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
2、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5、医用诊断 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
3、红灯指示。医院年 月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
4、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 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 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但有可能超过%(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年 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2. 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
5、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3.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 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 其职业健康检查。(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 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
6、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1. 未满 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 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2. 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
7、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 为准)3. 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四、保健(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