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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灶企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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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有限公司 发布
XX实施
XX发布
商用三相电磁灶
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GB4706.29-19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磁灶的特殊要求》,本商用三相电磁灶在电压保护范围、热效率、功率、保护装置、感应加热线圈与主电源的电气隔离等技术要求上与《QB/T 1236-1991 电磁灶》均有不同。依据标准化法特制定本产品企业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遵循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XX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
商用三相电磁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三相电磁灶(以下简称电磁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客车、宾馆饭店等使用的商用三相电磁灶。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庭用电磁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T 3280-1992 不锈钢冷轧钢板
QB/T 1236 -1991 电磁灶
TB/T 2839- 铁道客车用电热开水器
TB/T 3021-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TB/T 3058- 铁路应用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振动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3.1 《QB/T 1236-1991》规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2 标准锅
a) 凹形锅:本标准中测试使用的凹形锅为锅底曲面与凹形微晶玻璃曲面相吻合、用1mm厚、牌号为ST-12的钢板制成的、口径为360mm的凹形铁锅。
b) 平底锅:本标准中测试使用的平底锅为广东南海佳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径为280mm的不锈钢平底锅。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a) 灶眼数量:电磁灶按灶眼数量分为单灶眼(代号I),双灶眼(代号II)和三灶眼(代号
III)三种;
b) 电磁灶根据单个灶眼的功率分为5kW、6kW、8kW、…(分别标记为5、6、8、…)。
4.2 型号命名
DCZ-□-□-□
设计序号:A、B、C…
单个灶眼的功率(kW): 5、6、8、…
灶眼数量:I、II、III
“电磁灶”汉语拼音简写第一字母
型号标记示例:
DCZ-Ⅲ-5/5/8-A 表示具有三个灶眼,功率分别为5kW、5kW、8kW,设计序号为A的商用三相电磁灶。
5 要求
5.1 适用环境
a) 气压:86kPa~106kPa;
b) 温度:–25℃~45℃;
c) 相对湿度:不大于90 %;
d) 电源:AC 380(1±10%)V (50±1)Hz 三相四线制。
5.2 外观与结构
5.2.1 外观
电磁灶的外观应光洁无锈迹,外壳无明显的焊缝暴露。铭牌上的图案和文字应清晰,部件无缺陷,紧固件不松动,微晶玻璃承锅面无气泡和伤痕,柜门开启关闭灵活,无明显的松动现象。
5.2.2 灶台壳体
电磁灶的灶台壳体应采用符合GB/T3280-1992 规定的非磁性不锈钢板(1Cr18Ni9Ti)加工制作。不锈钢板的厚度不小于1.2mm。
5.2.3 风冷系统的结构要求
应有进风管、活动滤网、风机绝缘隔板、风机受电接插件。风机安装应便于维修更换。
5.2.4 接地螺钉和接地标牌
电磁灶的外壳近地面端应设置接地螺钉和接地标牌,其要求满足TB/T 2839- 中5.5.1的要求 。
5.2.5 漏电保护要求
电磁灶必须安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1s的漏电保护开关。
5.2.6 电气箱
电气箱的对外连接应使用满足额定电压电流要求的笼式弹簧接线端子,信号出口用航空插头座,信号线、电源线均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导线,三相电源接线端应有U、V、W、N 热塑套管标记。接地线用黄绿色(PE)热塑套管标记,接地线的截面积应≥4 mm2。
5.3 电气安全和电气性能要求
5.3.1 电气安全要求
5.3.1.1 绝缘电阻
a)冷态: 不低于20MΩ;
b)热态: 不低于2MΩ;
c)湿热态:不低于2 MΩ。
5.3.1.2 介电强度
整机能承受6.2.1.2规定的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型式试验中介电强度试验在第6.4条结构安全试验之后进行)。
5.3.1.3 电磁兼容性
电磁灶传导干扰和辐射干扰应符合TB/T 3021- 第 12.2.8.2 中表3的规定。
5.3.1.4 泄漏电流
电磁灶的泄漏电流不大于0.5mA/kW。
5.3.1.5 感应加热线圈与供电电源间的隔离
感应加热线圈与供电电源间用脉冲功率变压器进行电气绝缘和隔离,感应加热线圈与供电电源之间应能承受AC 2500V 50HZ (漏电流设定10mA) 1min的耐压试验,无击穿和闪络。
5.3.2 电气性能要求
