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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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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 2、 国务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村小水电的开发建设未专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程序, 各地只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来套用, 可能是理解的不同, 当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 3、 审批程序过于复杂, 由于未对不同的规模采用不同的要求, 全都一视同仁, 这就造成那些小小型水电建设项目的审批成本比例过高, 加上个别部门在审批水电建设项目时认为是暴利项目、 有利可图, 存在乱搭车收费现象, 更使投资者产生抵触情绪。 4、 部份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 发展地方经济, 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如所谓的先上车后补票。 5、 由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投资者对水电项目报批程序不太了解, 也不重视, 认为能省点钱就尽量省点, 不清楚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水电工程, 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或抱有侥幸心理。 下面笔者就根据多年从事农电工作实践经验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 仅作为学术研讨。 一、 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 六、 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 利用水资源,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 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 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 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如不符合的、 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 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 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经过后, 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当前期工作, 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当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 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经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二、 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电站,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 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 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 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 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 在根据评审结论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 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 要说明原由, 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 业主可根据批复情况, 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 三、 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 水利部水资源〔 〕311号文) 的规定, 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意书”后,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 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 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 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修建水电站工程,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水电站工程,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 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5号)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的有关规定, 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环评、 土地征用等手续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 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作出审查批复。 五、 水电站建设项目其它审批项目: 水电建设项目在办理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后, 应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 预) 批手续。一般需办理以下几种审批手续: 1、 选址意见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水电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 跨越河道、 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 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 因此水电建设业主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选址意见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 的有关审批手续。 2、 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开发建设水电工程时, 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预审手续, 在取得预审意见后, 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审批手续。有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时必须纳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审( 预) 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 占) 用土地的, 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能资源开发批复文件”、 ”选址意见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 预) 批手续。 4、 水电站建设项目林地征( 占) 审( 预) 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 占) 用林地的, 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林地征( 占) 用的审( 预) 批手续。 六、 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计划部门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 清楚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是国家实行产业宏观调控的部门, 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 按规定权限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计划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各有关单位代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 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 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七、 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 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含水土保持内容) , 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 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 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在报批之前, 《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 编制、 咨询等方面)的专家, 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 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 优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 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 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变更, 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八、 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 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 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现场的征地、 拆迁; 2、 完成施工用水、 电、 通信、 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 必须的生产、 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 组织招标设计、 咨询、 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 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 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 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 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3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 经批准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后, 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九、 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 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 组织工程建设, 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 因此在水电建设工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一) 、 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 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 并按分级管理权限, 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 建设、 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 质量监督、 科研、 设备制造、 运行管理等单位, 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 刊印工作。 分部、 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经过, 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 这些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 暂由项目法人保存, 待竣工验收后, 分送有关单位。 1、 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能够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 组织设计、 施工、 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 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 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 重要隐蔽工程、 截流、 水库蓄水、 机组启动、 输水工程通水等), 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经过后, 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 1) 、 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 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①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 隐蔽工程、 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 鉴定工程质量; ②审查截流方案, 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③检查建设征地、 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 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④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并提出处理要求。 截流前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量监督、 运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 2)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 水电站工程蓄水前, 必须进行蓄水验收。验收前, 应按照有关规定, 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 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大坝包括永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 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或坝高15米以下、 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 10万立方米以上, 对重要城镇、 交通干线、 重要军事设施、 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在蓄水前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 鉴定工程质量; ②审查蓄水方案, 检查蓄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③检查库区清理、 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④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特别是影响蓄水工程安全的问题, 并提出处理要求; ⑤确定能够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量监督、 运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 水电站建设工程在未经过蓄水验收之前, 决不允许擅自蓄水。 ( 3) 水电站建设工程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 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①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 鉴定质量; ②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 确定机组启动时间。③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拉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主持,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量监督、 运行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 二) 、 水电站建设工程其它有关项目验收: 1、 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水电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在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于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 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水电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 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监测报告编制等单位) 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 依据验收申请、 有关成果和资料, 检查建设现场, 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 作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直至验收合格。 2、 水电站建设项目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三) 、 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 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 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 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 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能够适当延长期限。 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 初验的主要工作: ①听取建设( 监理) 、 设计、 施工、 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 如不齐备, 应限期完成; 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初评工程质量等级( 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 ; ③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并确定尾工清单、 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④初审竣工决算报告, 评价工程效益; ⑤提出初验工作报告, 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 ⑥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经初验合格,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由业主( 建设单位)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由审批项目初设文件的部门主持,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量监督、 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小组) , 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 小组) 的主要工作: ①听取并审查建设、 设计、 施工、 生产等单位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 ②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③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 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 并预留预算金额; ④审查竣工决算报告, 评价工程效益; ⑤讨论并经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验收委员会( 小组) 全体委员( 成员) 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 并存档备查) ; ⑥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 ( 7) ⑦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 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 交接双方应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十、 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收鉴定书和规划、 环保、 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电站备案登记。 附: 1、 水电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2、 水电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3、 水电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申请书 4、 水电站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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