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持好矿井和地面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满足企业合理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从成本中所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和折旧费。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及地面系统的技术改造、安全综合治理、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地面建(构)筑物的建设等方面。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
2、发展部是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统筹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完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对该单位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全面负责。第九条各单位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二)负责已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包括项目的计划招标时间、计划开竣工时间、计划验收时间、计划完成结算时间)。(三)负责已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管、档案整理及项目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四)及时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的
3、汇总工作,在每季度末向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上报各项目完成情况明细。(五)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各项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三章提取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一)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财
4、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当国家制定新的调整政策时,执行新政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安全费的使用范围(一)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2. 煤矿安全
5、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3.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4.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5.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 安全生产宣
6、传、教育、培训支出;8.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9.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0.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
7、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补助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规定,专项用于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项目,并安排专人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国债项目的管理。第十三条煤矿维简费使用范
8、围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矿井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十四条折旧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申报、审批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要本着公平、合理、严谨、有效、“一事一议”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使用效益。第十六条每年第四季度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组织各单位进行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额度原则上安全费可以足额安排,维简费和折旧费应按资金来源控
9、制在当年计提标准的80%以内。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要求:(一)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需求情况,有提前性,有预见性,且必须经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二)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明确资金来源、项目类别,各类资金不得混淆使用。(三)申报的建安工程项目计划必须提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及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进行沟通和业务咨询),且项目需经过详细论证;申报的物资采购项目计划需明确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及现行市场价格(在申报前应提前与物资供应中心进行沟通和业务咨询);重大新建或改造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需要通过公司组织审查
10、批准后才能申报。(四)不得压缩单位工程项目预算,多报项目而占用资金,影响专项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五)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的时间、格式统一上报,防止少数单位推迟,影响全公司计划的下达。第十八条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汇总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各业务部门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会研究审定,规划发展部按会议审定意见及时编制和下达各单位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第二十条在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11、计划下达后,各单位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经营需求情况,在不超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逐项申请需要实施的项目。第二十一条“一事一议”审批流程:(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申报需要实施的项目计划,在申报文件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 物资采购类项目计划:标准规范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或主要参数)、需求数量、计划金额、资金来源、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2. 工程类项目计划: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计划工程量、计划金额、资金来源、建设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3. 其他类项目计划: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计划金额、资
12、金来源、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二)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研、核实并提出意见(其中:安全费项目计划需通过安委办参与审核并提出意见)。(三)将提出的意见呈报公司各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四)呈报规划发展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五)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六)项目立项实施。以上任一环节提出否定意见,则终止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各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申报的项目计划总额不得超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若遇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时,需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研究后,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明确申请增加总额计划的详细事由及计划需求金额,通过规划发展部、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13、提出意见后呈报公司各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若申请增加的计划金额超出原下达该单位总额计划的50%时(含50%),需提交集团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审定。规划发展部按照审批意见下达调整计划。第二十三条每年末由规划发展部将当年度通过“一事一议”原则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后,编制并下达年度调整计划,附项目计划明细。第五章计划变更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计划内容实施,并严格控制在计划金额内,不准超计划投资。在招标过程中,当项目实际招标金额超出计划金额时,需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申请增加计划金额,经集团公司分
14、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中标结果并继续实施,若未批准,则项目停止实施。第二十五条 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变更: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申请调整计划金额,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规划发展部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若因特殊原因有当年未能实施或无法完成的项目时,各单位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调减项目计划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经规划发展部、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规划发展部年末统一调减项目计划,调减的项目计划不纳入考核指标。第六章
15、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如:设计审查、图纸审查、建安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各单位自营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划发展部参与各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竣工验收、项目决算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做好财务资金预算中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工作,以确保各单位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第二十九条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设备到货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含安委办)、设备使用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设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设备接收单位按设备出入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经规划发展部对出库单审核签认后,财务部门按程序办理设备
16、结算手续。第三十条凡是自行采购的专项资金计划外物资,未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在没有办理出入库、结算等手续就入帐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实施单位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安委办、规划发展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七章 考核管理第三十二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出现专项资金项目超计划投资情形。(二)未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审批立项,出现专项资金计划外项目。(三)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后申请补列专项资金计划。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