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劳分配的博弈分析与政策调整从根本上认清在微观经济运行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位次关系、按劳分配不同方式的位次关系是由谁决定和如何决定的,是适时从宏观上作出切实有效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整政策,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较优统一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入手,着重开展按劳分配的博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宏观调整政策建议。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在一个非产品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的呢?是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来分配为唯一的呢?分配给个人的仅仅是个人生活消费品吗?对于前两个问题,尽管以往理论界探讨的很多,
2、但尚有待于深化。对于后一个问题,以往理论界极少涉及探讨,但这一问题却极为重要,它关系到按劳分配实现方式。诚然,马克思当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但是,这是以下列三个条件假定为前提的:一是以剩余价值的产生、分配、占有以及消亡为红线,贯穿于资本论之全书,揭露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按资分配;剩余价值的占有全部由投资者占为已有,剩余价值的消亡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剩余价值,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直至按需分配。二是以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为假定条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
3、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三是以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假定条件,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曾这样写道“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也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一旦离开了这三个假定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下,资本家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只是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用于
4、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也就是劳动力价值让渡的补偿。正是资本主义企业对于支付给劳动者以补偿劳动力耗费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于是,我国有些研究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倒真做到了“按劳分配”。不过,我认为在此有两点值得指出: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着“按劳分配”,但这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投资者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按劳分配”不能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纷纷提出企业职工“分享利润”的口号。当今风靡全球的“人
5、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工对企业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享。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些做法,客观上都是承认劳动对剩余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分享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但是,同样值得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实行“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而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
6、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并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非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
7、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二、按劳分配位次的博弈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也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各方为了争取提高自身应有的地位和经济利益,必然会展开权益性博弈。考察和认识按劳分配位次关系的运动变化,或许从各方之间所展开的权益性博弈路径进入,更能获得预期效果。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这是由企业所有权主体结构的
8、差异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主体结构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主要分析3种所有权主体结构形式的按劳分配博弈问题。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创造新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以P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作为P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岗位劳动强度,作为Q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努力程度,作为R1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1表示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P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技能,作为P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2表示生产者的生产岗
9、位劳动强度,作为Q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努力程度,作为R2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2表示生产者所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S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述:S1P1Q1R1+2P2Q2R2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2P2Q2R2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2。显然,/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
10、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11,021。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1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1:1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对经营者的行动失控,就往往会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可能会虚增利润或侵贪财产。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付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
11、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留住
12、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1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与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2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221之现象。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
13、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2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
14、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1。当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Q1R1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P1Q1R1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1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221,生产者所得的
15、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以T1表示经营者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数额,T2表示生产者所拥有的企业股权数额,d表示按资分配收入与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例关系参数,其它同前所设,则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分配收入函数表达式又变为:S1P1Q1R1+dT1+2P2Q2R2+dT2其中,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和按资分配收入,为生产者的按劳分
16、配收入和按资分配收入。依据上述原理分析可得: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1。当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Q1R1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P1Q1R1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111,经营者所得的按劳分配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2,但其创造的新
17、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2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收入。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其博弈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生产者尽管可以凭借所拥有企业的微量股份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但是按劳分配仍然被排斥在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之外,生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依然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社
18、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资本所有权,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前面所设,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S的函数表达式可以描述为:S1P1Q1R1+2P2Q2R2依据前述原理分析可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1。当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Q1R1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P1Q1R1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代表之间的
19、博弈。一般情况下,1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通常情况下,11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经营者为了扩大“政绩”、增加自己的效益报酬和取得广大员工的拥戴,一是虚增利润,虚交税利;二是超前分配,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理性整合按劳分配内外部结构关系的政策建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提升按劳分配运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
20、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按劳分配系统的内外部结构关系进行理性整合。首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分配主体的双重性。第一重是国民劳动收入由市场按照市场承认的劳动成果在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第二重是企业劳动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承认的劳动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二是分配对象的双层性。第一层是按劳分配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费V;第二层是按劳分配剩余价值m的相当部分。在实施按劳分配实践的政策制定和实务操作中,只有高度认识“按劳分配税后利润是整合劳动目标与资本目标关系的客观需要”。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
21、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特点,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按劳分配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积极作用。其次,要正确搞好按劳分配的制度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制度定位至少需要明确以下三点:按劳分配原则必不可少。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按劳分配是全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全社会的主体分配方式。在政策上要明确规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实践操作上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要明确按劳分配在新价值整体分配上的主体地位。不仅在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上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且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也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第三,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22、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体系,也难免会产生分配不公之现象。其主要成因在于经营资源配置不公导致初次分配差别悬殊,宏观调整政策不力又造成再次分配结果不公。然而,分配不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分配不公是指收入与投入相背离,一部分人多投少获,另一部分人少投多获。第二层次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高低悬殊,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深化改革为手段,紧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逐步建立政府分配机制和市场分配机制在微观、宏观之间实行层次间分工结合的新模式。在微观层次,要在受控的状态下引进市场分配机制,一切经济主体都应该以均等的机会参
23、与市场竞争,由市场按同一尺度对投入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评价,确保第一层次的公平分配。在宏观层次,应该以强化政府分配机制为主,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对即使有投入根据但收入绝对差距过分悬殊的第二层次分配不公,要通过再分配,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第四,要构建高效的按劳分配运行机制。一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二是要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三是要重视抓好按劳分配剩余价值的制度建设。建议国家制定按劳分配法,明确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的具体条文,并规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四是要强化企业运行的监管制度。为了确保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政策的切实到位,国家应
24、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或随时监督和考察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情况,主要是监督:国有制企业的利润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利润,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报酬有无超分配。对于虚增利润、超分配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要全额收回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超分配收入,并对经营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分。在股份制企业里,按劳分配有否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对于没有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对董事会成员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五,增强税收的分配调节功能。一是改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二是改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课征制度。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四是开征社会保险税。五是在税制结构上应逐步实现由倾斜于流转税向所得税的转移,着力发展个人所得税。六是严格税收执法。坚持在税法目前人人平等,对于偷税和有意漏税的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48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11页。杜漪.张彦纯西方国有企业的“经济参与”制度,外国经济与管理。张胜荣人本主义企业体制理论,经济学动态。朱子云按劳分配再解,亚太经济时报。钱世明两层次公平与双轨制分配,学术月刊。朱子云从税后利润分享说按劳分配,亚太经济时报。程恩富等经营者收入的博弈分析,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