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劳动管理规定第一章员工录用及辞退(离职)第一条根据分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编制及用工条件,招、调来的员工,经考核择优录用,试用期为3个月。第二条试用期满的员工,经综合考评后,分公司行政部将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半。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可顺延。第三条员工录用程序:1. 各部门按岗位编制所需人员数量上报行政部。2.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确定招聘总人数和条件。3. 按岗位任职资质招聘员工。4. 所有应聘人员必须经过面试、笔试和体检,合格后报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聘用。5. 填写员工登记表,复印本人相关证件,交行
2、政部存档。第四条员工辞退(离职)程序:1. 辞退员工或员工离职应填写辞退通知单或离职手续单、考勤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手续。2.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3. 行政部将辞退通知单或离职手续单及相关资料存入分公司人事档案备查,并修正员工名单统计表。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分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每周工作40小时。以自然月份为核算月。第六条 正常班工作时间为:8:30 12:; 13: 一17:,员工应提前10分钟到工作岗位。第七条倒班工作时间:根据岗位需要,确定每班工作时间;员工应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轮换就餐,就餐时间请勿超过30分钟。第八条
3、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有关规定:1. 已到上班时间而未到岗者为迟到。迟到时间界定:三十分钟内(含三十分钟)为迟到,以分钟计算;半小时后为旷工半天;当连续旷工过半天者,以旷工一天处理。2.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职者为早退。时间界定与迟到同。3. 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方式见员工奖惩条例。第九条加班加点:因工作需要,分公司有权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员工无特殊理由应当服从安排。当加班加点累积每周超过40小时者,公司有权决定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补助。第十条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考勤员,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日上、下班时间考勤员要检查出勤人数,并按规定记录考勤。考勤表、缺勤加班月报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
4、连同员工素质量化考核评分表、休假单、请假条、病假条等,于每月1日(遇假期顺延)报行政部。第十一条行政部应对各部门每月报来的考勤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二条 行政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各部门考勤及汇总审核后,送财务计发工资。第三章休假制度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之规定。3. 假期: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十四条年休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在本单位连
5、续工作一年以上。3. 给假期: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4. 提前15日申请,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五条普通病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3. 附件:凭公立医院病假条和病历卡办理。4. 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后生效。第十六条长病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因病、非因公受伤而需住院治疗者。3. 给假期:医疗期长度按其在公司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者,累计15日;满一年者,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4. 附件:凭区、县级
6、以上公立医院病假条和病例卡。5. 提前5日申请,部门经理批准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第十七条事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因个人事务须由本人处理。3. 给假期:全年10天以内。4. 附件:请假单。5. 提前2日申请,并经部门经理(1天内)及分公司总经理(1天以上)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八条婚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员工本人结婚。3. 给假期:3天。男员工年满25周岁,女员工年满23周岁初婚,增加晚婚假3天。4. 附件:结婚证复印件。5. 提前5日申请,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生育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已婚女职员。2. 适用条件:
7、女员工首次生产或小产。3. 假期:生产:90天;难产增假30天;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15天;年满24岁之女性员工初育增假15天。小产:怀孕3个月内休15天;3-7个月休30天;9个月内休45天。4. 附件:医院证明书。5. 提前5日申请,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第二十条陪产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已婚男员工。2. 适用条件:因妻子首次生产。3. 给假期:3天。4. 附件:出生证明。5. 提前5日申请,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一条丧假1. 适用对象:分公司全体员工。2. 适用条件:A: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包括养、继)、配偶、配偶父母(包括养、继)、子女;B:非直系亲属外(曾)祖父母、配偶之外(曾)祖父母、叔伯兄弟、姐妹、孙子女。3. 给假期:A: 5天;B: 3天。4. 附件: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5. 其它:需到外地处理的,可给予路程假,旅途车船费自理。6. 申请后,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