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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048-2022《民间河长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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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01CCSA 12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DB3303/T 0482022民间河长工作规范2022 - 11 - 25 发布2023 - 01 - 01 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分类15 进入16 培训17 工作要求27.1 工作内容27.1.1 巡河27.1.2 宣传劝阻27.1.3 信息沟通27.2 安全要求37.3 工作形象38 退出38.1 主动退出38.2 劝导退出38.3 强制退出39 评价与改进3附录 A(规范性) 巡河流程4附录 B(资料性) 巡河情况记录表样式5参考文献6前言本文件按照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温州市水利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促进中心、中国计量大学、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河湖管理中心、温州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浙江省长三角环境科技研究院、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哲慧、章松来、虞伟、金爱蝶、虞爱娜、项炳义、张微敏、王德利、施海柔、卢海慧、张新学。 民间河长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间河长的分类、进入、培训、工

3、作要求、退出、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民间河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间河长社会各界人士以个人名义自愿参与水域环境治理监督、评价、宣传、联络等工作,对公众负责,独立行使社会监督权的水环境保护志愿者。 4 分类民间河长按进入方式和工作要求分为注册民间河长和聘用民间河长。 5 进入5.1 志愿者可通过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自主注册成为注册民间河长,注册后应完善联系号码、所属地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5.2 符合下列条件的志愿者可向民间河长组织主体申请成为聘用民间河长: a)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生态文

4、明素养,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b)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c) 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d) 具备能到河湖周边巡河的便利条件,有时间且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保护工作; e) 具备宣传、巡河、监督和示范河湖保护的意愿和能力。 注:民间河长组织主体指各级治水办(河长办)或受治水办(河长办)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 5.3 除满足 5.2 条件外,志愿者具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具备良好的文字撰写、编辑能力、沟通能力的,可获得优先聘用。 5.4 通过民间河长组织主体条件审核并通过培训考核的聘用民间河长,应与民间河长组

5、织主体签定聘用协议。 6 培训6.1 注册民间河长可通过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发布的相关培训知识进行自主学习。 6.2 聘用民间河长应在接受聘用的 1 个月内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民间河长的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操作要求、工作要求等。 6.3 聘用民间河长每年应至少参加 1 次由组织主体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相关生态文明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环境保护知识、安全知识等。 7 工作要求7.1 工作内容7.1.1 巡河7.1.1.1 民间河长应登录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开展巡河工作,聘用民间河长也可由组织主体统一组织开展巡河工作,聘用民间河长巡河

6、每月应不少于 1 次,每年应不少于 15 次。 7.1.1.2 民间河长巡河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a) 非法围垦河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非法侵占水域; b) 水域存在影响水生态的蓝藻、浮萍、水葫芦等水生植物; c)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 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河道违建; e)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 f)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g) 电鱼、毒鱼、炸

7、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 h)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性规范性问题; i)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河湖淤积严重; j)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k)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l) 督查通报、经巡河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情况。 7.1.1.3 附录 A 规定了巡河流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上传巡河日

8、志时,可先填写巡河情况记录表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上传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巡河情况记录表样式见附录 B。 7.1.2 宣传劝阻7.1.2.1 聘用民间河长应在水域周边的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宣传治河政策,带动村(居)民护河爱水。 7.1.2.2 聘用民间河长应开展任何公民相关破坏水环境行为的劝阻工作,对督促处理无效或劝阻无效的,可通过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向组织主体报告。 7.1.3 信息沟通7.1.3.1 聘用民间河长应收集及反映公众意见,积极发动参与河流相邻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7.1.3.2 聘用

9、民间河长应参与和动员公众与组织主体的互动沟通。 7.2 安全要求7.2.1 民间河长巡河时应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7.2.2 民间河长开展涉水工作时,应穿戴救生防护装备,宜采用团队形式开展巡河。 7.3 工作形象7.3.1 聘用民间河长开展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参与有组织的巡河活动时,宜统一穿着印有民间河长工作标志标识的服装、帽子、袖标等。 7.3.2 民间河长开展服务时,态度应温和,宜使用“您好”、“请”、“谢谢”和“再见”等文明用语。 7.3.3 民间河长问询监督对象时,应认真听取并耐心做好宣传和解释。 8 退出8.1 主动退出8.1.1 注册民间河长可通过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

10、台主动退出。 8.1.2 聘用民间河长应向组织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组织主体审核确认后办理退出手续。 8.2 劝导退出聘用民间河长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由组织主体对其进行劝退并办理退出手续: a) 多次无故不参加巡河活动; b) 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河湖保护无关的活动。 8.3 强制退出聘用民间河长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由组织主体解除聘任,取消其资格并办理注销退出手续: a) 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或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和他人,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b) 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微博或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c) 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湖违法

11、行为; d) 将民间河长服装及工作证等转借他人; e) 评价不合格; f)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 评价与改进9.1 聘用民间河长应开展自我评价或由组织主体每年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巡河的次数、时长、社会效果和群众满意度等。9.2 聘用民间河长应根据评价结果和反馈的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优化调整工作方式。 AA 简单问题,自行解决在信息化平台上传问题处理情况 问题已解决跟踪落实问反馈或评价 题解决情况发现问题未解决向民间河长组织主体反馈附 录 A(规范性) 巡河流程开始登录信息化平台未发现问题 在信息化平台上开展工作传巡河日志发现问题发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上报信息化平台巡河流程见

12、图A.1。 图A.1 巡河流程图 B B C 附 录 B(资料性)巡河情况记录表样式巡河情况记录表样式见图B.1。 巡河情况记录表 巡河人员信息 姓名 手机号码 巡河时间(月/日/时) 河流信息 河流名称 河流地址 经纬度 (由官方发布的公众护水信息化平台提供,截取两位数) 序号 问题描述 若存在问题,请在对应表格打“” 备注 1 非法围垦河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非法侵占水域 2 水域存在影响水生态的蓝藻、浮萍、水葫芦等水生植物 3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 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 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13、河道违建 5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 6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7 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 8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性规范性问题 9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河湖淤积严重 10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 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11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12 督查通报、经巡河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情况 13 其他情况 图B.1 巡河情况记录表样式参 考 文 献1 DB33/T 2361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2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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