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建设部)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一) 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1.1.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1.1.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1.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1.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1.1.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1.8 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1.1.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1.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天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1.13
1.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1.2.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1.2.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1.2.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1.2.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2.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2.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2.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2.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10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2.1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
2.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
2.3 环境卫生
2.3.1
2.3.2
2.3.3
2.4 保安
2.4.1 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3)
2.4.2 责任
(1)
(2)
(3)
2.5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2.5.1 内容
(1)
(2)
(3)
2.5.2 责任
(1)
(2)
(3)
2.6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3.1 房屋外观:
3.1.1
3.1.2
3.2 设备运行:
3.2.1
3.2.2
3.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3.1
3.3.2
3.4 环境卫生:
3.4.1
3.4.2
3.5 绿化:
3.5.1
3.5.2
3.6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3.6.1
3.6.2
3.7 保安:
3.7.1
3.7.2
3.8 消防:
3.8.1
3.8.2
3.9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3.9.1 小修
(1)
(2)
3.9.2 急修
(1)
(2)
3.10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4.1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
4.2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4.3 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4.4 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4.5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4.6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7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 调整;
4.8 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5.1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5.1.1 机动车
(1)
(2)
5.1.2 非机动车
(1)
(2)
5.2 有线电视:
5.2.1
5.2.2
5.3
5.4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7.1 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交纳维修基金 元。
7.2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7.3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7.4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7.5
第八条 保险
8.1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8.2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8.3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9.1
9.2
9.3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0.1
10.2
10.3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违约金,或 ;
11.5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
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