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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91614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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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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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2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散装食品的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第四条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

2、、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设备:(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

3、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第六条 经营者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实施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一)进货查验管理;(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食品质量管理;(八)消费者投诉管理。第七条 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新临时工作人员)在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4、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八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开展食品检验,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

5、相关岗位;(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八)督促做好不符合要求食品的处置;(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选取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

6、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食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四)食品的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五)合同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购散装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对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

7、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第十三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购入下列散装食品:(一)食品出现污染、腐败、变质等问题;(二)标签脱落、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三)已超过保质期;(四)其他异常情况。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照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上注明的贮存、

8、运输条件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散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第十六条 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或销售的显著位置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二)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手部应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三)销售的

9、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四)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保证食品不被污染;(五)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重新包装的,应设置专用的操作间,操作间的设置符合以下要求:(一)应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二)配备与所分装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温控等设施;(三)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第十九条 重新包装的散

10、装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销售过程关键项目,具体做到以下要求:(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进货验收、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第二十二条 经营

11、者应具备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加强散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检验,具体做到以下要求:(一)连锁经营的总部应建立检测室,配备快检仪器,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对采购的原料和各门店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验;(二)有条件的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快检等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检验;(三)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 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

12、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对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八)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九)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

13、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散装食品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五)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二)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三)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排查原因、消除风险,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 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可暂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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