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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子公司章程-软件开发企业(分享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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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武汉******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市**区**大道**期*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教育设备的研制、 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其 外部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及维护。 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2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章程签署页)**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签字): 年 月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公司 货币 ** ** ** 货币 ** ** ** 货币 ** ** 合计 货币 1000 100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四)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 高权力机关,并依照《公司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一般职权项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公司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资产,业务调整、关联交易(合 称“重大交易”):单笔或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12个月内累计超 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上述重大交易12个月内总体累 计达到或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再发生的上述任何重 大交易; (八)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捐赠事项。 二、特殊职权项目: 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债券、上市及其他年累计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重大融资,申请破产,重组、 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四)调整主营业务范围,或促使其开展与其主营业务不存在辅助或附带 关系的新业务; (五)公司拟通过任何单个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出售公司全部资产或 实质上全部资产;(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出售、转让、许可、抵押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技术、专利或其他 知识产权,在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技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上设 置权利负担,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技术、专利 或其他知识产权; (九)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放弃债权(但不包括由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不超过上述重大 交易界定标准的呆坏帐等),或数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借款(但不 包括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借贷)。 三、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至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如果 达不到前述法定人数,股东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 的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普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公司委派2名董事。**公司、**共 同委派3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享有和承担《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般职权事项: 公司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A)公司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资产,业务调整、关联交易 (合称“重大交易"):单笔或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12个月 内累计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0%;或上述重大交 易12个月内总体累计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后,再发 生的上述任何重大交易。 二、特殊职权事项: 公司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表决通 过: (一)公司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资产,业务调整、关联交易 (合称“重大交易"):单笔或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12个月内累 计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0%;或上述重大交易12个 月内总体累计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后,再发生的上述任 何重大交易;因上述情况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对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的 制定和调整; (三)建立或修改任何激励机制、利润分成机制、员工期权、股份分 享等计划; (四)公司和/或其子公司为一方,投资者或其关联企业、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为另一方的之间关联交易;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 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 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A)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 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 报告。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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