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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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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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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火 制 度
一、 动火定义: 指使用明火维修机械设备需要动用焊接切。
二、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 维修工作的需要, 在厂区内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 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u 距易燃易爆厂房、 设备、 管道等应小于三十米。
u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 门窗要向外开, 道路要畅通。
u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 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u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 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 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 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 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附件一) 。
五、 禁火区内动火, 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两级。
u 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车间装置、 设备、 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u 二级动火: 固定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 《动火许可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u 在禁火区动火时, 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u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u 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许可证要求, 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u 动火由公司安全总负责人审核批准。
u 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动火操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u 危险场所动火, 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内进行动火分析, 分析者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如动火工作中断时间较长, 应重新分析。
u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 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 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
u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 不得转让、 涂改可转移动火地点。
七、 动火的安全规定:
u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 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 加堵盲板经清洗、 置换后, 取样分析, 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² 爆炸下限大于4%( 体积比) 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其浓度应小于0.5%。
² 爆炸下限小于4%( 体积比) 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u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保持通道畅通。
u 严禁带料、 带压和开车动火。
u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 动火完毕, 应等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u 在容器和地沟、 地槽内动火时, 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 并有专人监护, 必要时向容器、 地沟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u 甲方进入乙方区域, 检修乙方的设备需动火时, 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附件一
动火许可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动火分析: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 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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