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招标并经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施工“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系统概况一、 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二、 工程地点: 三、 施工依据:乙方负责根据设计院及甲方要求进行深化设计,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作为施工依据。四、 工程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该系统包括门禁可视对讲,门磁、燃气泄露探测器、首层窗红
2、外探测器,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小区主入口停车场管理系统,社区一卡通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小区智能化系统要以应用成熟技术、功能高效实用、产品高性价比、运行稳定、后期维护简单方便为基本原则。各子系统尽可能有机结合,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各个子系统尽可能的进行集成和整合。各个子系统的设备配置详见乙方 智能化系统报价书;系统设计详见乙方 智能化系统投标书。五、 承包范围:完成承包工程内容所有项目的深化设计,设备及线路采购、安装、调试、报验等全部内容(交钥匙工程)。六、 安装工期:工程开工日期:本合同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工程竣工日期:本合同定于 年 月 日竣工;如现场条件不具备,则乙方具体进
3、场时间、承包范围内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按照甲方、监理和总包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乙方无费用索赔要求,该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 合同价款:1、 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磁、燃气泄露探测器和首层窗红外探测器):户数为 户;造价为: 元;2、 电视监控系统: 元;3、 小区主入口停车场管理系统: 元;4、 周界防范系统: 元;5、 电子巡更系统: 元;6、 室外监控、周界防范系统等土建、管线费用: 元;7、 合计: 元(系统集成费用已含在总价中);说明:1.各系统设备采用的品牌、型号、产地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相关资料;2.乙方免费赠送一卡通系统感应卡 张
4、;3.合同总价包括小区智能化系统与电视、电话同沟以外的土建施工内容(小区智能化系统与电视、电话同沟部分的土建工程由甲方另行委托专业公司施工,主要包括周界防范系统、停车场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的管线埋地敷设施工等);4.小区智能化系统与电视、电话同沟部分未做防水,应采用防水电缆,乙方已充分考虑此因素,如因未采用防水电缆导致系统出现信号、图象等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施工配合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给总包单位(乙方安装独立电表、水表)。八、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以下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除此之外合同价款一次性包干: 1、 在乙方报价的基础上甲方要求变
5、更数量、型号的;2、 小区围墙长度发生变化导致增减周界防范系统工作量的(按增减长度比例调整合同价款);3、 乙方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室外管线长度与图纸设计不符导致增加或减少室外管线工作量的(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小区智能化系统方案设计,经甲方和监理审核认可后作为施工的依据);4、 发生以上情况调整合同价款时的单价执行合同价;因乙方设计原因或报价造成的丢项、落项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九、 付款方式:可视对讲系统:1、 合同签订、楼内穿线完成 户(50%)后1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的20%;2、 可视对讲系统调试完成 户(50%)后的一周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 3、 可视对讲系统全部调试完成并经甲
6、方和监理验收通过后的一周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 其它系统:1、 小区线材敷设完毕后一周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2、 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调试及验收通过(工程竣工资料齐全有效)并交付甲方、双方办理完结算满三个月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达到结算总价款的90%;智能化系统的工程保修金为总价款的10%,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结清保修金。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附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l、 合同条款;2、 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要求;3、 住宅小区施工图纸;4、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含试用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5、 乙方编制的 智能化系统(报价书);6
7、、 智能化系统(投标书);7、 各系统设备采用的品牌、型号、产地等相关资料;8、 工程洽商、变更等(除本合同约定项目调整合同价款外,其它变更洽商均作为技术洽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弱电系统安装进度的情况下双方按本合同解释顺序执行;仍不能解决的,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第十五条:争议”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经甲方、监理审核认可后,严格按图纸施工。第四条:工程各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主要职责:控制工程进度、质量、付款,施工现场协调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主要职责:“三控两管一协
8、调”;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深化设计、设备及线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报验等全部工作(交钥匙工程)。第五条:甲方工作一、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二、为乙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及电讯线路的位置或接至安装现场的双方商定地点,以保证设备施工、安装的需要;三、在乙方需要时,向乙方提供安装现场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四、预留与电视、电话同沟部分的管道、管井、弱电箱安装(具体位置、大小双方另行商定);五、审核乙方设计图纸(乙方对设计图纸的可行性负责);六、提供乙方现场办公场所和物资储存条件(因现场条件不能解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无费用要求);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第
9、六条: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 按本合同规定范围及约定时间完成系统设备、管线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报验工作;各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的质量及验收标准。二、 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进场配合施工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做出施工方案,经甲方及监理审核认可后严格按方案实施。四、 服从现场总包、监理的管理,严格按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五、 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责赔偿。六、 保证安装现场清洁,符合北京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第七条:质量检查和返工一、 乙方应认真按照
10、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二、 工程中具备隐检条件及中间验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36小时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代表应按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代表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后续安装。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报验,直至合格。其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调试一、设备安装具备调试条件后乙方组织调试,并在调试48小时前通知甲
11、方代表,甲方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通过,甲方代表在调试记录上签字。二、由于乙方安装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调试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调试,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验收一、 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提供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甲方代表收到验收竣工资料后,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二、 验收记录由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三、 竣工日期为甲方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签认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甲方在修改后的验收资料签认的日期。第
12、十条:培训一、 乙方负责对甲方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被培训人员达到正常管理及系统操作水平。二、 乙方提供全套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一、 施工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7天(重大设计变更前14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二、 安装过程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乙方自身设计原因发生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材料、设备采购或生产一、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合同附件及图纸要求内容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或生产
13、(其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设备型号、封样产品或图片样式等),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设备到货后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应在24小时内办理器材进场验收手续。二、 如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等发生变更需经甲方批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甲方可拒绝验收或进场使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二、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议定。第十四条:保修一、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设备的保修期自系统验收合格开始,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间,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维修全部设备(人为破坏因素除外),乙方负责终
14、身维护。系统验收合格后3-6个月乙方设专职人员进行维护保养。二、 工程结算预留合同总款的10为保修抵押金,保修满两年后的15天内结清保修金。第十五条:争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六条:违约一、 甲方代表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二、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延期竣工影响业主入住,乙方还须承担业主向甲方索赔的费用,非乙方原因造成
15、的工期延误除外。三、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设计或规范的要求,竣交工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整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四、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其它一、 甲乙双方合作愉快,乙方信誉度高,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将优先考虑乙方承接后续工程。二、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发生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执行。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五、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甲 方: 乙方: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