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购销合同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承包范围: 签订日期: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公司电话:传真:公司传真:投诉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 地块的 购销事宜,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产品乙方按甲方对产品的实际需要,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同暂定总价等见合同后附表。二、价格1、
2、价格构成该合同暂定总价为:1000000.00元(大写: ),最终根据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数量进行结算(详见后附价格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原价、包装、材料、设备、加工损耗、运输损耗、运输费、装卸费用、运输风险费、保修保质费、检验检测费(乙方提供设备检测,如检测合格甲方承担检测检验费,如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检验费)、配合调试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实施期内的风险因素等全部包干费用,此单价为“含税落地单价”。2、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按本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执行,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入库单为准,按实结算。3、调价方式以上供货单价为约定固定单价,合同实施期内本合同价格不因市场劳动力、材料价格变动
3、等任何因素而变动;本合同价格除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有效变更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价款三、质量技术标准(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4717-2005、GB16806-2006、GB/T19001-2008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主要特性:A、中文菜单,操作简单,系统运行状态显示直观明了;B、系统操作实行密码分级管理,具有中文打印功能;C、按钮采用面膜人性化设计,操作方便;D、联动逻辑可直接通过键盘输入;E、采用回路短路保护和电源短路保护;F、具备自检和现场线路干扰测试能力;G、主机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存储记忆功能,要对一定时间内的主机状态、探测器及联动状态有相应记录;H、全(二)总线系统,总
4、机容量符合图纸及后附表约定,多线联动每组5点,单回路报警点324点,(必须保证不限制终端设备类型)。(2)、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应符合 GB/T19001-2008、GB19880-2005、GB16806-2006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主要特性:A、采用特殊防潮技术,表面贴装(SMT)生产工艺;B、二线制,无极性;C、二线制地址编码(0-324);D、具备手动复位功能(不能采用易碎玻璃);E、具备一组常开节点输出;F、可接受现场设备启动后的回答信号;G、手报应具备电话插孔。 (3)、火灾感烟、感温探测器应符合GB/T19001-2008、GB4715-2005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主要特
5、性:A、采用特殊防潮要求,表面贴装(SMT)生产工艺及超薄式结构,内设热敏感烟(温)元件;B、二总线,无极性;C、二总线地址编码(0-324); D、感烟灵敏度为出厂设置,感温探测器灵敏度可调。 (4)、其它要求:A、柜体一律采用冷轧板,钢板厚度不低于1.5mm,内外表面进行喷塑处理,颜色为黑灰色,外观要平整、圆滑;B、所有主机均含电源。 (5)、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供货通知书中要求的各项参数要求。 (6)、除此标准外,若国家或相关部门、行业对产品质量、技术有强制性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以规定的标准作为质量验收依据。四、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装标准及运输1、
6、按乙方出厂标准包装,确保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损坏;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运输费用,工地卸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出具产品合格证、出货清单,检测报告,甲方按乙方出具的出货清单点收。2、出厂标准包装:3、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贮存等,并考虑到运输途中各种不利情况和工地存放需要。包装方式的确定由乙方负责,并符合国家标准。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以前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包装物由甲方负责回收处理。五、交货时间、地点1、交货地点: 工地(具体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2、具体交货日期以甲方发出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供货
7、通知书由乙方派专人负责接收并在供货通知书上签字,供货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乙方提前交货的,要经甲方同意,否则,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前的毁损、丢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时间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将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 12个小时应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乙方委派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乙方应同时提供装车单、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厂合格证等交甲
8、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观、数量、型号等进行初验,并予以签收确认。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质量不合格或运输过程损伤均视同不合格产品,甲方不予接收,乙方自行无条件退回并及时补换合格产品,补换产品的时间不得超出约定供货期或不得影响甲方施工工期。 2、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进行验收,除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若国家或相关部门、行业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技术有强制性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以规定的标准作为验收依据。3、验收方法或手段:货到现场经甲方材料管理部、工程部及项目部相关人员及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对该批次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量、规格及质量
9、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材料验收入库单。4、本合同各项验收仅为付款和进入下道工序的前提,并不视为乙方提供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合格,也不减免乙方的任何质量责任,亦不减弱或消除其质量承诺的效力。5、乙方提供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管在使用前还是使用后,若经过政府质监部门或甲方抽检不合格的均视为乙方本批次供货全部不合格或假冒。6、甲方收到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如果发现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供货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时,甲方可代为保管该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发现后6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或电话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
10、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货款。7、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双方认可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单位【河南省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处理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完毕。七、保修(质)条款1、乙方提供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修期限为贰年,在保修(质)期内,如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电话通知后的24小时内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免费维修完毕,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不可抗力
11、、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建设方事故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及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履行保修责任和应使用者要求进行现金补偿(维修费用及现金补偿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协议、补偿协议为准),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交完毕。4、保修(质)期满后维修服务乙方只收成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提供维修
12、服务。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甲方或甲方委托(或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乙方已完全明白本保修条款,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八、付款方式及质保金1、付款方式 (1)、订金:无订金。(2)、分批供货分批付款,每批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每批货款的70%,调试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货款为15万元付款壹次(相关票据齐全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批货款不足15万元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结算。所有货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在结算手续办理过程中乙方不能停止供货。(3)、甲方支付货款时乙方均需先开具正规合法的,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真实有效发票。(4)、如果乙方提供假发
13、票或者不合格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处以发票金额20%的罚款。2、质保金(1)、质保期:贰年,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2)、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工程交验合格后满壹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3)、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质保期内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安全标准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负责免费维修完毕并赔偿甲方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货款中或保修(质)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5日内补交完毕。九、售后服务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设计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免费对图纸进行二次优化设计。2、到货后乙方应免费对安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安装培训并提供
14、安装说明书,保证安装单位正确安装;安装施工过程中按甲方或安装单位要求随时到场进行免费指导安装和技术服务。3、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处理完毕。4、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乙方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或指定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十、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乙方相关票据齐全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没有按期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可以在第五十个工作日停止供货。2、逾期供货:乙方未按甲方供货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
15、,甲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或解除合同并向其他供应商另行采购,乙方应按该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价款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及窝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并同时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3、违约供货: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等质量技术要求向甲方供货的,需承担该批次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价款贰倍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窝工的,乙方应按照前款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责任。4、施工前:无论何时乙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均需无条件更换,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者窝工的,乙方应按照前款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责任。5、施工后:如乙方所供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安装
16、完成后或使用中发现不合格,乙方应将不合格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换至合格,并赔付甲方的拆除费、安装费、管理费、建筑物及装修拆除恢复费等全部费用。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乙方均需承担甲方所有损失,此损失甲方有权从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货款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全额承担。6、售后服务: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代办,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等,按照第三方代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赔偿给使用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金额为准),由乙方承担。7、现场管理: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
17、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合同价款中扣除。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产品,乙方并赔偿甲方代处理费。9、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十一、合同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
18、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验收合格的乙方实际供货量的货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
19、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十二、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
20、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四、其它1、如本合同与供货通知书在数量、规格、工期、施工地点的具体约定与本合同有不同之处的,以供货通知书为准。2、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3、本合同不适用任何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要明示做出。4、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5、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寄送,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及负责人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无论邮件是否退回。6、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