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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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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农业经济问题 第3期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杜 朝 运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缘于正规金融的缺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同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紧密相关的.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改革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即暂时保持旧体制的存量不变或至少不破坏,先对增量部分实行新体制,使新体制逐渐成长起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改革深入到旧体制,最终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这种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双轨制:一轨是存量部分即传统体制成分,以国有经济为主;另一轨是增量部分即新体制成分,以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以私营经济为主,农村地区由于较早进行市场化改革,因此

2、大量存在此类经济成分.对于传统体制成分,国家必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采取保护的措施,以确保改革的稳定进行.体现在金融资源的供应上,国家必须以正规金融替代改革后财力日渐弱化的财政为国有经济成分提供保护性注资,而且这种金融支持具有某种刚性,只能增而不能减,尽管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程度日趋下降而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产出日渐增加,尽管投入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资源有相当部分是沉淀不起的.由于渐进式改革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这是正规金融部门最重要的任务,而且正规金融部门长期以来已形成偏好国有经济,排斥非国有经济的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因此正规金融部门无心顾及非国有

3、经济.另外,在农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地需要大幅度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所能得到的收益,基于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往往被隔离在正规的信贷市场之外.既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而其生存和发展总是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上归功于完善的金融立法.中国当前尚缺乏权威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的法律.信用社作为基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容

4、易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背离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因此应参照商业银行法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经过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五)经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层次 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信用社的骨干员工,经过教育与培训帮助她们提高知识水平与认识能力,并带动影响普通社员.教育与培训能改变农村信用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其向真正具有造血功能并为农村居民自己拥有的金融组织的目标迈进.(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长沙 410079)32农业经济问题 第3期正规金融组织,这就是麦金农所谓的金

5、融二元主义,即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一方面,国家需要硬化对金融资源的控制,保证传统企业(即国有部门)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自由化企业(即非国有部门)被限制于自筹资金和向非银行资本市场借款(这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张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金融三元主义,即:与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国家金融控制与金融支持,与集体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相对应的金融支持以及与私营企业相对应的民间金融支持.不论如何划分,我们都能够得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长缘自于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需求的结论.因此,归结起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由中国金融制度安排的缺陷造成的.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片面

6、地追求单一的国家银行信用(确切地说,银行只是国家分配资金的出纳部门),无视直至取缔民间信用,这种做法与当时公有经济近乎100 %的比重是相适应的.改革以来,中国的金融体制虽然逐步进行了重构,但一直滞后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经济结构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迅速发展,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渐进式改革又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保证对国有经济的注资支持,在正规金融部门无法顾及农村非公有制经济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为了维持或扩大其发展所需资金,只能从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寻找途径,于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特征在制度变迁中

7、,根据变迁主体不同,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制度的唯一供给者,而且被认定是合法的供给者,其它的制度创新,在未得到政府的允许和推广前,皆被视作是非法的,需要予以扼制.这种状况能够追溯至或归因于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政府对一切政治,经济资源享有绝正确控制力,个人或自愿团体几乎不具备制度创新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逐步弱化,附着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已不再单纯为政府所持有,相当的一部分被转移到私人部门手

8、中.多样化权利主体的产生为市场得以运作创造出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权利主体的市场行为又是一种获利机会诱发下交易各方彼此同意并进行的交易行为,因此,市场化的环境能够为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行为提供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亦即个人或自愿团体有可能构建一些适宜市场需要的新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之后兴起,就是市场机制诱生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言之,正规金融多对国有经济投入金融支持,农村非公有经济对金融资源的渴求便内生出与正规金融平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然而,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农村非正规金融却难以得到国家的认可.这是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只有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才是合乎需要因而才是合法的.孰不

9、知政府亦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政府之因此未能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出扶助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需要动员金融资源注入国有经济保证其生存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非但如此,政府还要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打压,因为它可能同正规金4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张 杰:中国体制外增长中的金融安排,经济学家1999(2)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融部门争夺金融资源,减少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以致削弱国家对金融的控制.退一步说

10、,即使政府有意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也还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创造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等时间上的滞后性,难以及时满足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的要求.相比之下,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同市场天然接近,是获利机会诱导下有关群体自发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较政府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更为灵敏和迅速,它在为政府承认或在政府实施有关强制性制度安排之前填补了正规金融部门未能涉及而市场又有需求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其实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促进农村非公有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度供给.尽管农村非正规金融

11、是因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内生出的寻求金融支持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由于其自发性且不为政府所认可,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显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行为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非正式,不规范的特征.具体地说,农村非正规金融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的关系基础上的,即使再大一些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从小范围的亲朋好友,邻里街坊的借贷圈扩展起来的.因此如此,是因为要克服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履行合约问题.一般而言,熟人之间相互较为了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会很严重,而且能够彼此信任,因此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中较少有规范形式的合同,更多的是形成自我执行的默契(或者可称之为隐性合同).这里需要解释一个问题:既然

12、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相对较小,为什么它的利率一般要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水平 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为政府所管制而遭致扭曲,偏离了正常的市场利率(偏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受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充分,借贷双方之间的利率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但如果考虑到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从正规金融部门取得信贷的交易成本以及风险,则其贷款成本不一定会比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成原来得低.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利率较高的另一种解释是它与正规金融部门的经营方式不同.正规金融部门具有规模经营的优势,它以成熟经济为服务对象,较多考虑客户的信用,收入主要来自存贷利差.而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规模较小,

13、更多的是一种自我服务型的组织,它主要考虑借款人项目的风险以及发展前景,因此其融资具有直接投资的性质,即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不但要获得利差收入,还要参与投资收益的分享,故利率显得高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以道德为根基的制度特征,使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形势下受到极大的冲击.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之下便会做出种种侵犯其它参与者利益的败德行为.这种情形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膨胀的情况下尤为常见,因为组织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血缘,地缘关系不断被突破,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而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又不像正规金融部门对每笔贷款都有贷前,贷中,贷后严密的调查或审查

