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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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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概算的建设项目,不得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指标;未经财政部门审查预算和编审标底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拨款;未经财政

2、部门审查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保留尾款。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金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国债转贷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应坚持以下原则:全方位(投资、计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审查的原则;全过程(立项、设

3、计、施工、验收)审查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设计技术标准和技术经济标准统审的原则;充分协商的原则;不留活口的原则;施工协议和各种取费标准同审的原则;招投标条款与工程变更签证同审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方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审查、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后两者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第六条 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 1、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2、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杏法为主。 3、

4、工程结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4、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二章审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程序是: 1、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作进展以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向审查机构开具项目审查委托书,一并提供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 3、受委托的审查机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照现行的费用定额,参照建设期的本地市场价格和相关的建经文件,本着客观、公正、公

5、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查询、现场勘察、分析核对、澄清议定、归纳整理等工作步骤,进行工程量计算、套定额取费、材料分析、材料价格核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逐项审查,确定价格。 4、受委托的审查机构根据已审定的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正式的审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5、财政部门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下达批复书。经批复的审查报告书分别交由建设单位 (两份)、审查机构(一份)和财政部门内部(一份)留存。 6、财政部门定期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进行抽查和复查。抽查和复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审查业务量的10。 7、对有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部

6、门根据批复书,按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和自筹投资比例下达核减指标,超支不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预留工程尾款制度,预留比例不低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的5一10。 第三章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委托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专业齐全。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

7、的经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建经政策规定。 2、是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或执业资格。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信誉。 第四章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

8、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2、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矛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 3、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笋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 4、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 5、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

9、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 6、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审查安装工程所采用的专业部件或地区定额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7、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第十三条 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l、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项目是否与定额的项目

10、一致,有无漏项或重复列项;计算单位是否与定额的计算单位相适应,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数据是否与图示尺寸相符合。 2、审查预算单价。审查预算书中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单价是否与现行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相符,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括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相一致;审查换算的单价,是否定额允许换算的,换算是否正确;审查补充定额和单位估价表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 3、审查直接费。根据已经审查过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单价,审查单价套用是否合理,核算是否准确;审查在预算表中是否错列已经包括在定额内的项目,从而出现重复多算的情况;或因漏列项目,而少算直接费的情况。 4、审查间接费。依据施工单位

11、的企业性质、工程规模和承包方式的不同,主要审查:使用间接费定额时,是否符合地区当期规定;各种费用的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计划利润是否按指导性标准计取;各种间接费项目是否正确合理;单啄取费与综合取费有无重复计算情况。 5、审查工料分析。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用工、用料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规定;单位工程总用工、用料是否正确;审查应该换算或调整的材料是否进行了换算或调整,其换算或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6、审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计算。着重审查人工费、材料价差、机械台办费调整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7、审查税金。审查税金计算基础是否完整,税率选用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标底审查的主要内容: 审查标底价格

12、时,除审查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几项内容: 1、标低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 2、审查不可预见费。应在调查研究及全面熟悉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 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2、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

13、程月报表。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已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提供的已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 3、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 (2)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14、,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分部分项子目。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漏项的情况。 (4)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结算单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已有的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中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在承发包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审核部门确定。对换算的单价,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否是定额所允许及换算的过程是否正确;对于补充的单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5)审查其它费用。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6)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审查计

15、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 (7)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 (8)审查甩项工程。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 (9)审查价差。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l、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在 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

16、扩大规模。 2、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4、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5、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6、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7、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 8、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性、完整性。 9、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五章审查资料 第十七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 3、项目建设地区当期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

17、等。 第十八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标底)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地质勘探报告: 2、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图纸均需有设计单位的公章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图印章); 3、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盖章的施工图预算书; 4、现场踏勘、图纸会审及答疑资料; 5、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充单位估价表及其测算依据和采用的设备材料价格; 6、施工组织设计等; 7、标底审查时,应提供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3、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

18、理单位(参入工程造价审核的)公章及具有从业资格相关人员印章的工程结算书; 4、施工单位资质及取费证书; 5、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 7、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 8、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 9、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10、工程变更资料需复核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 (1)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需盖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2)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

19、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2、工程竣工图;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冲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1)封面;(2)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8)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20、)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的详细构成;(3)资金到位情况;(4)工程进度;(5)会计财务的处理、财务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6)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管理费用、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情况;(7)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情况;(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10)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5、工程建设合同; 6、工程监理报告; 7、工程中标通知书; 8、设计变更情况及核定单; 9、竣工验收证明; 10、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11、主要材料、设备发票; 12、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13、银行往来

21、及债务对帐签证资料等; 14、工程结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到手续齐全,内容清楚,编制依据符合规定。在上报送审资料的同时提供“工程报审资料统计表”(格式另附)一式三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即不符合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要求),财政部门将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单。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单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审查部门将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整的资料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项条款的基本原则应当一致。对约定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审核部门可以按照有

22、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变更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确定变更单价;令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方确认,由审核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对财政部门到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据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对隐蔽项目预计造价超过中标价10和重大的工程变更项目施工时,应主动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派人到现场查勘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第六章 审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对工程概预

23、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受委托书的15日内完成;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委托书的1个月内完成;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委托书的15日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延长时间的,须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章 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审查依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结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对建设项目概预算、结算投资

24、的审减(增)投资额,应当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审查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查报告提纲,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确定为报告的范本。 第八章结余资金的核减 第二十九条 对有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书,按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和自筹投资比例下达核减指标。 第九章审查付费 第三十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的审查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支付。 第三十一条 付费额的确定: (一)审查费的计算公式为:审查费=基本付费额阶段付费比率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对四个阶段实施分阶段审查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的付费额20、20、6

25、5、65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结决算单项审查审明费之和不超过100。 (二)基本付费额按财政部门确认的实际审查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审查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l、审查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审查费按实际投资额的0.4计算确定。 2、审查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审查费按投资额的0.3计算确定。 3、审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审查费按投资额的0.2计算确定。 4、审查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审查费按投资额的0.05一0.1计算确定。 (三)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审查费的支付标准进

26、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案报大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进行定期复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年度委托审查项目总数的10。 第三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审查机构违反审查工作职责的行为,财政部门应依据情节不同给予以下处罚: 1、 限期整改、警告、罚款。 2、 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

27、)、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进行定期复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年度委托审查项目总数的10。 第三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审查机构违反审查工作职责的行为,财政部门应依据情节不同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整改、警告、罚款。 2、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资格。 3、向审查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议,暂停其活动;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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