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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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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如何构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光明日报 6月25日第11版 王雨本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与关键按照市场交易因素标准,社会诚信能够分为市场诚信和非市场诚信,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商务诚信、金融诚信和消费者诚信。非市场诚信是特定主体在社会管理或服务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市场诚信是社会诚信中最普遍、最重要,也是出现问题最早、最多的部分。中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即“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同时,中国

2、社会诚信缺失的源头也在于市场诚信的危机。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备等原因,致使市场各类信用危机严重。特别是市场诚信危机转入社会其它领域之后,商业机会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学术权力等耦合牟利,易于滋生政治与学术腐败,导致政务、司法、学术失信于民。因此,市场诚信是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政务诚信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政务活动中,依法行政、遵约重信的状况。司法公信是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依法行使司法权,取信于民的状况。政务诚信与司法公信分别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依法管理社会事务、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中国民间素有“以吏为师”的文化传统,政府公务员和司法从业

3、者居于社会管理地位,对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国民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都需要经过公务员或司法从业者的日常工作来贯彻落实。而社会公众对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认识及评价,一般首先经过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行为的观感做出。因此,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至关重要。非盈利组织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等行业或领域的组织,其显著特点是公益性。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较为庞杂,大致包括医务诚信、校务诚信、慈善诚信等。非盈利组织绝大多数属于体制内的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属于体制外的民间公益组织。这类组织的诚信状况反映着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相对来说,治理非盈利组织诚

4、信缺失虽然是重点,但不是难点。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是市场诚信,关键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德法并举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治理社会诚信缺失既要依靠道德提升,又要依靠制度建设,即坚持德法并举的原则。道德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治本性的特点,制度具有规范性、针对性、稳定性的特征,二者相得益彰,交叉互动,相互协调,不可偏废。然而,就个人而言,在人与制度之间,人是更活跃的因素,制度往往由人来制定、执行和解释,制度的缺陷能够经过道德弥补,而道德的缺失则很难由制度及时补充,因而需要当事人具备良好的诚信道德水平。对社会而言,法律把道德的底线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维护诚信道德的有力保障。制度一经制定并加以执行,

5、就具有引导人和约束人的作用,因而能够实现对诚实信用的规范性、稳定性预期。鉴于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具有制定、执行和解释制度的机会及功能,又与广大纳税人存在“衣食父母”和服务对象的双重关系,因此,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水平明显具有较高的要求。按照“打铁首先自身硬”、“治国先治吏”的理念,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均应将诚信道德作为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入门”的重要条件和执业资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提升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道德水平,力求在道德要求层面满足从事社会管理或司法活动的需要。对于广大市场主体来说,其基本责任是依法经营和诚信交易。因此,法律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守住“遵循自愿、

6、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底线。对于非盈利社会组织的管理者而言,情况则比较复杂。一般来讲,对于这类主体的道德要求应当不但仅是商德,否则无法实现非盈利组织的宗旨。解决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强调道德。经过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有法可依;保障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依法办案、有法必依;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制度安排与道德提升相比,确有立竿见影之效。然而,无论制度设计多么精巧,总难免存在缺失或者重叠,这就需要制度的解释人、执行人诚信地即时补漏,完善社会管理。可见,对制度解释人、执行人的道德

7、要求比能力要求重要,甚至与制度本身同等重要。不同于解决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的手段,解决市场诚信问题必须依靠法律规制。一方面,中国市场主体的数量多、差异大,道德与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中国市场诚信缺失的时间久、范围广,危机程度严重。运用道德手段虽可治本,但旷日持久,时不我待;运用法律规制虽有“治标不治本”之虞,但能普遍推行,立等见效。因此,对于市场诚信问题只能依靠制度建设来解决。另外,对于非盈利社会组织事务的诚信问题,显然需要典型的道德与制度并举的方式予以解决。市场诚信的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治理市场诚信缺失的主要手段是市场诚信立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诚信。规范市场诚信的法律手段,包括直接

8、规范和间接规范两种方式。直接规范是根据中国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人予以直接制裁。现行法律规范内容丰富,体系繁杂,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又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还包括部门、地方规章。直接规范属于传统的规制手段,司法和经济生活实践证明,直接规范的作用有效、有力,然而实则有限。间接规范是经过征集、披露、流转、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方式,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制裁,即经过技术手段公开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信息,让包括失信行为人的交易对象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再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与失信行为人交易。间接规范是运用信用信息传导机制,将

9、失信人排除市场的方法。间接规范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成功经验,在中国却处于摸索实践之中。我们所说的信用立法主要指对信用信息传导机制的立法,对此急需进行顶层设计。市场信用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经过立法培育信用市场,规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征信活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将市场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向社会或特定人披露,由此鼓励市场主体诚信交易,淘汰失信行为人,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在于市场诚信立法。市场诚信属于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必须以制度方式优先解决。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等行业或领域的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本解决中国社会诚信整体缺失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是构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明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和保障。总之,经过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从而实现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经过加快市场信用信息传导立法,培育信用市场,从而实现市场诚信。解决好市场和政务、司法领域的诚信问题后,其它领域的社会诚信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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