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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税系统
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川地税发【201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促使税收管理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分片、分类管理税源且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情况、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情况、遵守勤政廉政制度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法规及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主要开展以下监督:
(一)监督履行纳税服务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
2.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及办理税收相关事宜。
3.妥善保管纳税户档案资料,保守纳税人商业保密和个人隐私。
(二)监督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做好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动态管理,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2.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注销等信息。
3.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4.对责任范围内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5.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核、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三)监督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及时了解分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掌握税源发展变化趋势。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掌握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实填制核查记录。
2.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形成管理记录。
3.定期准确采集定额核定和调整信息,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意见。
4.及时对未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报催缴。
5.对纳税人领购、保管、出具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核查。
6.对纳税人的减、免、缓、退、抵税申请和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建立明细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7.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等进行辅导。
8.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
9.掌握纳税人欠税情况和欠税人资产处理情况。
(四)监督履行纳税评估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对分管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实施纳税评估。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方信息及实地调查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各类涉税行政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初步判断。
3.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4.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五)监督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税收管理建议情况
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是否依法向所在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六)监督按规定采集信息实施档案管理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照征收管理信息化和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形成管理记录,并完整录入系统,建立分管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七)监督应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行使纳税申报审核权、减免缓税审核建议权、发票配售审核权、税收定额核定调查及建议权、纳税评估权、依法提出管理建议权等,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防范廉政风险。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遵守勤政廉政纪律及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遵守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纪律规定的情况。
(一)党纪、政纪法规。
(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八条严禁》等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三)劳动纪律、着装风纪。
(四)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建设规定。
(五)其他廉政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
(二)市(州)以上地税局的分局领导不得直接管理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的税务所所长、派驻纪检监察员及地税分局(所)内设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承担购票审核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的工作,原则上不得直接管理纳税户;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所在税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才能承担以上岗位或可直接管理纳税户,并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征管和法规等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领导岗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税人员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有者、主要投资方、财务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原则上应回避,不得担任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有特殊情况不能回避,且属于夫妻、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以外的关系的,经所在地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暂不回避,但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税收管理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进行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日常检查等税务管理事项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明确其中一人对所办理税务管理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原则上2至4年应进行轮换,5年必须轮换。纳税人要求更换税收管理员,经核实纳税人更换理由合理的,应当更换。长期担任税收管理员的人员也应与非税收管理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轮岗。
管户、岗位轮换时应同时移交管户资料,并对移交前的税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税收管理员在工作移交时应建立移交清单和监交制度。管户、岗位轮换时间原则上应在该年度征管档案整理完毕后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实施以下制度:
(一)交叉巡查制度。组织协调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交叉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征收、定额核定及公示、定额执行等涉税事项以及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二)暗访调查制度。不定期组织暗访,检查税收管理员适时工作情况。也可成立临时性暗访巡查小组,进行暗访及现场调查处理纳税户的投诉。
(三)专项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作要求情况、执行工作程序情况、依法行政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情况等。
(四)信访受理调查制度。要向纳税人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信箱,探索实施包括物质奖励在内的鼓励纳税人举报的措施和方法。及时调查核实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党风廉政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社会监督制度。定期采取发放评议表、回访卡、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特邀监察员等方式,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税收管理员以及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测评和评议活动,邀请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其进行测评、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六)“一案双查”制度。按照《四川省地税系统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协调税务稽查部门,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调查处理税收管理员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派驻基层地税机构纪检监察员应在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并实施以下制度:
(一)工作底稿台账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收管理员案头工作台账、下户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并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员下户抽查核实,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二)勤政廉政预警谈话制度。对新任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廉政谈话。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警谈话,防患于未然。
(三)廉政培训学习制度。定期组织税收管理员廉政专题培训,集中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四)定期走访座谈制度。定期走访纳税户和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了解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为税不廉洁等问题。
(五)廉政公示及回执制度。税收管理员对纳税户实施入户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等税务管理事项时,应于工作结束时请纳税人填写廉政情况回执单,由纳税人以邮寄等方式交派驻纪检监察员或所在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入户工作时间较长的,还应在纳税户办公区域显眼位置进行纪律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举报电话、纪律要求和工作内容等。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局及其税务所(分局)应建立健全并实施以下制度:
(一)税收管理员政务公开制度。将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及纳税人诉求渠道告知纳税人,并在地税网站和其他媒介上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工作去向、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二)税收管理员廉政风险防范制度。明晰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流程,公开办事工作程序,形成各岗位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范税收管理员的廉政风险。
(三)税收管理员定期报告制度。税收管理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的事项均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
(四)税收管理员督查督办制度。各级地税局及其税务所(分局)应采取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管理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强化对税收管理员待办、预警事项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局征管、法制、税政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局应将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情况列入综合目标考核、税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执法检查(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应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纪律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制定统一规范的考核情况表,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通过考核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局要重视挖掘、宣传税收管理员中的廉政勤政典型,在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等方面应优先考虑税收管理员中的勤政廉政典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辞退、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不论情节轻重,应先调离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然后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调离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税收管理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不到位、作风懒散、效率低下,违反行政效能相关规定的,按照《四川省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严重违法违纪,其所在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经调查核实,其所在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派驻纪检监察员失职失察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管辖范围的税收管理员管理松懈,导致管理范围内的行业不正之风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地税机关,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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