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射阳县特庸镇丝绸大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射阳县特庸镇丝绸大道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江苏苏伟项目管理有限公同
二0一二年三月 日
射阳县特庸镇丝绸大道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技术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一)、综合说明
为加快建设步伐,根据镇政府总体建设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拟实施射阳县丝绸大道工程项目,现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该项目施工承包人。
1、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射阳县特庸镇丝绸大道
(2)项目地点:射阳县特庸镇
(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工程内容:道路工程总长约670米,路面全宽27米(机动车道宽15米,两侧绿化带宽各2米,两侧非机动车道宽 各4米),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工程还包括下水管道、污水管道等配套工程。
(6)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约1000万元
(7)质量标准:优良
(8)资金来源:自筹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标段划分:招标工程内容为一个标段
4、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定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投标申请人不得以虚假材料、证件参加本项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投标。一经发现并被证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将报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交纳的保证金被没收。
5、诚信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一)诚信保证金数额:50万元;
诚信保证金交纳时间:投标报名时;
诚信保证金交纳方式: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诚信保证金专用户”;“诚信保证金”专户帐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射阳县支行;开户名:射阳县招投标市场;帐号:1109630109000146848。
(二)投标保证金数额:80万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
(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保证金专户”;
(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150万元。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诚信保证金扣除应交纳招标中心的综合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招投标中心转至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从投标人帐户转到招标人指定帐户;
(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六)“保证金”专户帐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营业部
开户名: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帐 号:110963012920000420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有关规定交纳。
(八)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出示射阳县招投标中心财务部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
据。
(九)投标人采用其它帐户,其它形式、方式或以其它非投标人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十)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退还“无息”
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十一)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纳履约
保证金或不按投标承诺签订施工合同。
6、投标报价方式
采用 方式
7、投标有效期: 天(日历天)
8、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9、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18:00
地 点:江苏苏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在院后二楼东)
10、现场踏勘
时 间:2012年 月 日
地 点:特庸镇
11、面递交疑问
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地 点: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
12、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地 点:射阳县招标中心(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地址:射阳经济开发区西区)
13、开标时间:2012年 月 日9:00
地 点:射阳县招标中心(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地址:射阳经济开发区西区)
( 二)现场条件
1、 场地按现状条件。
2、 招标人负责将临时用电、用水接至距施工现场50米,施工场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 场地道路已具备条件。
4、 场内道路硬化标准按招标人要求进行。
5、 场内道路硬化范围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实施。
6、 场内道路硬化包括在施工总工期之内。
(三)招标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四)资格审查
本项工程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完成投标报名后即可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五)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 以及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八)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 二十二 )条所述的标前答疑材料。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书面递交疑问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认为应当予以解答的疑问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标人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八)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报价
(九)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规费以及税金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十)投标计量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施工过程中应招标人提出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或减少的超出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另行计量。
(十一)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及自行调研的市场材料价格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报价清单的子目和次序应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的子目和次序一致。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合价,投标人没有填报的项目,少报、漏报的项目,没有填写单价、合价的项目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之中。
(十二)招标人预算编制依据
1、全套施工图纸
2、工程量清单
3、现行相关定额
①《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②《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
③《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
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射阳县建筑材料市场价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必须满足设计的技术条件并自行调研市场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十四)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附后)
四、投标文件
(十五)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代理机构索取,否则责任自负。同时应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十六)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签署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8、企业简况;
9、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等证件原件的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设备投放,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关键工序和复杂环节的技术措施等;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进度计划图表;施工总平面图。
(十七)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附后)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八)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墨水书写或打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十九)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二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45天内有效。
(二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标准与交纳办法按综合说明第5条规定。
(2)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纳履约
保证金或不按投标承诺签订施工合同。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标准为合同暂估价×15%,交纳时间为中标价结果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
(2)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用银行结算方式进行(包括现金解款方式);
(3)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被扣除;
3、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合同暂定价×3%,按有关规定交纳。
(二十二)现场踏勘标前答疑
1、投标人可要求招标人带领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察勘,察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按投标须知(一)综合说明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书面疑问。
3、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出的书面疑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需要解答的疑问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分别装订,密封。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人(并盖印鉴)、法定代表人(并盖印鉴)、日期。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章印密封。
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二十四)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与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和投标文件递交到射阳县招标中心开标大厅(五楼会议室),由射阳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收。
(二十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定标
(二十六)开标
1、投标人拟定项目负责人和投标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开标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受招标人委托,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向到会代表介绍工程概况,宣读评标、定标办法,由投标人验证标书密封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唱标人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予以确认。
(二十七)评标、定标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
1、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证件姓名与注册单位与投标文件一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应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只能提交一个有效投标,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响应性评审: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一致;投标报价在最高限价之内,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结果一致;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与招标文件一致;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范围、数量一致(包括暂定数量、暂估价、暂列金);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文件、工程设计及现场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施工方案选择符合工程特点及建设需要,生产准备充实有效;施工方法满足工程建设进度及管理需要,措施从技术角度保证施工目标实现;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对实现质量目标有保障,对实现安全目标有保障,对实现环境目标有保障,对实现进度目标有保障,布局满足施工组织和文明施工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满足工程管理需求。
2、详细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标书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企业成本。
(2)本工程设最高限价为43.24万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为废标。
3、将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次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通过评审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次低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将依法确定中标人。
5、本工程评标时,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时,由招标人在评标现场随机确定相同报价的排序。
(二十八)投标文件出现下列重大偏差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2、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4、投标时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二十九)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三十)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代理机构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
(三十一)定标后,招标人与代理机构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三十二)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根据《合同法》、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 合同协议书(按GF—1999—0201)
二、 合同通用条款(按GF—1999—0201)
三、 合同专用条款
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十、合同备案鉴证:
经 办 人 备 案部 门(章)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鉴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证机关(章)
2012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 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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