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域性
集体协议
(样 本)
协议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合工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友好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协议规定》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 联合工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合用于辖区内所属各企业,双方依法享有各自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应遵照平等协商原则、合法原则、保持稳定友好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原则。
第四条 本协议依法签订,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后生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区域内企业在决定有关波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协议为基础,并征求联合工会意见或全体职工大会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联合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协议,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员工依法通过联合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劳动酬劳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派方式和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助。
第八条 各企业工资制度、工资原则、分派方式及其变更,应与联合工会参照长沙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第九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端拖欠。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企业按国家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措施》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原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原则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原则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原则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各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第一种月发给本人原原则工资,第二个月起按长沙市失业救济金原则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在该员工工资单扣除赔偿金,但扣除后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各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原则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后,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各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足休息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持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特殊保护工作,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原则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用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各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各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有退休;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有关待遇,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在有条件状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原则,凡适合女员工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企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休假期间给本人对应工资或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哺乳期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 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劳动协议与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协议制度,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下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原则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协议期限及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协议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企业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处置,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告知联合工会。
第八章 履行集体协议中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协议期限内,由于签订协议企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难以履行时,本协议企业方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规定,另一方应予以答复。双方代表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应在七日内向审核本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阐明。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用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申诉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对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各企业违反本协议给员工导致损害,应按对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新协议方案,新协议未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与联合工会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本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一份,副本送管辖区(县)工会立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企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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