安置转移受灾群众。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投入力度,完善应急管理技术手段。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要具备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
21、判、决策辅助、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第二十八条 县(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一)民政、经信、商务等部门牵头,安监、财政、防震减灾等部门配合,合理确定本地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标准,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的使用管理和补充更新机制,制定本地不同部门、地区、行业应急物资生产、采购、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应急物资政企协议采购机制,完善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多元化储备体系;(二)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各专项应急
22、指挥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分别制定本行业的常用应急抢险物资(器材、装备)储备更新的相关机制;(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应急储备物资运输保障机制;(四)应急、财政等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应急救援物资资金使用公示、企业代储应急物资补贴等机制;(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牵头,制定完善应急物资资金捐赠和管理相关机制,依法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应急物资资金。第三十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一)加强以生活物资、临时安置物资、医疗急救和防疫物资、常用应急抢险物资(器材、装备)等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
23、;(二)在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乡镇(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加强常用应急物资储备;(三)统筹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统一的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储备应急物资。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物资储备等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发布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干部24小时值守制度和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点专人24小时值守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交通、消防、安
24、监、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按下列规定进行报送和发布。(一)实行归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报送和公开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一律由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二)需要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范围及时限。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的、未达到较大级别但后果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或发生在敏感时间(地点、人群)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主管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2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三)除第二项规定外,有人员当场死亡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也应当按
25、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四)在宜的中央直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上述突发事件,应当在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的同时,通报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二)事件类别或者性质;(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四)开展先期处置的情况和事件发展趋势、有关负责人到场参与或指挥处置情况;(五)请求给予的支援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客观公开有关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回应社
26、会关注热点,迅速澄清谣言和不实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第五章 应急救援处置与调查第三十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应当靠前指挥,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
27、公室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信息、参与处置。第三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到达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
28、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二)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物资调用程序,必要时可实行先用后批、承办单位负责及时完善相应手续,确保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物资;(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第三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载明被征用财产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应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
29、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事发地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按照下列
30、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并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一)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灾害类别主管部门牵头,民政、应急、监察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部门(单位)配合开展;(二)事故灾难的调查评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专门类别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必要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三)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或相关专门类别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及其他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必要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四)社会安全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