5.3.2.1 电功率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AC 380V 50Hz),电磁灶的实际消耗功率在额定功率的+5% ~ -10% 范围内。
5.3.2.2 功率调节范围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电磁灶实际消耗功率的调节范围不小于额定功率的30%~90%。
5.3.2.3 电压适应范围
电磁灶在额定输入电源±10% 的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正常工作是指电磁灶能正常加热)。
5.3.2.4 欠压保护
输入电源电压低于(80±2)% 额定输入电压时,欠压保护应动作,故障指示灯应按表1规定的故障状态显示。
表1 故障灯指示的状态
故 障 状 态
无 锅
过流、欠压、过压
过 热
显 示 功 能
常 亮
闪 亮
连续闪亮二次
5.3.2.5 过压保护
输入电源电压高于(120±2)% 额定输入电压时,过压保护应动作,故障指示灯应按表1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6 短路保护
当电磁灶功率输出级输出短路时,保护电路能自动关闭激励使电磁灶停止工作, 故障指示灯应按表1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7 过热保护
当冷却系统失效,电磁灶的功率输出级使散热器温度超过(60±5)℃,保护系统能使电磁灶自动停止工作,故障指示灯应按表1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8 无锅自停
当工作中的电磁灶从灶面移去锅, 10s后电磁灶能自动切除激励脉冲使电磁灶停止工作,故障指示灯应按表1规定的状态显示。
5.3.2.9 小件物品不加热特性
电磁灶微晶玻璃灶面上置直径小于8cm的小件物品,开启电磁灶,故障指示灯作无锅状态指示,10s后工作指示灯熄灭,电磁灶停止工作。
5.3.2.10 灶体外壳温度
在环境温度低于40℃的状况下,电磁灶工作时锅压圈以外的柜体、灶台面各处任意点温度不应该超过60℃。
5.3.2.11 锅把手温度
电磁灶工作中,凹形锅、平底锅把手非金属部分、平底煎锅金属长柄手柄离锅边缘10cm以外的金属手柄温度均不超过60℃。
5.3.2.12 连续工作时间
保持(200±15)℃油温,电磁灶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h。
5.3.2.13 热效率
电磁灶的热效率不小于85%。
5.4 适用环境要求
5.4.1 高温贮存
电磁灶在(55±2)℃环境中贮存8h后应能正常工作。
5.4.2 交变湿热
电磁灶在(25±3)℃、(55±2)℃;相对湿度45%~75%、95% 的环境中交变湿热二个循环,共计48h,恢复24h后能正常工作。
5.4.3 低温贮存
电磁灶在(-40±2)℃的环境中贮存8h,经8h常温恢复后应能正常工作。
5.4.4 振动和冲击
电磁灶应满足 TB/T3058- 功能性随机振动一类A级30min的振动试验,试验后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5.5 结构安全要求
5.5.1 台面的微晶玻璃
微晶玻璃应能承受6.4.1试验后不破裂,在所有开关和控制装置都处于“接通”的情况下,电磁灶应能经受5.3.1.2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
5.5.2 溢水
按 6.4.2 方法试验后,电磁灶应能经受 5.3.1.2 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
5.6 可靠性
电磁灶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下限值不小于5000小时。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结构要求试验
用目测法检查是否符合5.2.1至5.2.6的要求。
其中漏电开关的动作试验在工作中的电磁灶用按下漏电试验按钮的办法来验证漏电开关的动作。
6.2 电气安全和电气性能试验
6.2.1 电气安全试验
6.2.1.1 绝缘电阻
用500V兆欧表分别测三相电源输入端与电磁灶外壳间的绝缘电阻,湿热态在断电后30s内测量。应符合 5.3.1.1 要求。
6.2.1.2 介电强度
用耐压测试仪在三相电源任一输入端与外壳间施加50Hz 、AC 2500V 电压,持续1min;对装有电源滤波器的电磁灶因滤波器N线与外壳间有共模抑制旁路电容,耐压测试仪的电流应设置在30mA档,试验结果应符合 5.3.1.2 要求。
6.2.1.3 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 TB/T 3021- 第12.2.8.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1.4 泄漏电流试验
按 TB/T 2839- 中6.11条的方法进行。
6.2.1.5 感应加热线圈与供电电源间的隔离试验
目测检查加热线圈与电磁灶内部电路间的联接是否有变压器隔离,用耐压测试仪(漏电流设定10mA)在三相电源任一输入端与加热线圈接线端之间施加AC 2500V 50Hz 电压,持续1min。
6.2.2 电气性能试验
6.2.2.1 电功率试验
在三相电源与电磁灶之间接入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灶面上放上标准锅,锅内存水量不少于锅容积的2/3,在额定输入电压下,电磁灶功率调节钮置最大位置,电磁灶功率应满足5.3.2.1条。
6.2.2.2 功率调节范围试验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电磁灶功率调节钮从最小位置转换到最大位置, 功率调节范围应满足5.3.2.2的要求。
6.2.2.3 电压适用范围
三相电源经过容量不小于8kVA的三相调压器后供给电磁灶电源,电磁灶功率调节钮在最大位置,调压器输出电压分别调节在380(1±10%)V的位置,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6.2.2.4 欠压保护试验
工作中的电磁灶,调低输入三相电源电压到额定电压的(80±2)% 以下, 电磁灶应停止工作,故障灯闪亮.