14、,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贷款用途很难知晓(即使知晓也很难控制),这些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剧增,不但难以有效地运用资金,安全地回收资金,而且还容易为一些处心积虑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她们往往以高利吸收款项,而后滥用,挥霍甚至卷款出逃.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制度变迁源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出现不均衡,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仅仅说明制度是不稳定的,52参见戴维斯,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16319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农业经济问题 第3期并不是说就一定会发生制度变迁.某种超经济的压力,制度的历史路径依赖性,

15、制度变迁的成本,制度变迁的时滞,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在制度供给落后于制度需求的情况下制度供需仍处于一种隐含着非均衡的均衡状态.要使制度变迁真正实现,还有待于原有制度安排的否定因素逐步加强或壮大.在这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诺思和托马斯提出的双层制度安排.所谓双层制度安排,意指基础性制度安排(Fundament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次级制度安排(Secondary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两类.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经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由于此类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的性质,因而在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16、,要对之加以改良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矛盾和争执,改良的相对成本大,从而决定了这一层次制度安排具有滞后性和欠缺灵活性.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其供给乃至变迁的成本相对较小.次级制度安排的这一优势使其很可能出现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致可视作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但这种背离,修改或者绕开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化会不断产生压力,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因此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人们的总体需求,制度

17、供给和制度需求产生缺口.一旦这对矛盾得到顺利解决,作为其产物的次级制度安排就会自然消亡;反之,当矛盾继续存在,次级制度安排也将随之存在,哪怕它遭到政府的极力打压,仍不会被根除,而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对照上述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1)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兴起与发展,相对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必然是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相作用的结果.(2)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后负有扶持国有经济之责,正规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滞后意味着政府在基础性制度安排供给上的不足,而适应农村非公有经济融资需求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其合理不

18、合法的性质使其相当于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的次级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不能以非法简单地概括之,以取缔简单地处理之.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但其存在有着客观复杂的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作为弥补,修正正规金融的次级制度安排,有助于整个金融制度的变迁和演进,且其自身经过大的整合和改良将有可能转化为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治理策略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化转型的改革进程中,市场经济已成为中国不可逆转的改革取向.对于产生现代经济所必须的制度转型,经济史学家诺思经过分析西方几百年来市场经济的演进历程,得出了从人格化交换向

19、非人格化交换转换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制约因素这一重要结论.所谓人格化交换,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交换.所谓非人格化交换,意味着我们对交易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个人了解,我们不能以任何个人形态来区分交易对方.诺思认为,人格化交换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准低,经济规模小,交易成本较高.当经济发展从人格化交换过渡到非人62诺 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载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诺 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格化交换,则表明社会劳动分工的细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交换范围和层次的扩大,在此过程中,传统经济便逐渐演变为现代经济

20、.对照诺思的这一结论,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地缘,血缘等关系为运行基础的特点说明了其融资关系是一种人格化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不是在充分尊重和承认个体自主性基础上形成的利益交换和利益互补的契约性的人际关系,而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靠传统伦理道德来维系.当市场经济已经对社会人际关系进行广泛地渗透和改造,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同获得很大程度发展的契约性人际关系对比已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必须及时向非人格化交换转化.那么,如何实现这一转化 如前所述,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基础性制度变迁实现之前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的次级制度安排,而如何缩短制度变迁的时间,如何促使次级制度安排尽快规范化,如何推动基础性制度安

21、排的改良和革新,这些都涉及到制度变迁的主体,内容包括主体的行动目标及其效用函数,不同层次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等问题.为此,笔者引入了两级行动团体概念.所谓两级行动团体,是指戴维斯和诺思将制度变迁主体分成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虽然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但它们在层次上和出现的时机上是不相同的.初级行动团体首先发现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获利机会,而且在企业家精神的激励下进行制度创新,推动制度变迁;次级行动团体则在初级行动团体推出一项制度安排后给予认可,接收并协助实施.显然,这两级团体在行动上存在时间差,这一时隔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次级行动团体的知识存量,亦即新制度经济学家所

22、特别强调的学习机制.对照两级行动团体理论及前面所述的双层制度安排,我们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更清晰的认识.农村非正规金融是由民间自发推出的,基层群众作为初级行动团体,在过渡经济时期从实践中切实感受到正规金融部门无法对其提供金融服务上的支持,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她们自发进行制度创新,使制度供给曲线右移,从而填补了基础性制度安排空缺,促进了市场的演进.然而,作为自发生成而又在政府管制之外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使其在运行和发展中同时蕴含着对自身的否定,说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是过渡性的次级制度安排,它无法胜任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需要,必然要为对应于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待构建的正

23、规金融所取代.这就要求次级行动团体政府应势而出,对初级行动团体基层群众创造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予以规范化,使其转化为正规金融.因此,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治理实际上应成为作为次级行动团体的政府完善制度变迁的一种行动.政府首先必须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层群众启动的制度创新,是基层群众金融诉求的一种表示,由于它代表着市场机制的要求,因此政府施以强制打压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这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不符合群众的意愿.打压不可能完全摧毁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因此政府的明智之举是放弃视自己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惯性,转而密切注意市场诱致下基层群众创造的次级制度安排,加强对其的学习,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做法,并以此为指导修正某些过时的规则,从而及时完成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迁.总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治理必须遵循制度变迁的规律,只有在正规金融能够完全取代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作用或地位的条件下,农村非正规金融才会消失.(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金系 厦门 361000) 本栏责任编辑 吕新业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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