6.2.2.5 过压保护试验
调高输入电源电压到额定电压的(115±2)% 以上,置电磁灶调功开关于开的位置, 电磁灶应该停止工作,故障灯闪亮;工作中的电磁灶输入电压升到额定电压的(115±2)% 以上,电磁灶应该停止工作,故障灯闪亮。
6.2.2.6 短路保护试验
在电气箱的输出至加热线圈的接线端子上,用导线短接加热线圈,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开启电磁灶,应有本标准5.3.2.6规定的功能。
6.2.2.7 过热保护试验
工作中的电磁灶,堵塞电磁灶进风口,待功率模块发热后电磁灶应停止工作。若环境温度低于45℃无法做该项试验,可用整机或电气箱置(60±5)℃的烘箱中烘30 min,再通电工作,电磁灶应有5.3.2.7所述功能。
6.2.2.8 无锅自停试验
工作中的电磁灶,从灶面移去锅,电磁灶应有本标准5.3.2.8所规定的功能。
6.2.2.9 小件物品不加热特性试验
用直径不大于8cm的铁片置于电磁灶承锅面,开启电磁灶,电磁灶应有5.3.2.9的功能。
6.2.2.10 灶体外壳温度试验
电磁灶工作后保持锅内水沸腾15min,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除压圈外的柜体任何处的温度,应该满足5.3.2.10。
6.2.2.11 锅把手温度
电磁灶工作后保持锅内水沸腾15min,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锅把手、平底煎锅手柄的温度,应该满足5.3.2.11的要求。
6.2.2.12 连续工作时间
在标准锅中放入其容积一半的植物油,在电磁灶上以最大功率使油温升至200℃,调整功率旋钮,保持锅内油温(200±15)℃,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h。应符合5.3.2.12要求。
6.2.2.13 热效率试验
按QB/T 1236—1991中6.11的方法进行,应符合5.3.2.13要求。
6.3 环境试验
6.3.1 高温贮存试验
将电磁灶放试验箱室中,按GB/T 2423.2 试验B规定的方法, 在(55±2)℃的温度下,不通电贮存8h,恢复2h后应符合5.4.1条规定。
6.3.2 交变湿热试验
将电磁灶置于试验箱室中,按5.4.2的条件,按照TB/T3201— 中第12.2.5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通电做二次循环湿热,共48h,测湿态绝缘电阻,恢复24h后应符合5.4.2。
6.3.3 低温贮存试验
将电磁灶置于试验箱室内,按GB/T2423.1试验A进行,不通电贮存8h,恢复8h后应符合5.4.3条规定要求。(注:上述试验若试验单位无如此巨大的箱室来容纳电磁灶整机,可拆下电磁灶电气控制箱,用电气控制箱代替整机作试验。)
6.3.4 振动与冲击试验
电气箱固定在振动台上,按TB/3021- 中12.2.11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结构安全试验
6.4.1 台面的耐热玻璃或陶瓷
a) 将电磁灶放置在水平工作台上,有可调支撑脚的应调整各脚与工作台紧密接触,并使电
磁灶台面处于稳定水平位置。用一个底部平坦的铝制容器(其底平面直径大于12cm)均匀地装满总重量为1.8kg的沙子或粒状物,使容器从15cm的高处平落到平底锅电磁灶台面上。此操作在电磁灶不接通电源的情况下连续进行10次。
b) 然后使电磁灶在充分发热条件下工作。在锅中充以适量的植物油,加热,然后用调整功率
输出大小的方法,使油温保持在(200±15)℃,直至半小时后把油锅取走。将(1~1.1)L冷水均匀而稳定地倒在电磁灶台面上,1min后将所有多余的水除去,并将表面擦干。
c)在电磁灶断开电源后,允许其冷却到室温,然后将(1~1.1)L的冷水按上述方法再一次倾
倒在电磁灶台面上,并在其上放置金属容器。
6.4.2 溢水试验
将标准锅置于台面上加热位置,用含有1%氯化钠的水完全注满,然后在一分钟内再将约等于锅内容积15%或0.25kg(两者取数量较大的)的水均匀注入锅中,以引起溢出。一分钟后将水擦干。
6.5 可靠性试验
按QB/T1236-1991中6.17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电源电压改为 AC 380(1±10%)V (50±1)Hz 三相四线制;或查看可靠性设计报告;或查看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电磁灶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检验人员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1.1中的a)、b);5.3.1.2和5.3.2.1~5.3.2.3;5.3.2.6项,逐台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是指对本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当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转厂生产的鉴定;
b)设计、工艺和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二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所有项目合格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中若有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 铭牌
电磁灶铭牌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额定使用电压;
c)额定功率;
d)外形尺寸;
e)质量;
f)出厂日期及编号;
g)企业名称。
8.1.2 包装标识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有产品名称、地址、型号、数量、毛重、箱体尺寸、制造厂名称、标准编号等,同时还应有防潮、防震、小心轻放、切勿倒置等字样或标记。
8.2 包装
8.2.1 电磁灶用塑料袋封装后放入木箱内,并衬以防震材料。电磁灶灶台脚应与木箱固定,以防运输过程中发生窜动和碰撞。
8.2.2 包装箱内应附下列技术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内:
a)产品合格证;
b)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电磁灶包装箱应固定牢固,运输过程中应严防重压及雨淋,切勿倒置。
8.4 贮存
电磁灶应贮存在整洁、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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