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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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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10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为了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和减少”三违”行为,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的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依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煤矿三大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了<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经阳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经过,现予以颁布,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则 第三章 采煤专业 第四章 掘进专业 第五章 机电专业 第六章 运输专业 第七章 一通三防专业 第八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 第九章 调度专业 第十章 应急救援专业 第十一章 地面设施专业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专业 第十三章 职业健康专业 附则 附录 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及责任追究 实 施 办 法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实现奖款的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阳泉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走在集团公司前列,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监督机构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罚款的管理和监督,阳泉公司成立安全奖罚管理监督组。 组 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分管煤矿的副经理 成 员:其余副总、经理助理、副总工、公司各部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办公室主任:安监部部长(兼) 管理监督组的职责: 1、监督组对各矿各类安全责任罚款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安全罚款进行全面管理。 2、安监部长是全矿各类安全责任罚款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者,对安全责任罚款进行直接管理。 3、各煤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所开据的安全责任罚款负责。 4、安监部负责对全矿各类罚款的执行、分类统计、管理和监督工作。 5、财务科负责对安监部开出的罚款单进行执行,并将罚款纳入安全基金账户。 二、安全奖罚的依据 1、依据省厅及集团公司规划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 2、依据阳泉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传真精神及煤矿三大规程。 3、依据省厅、集团公司及阳泉公司月、季度及年度标准化检查验收隐患排查及打分定级情况。 三、安全奖罚的考核办法 阳泉公司安监部根据月度、季度及年度对矿井标准化检查验收的隐患排查及打分定级情况进行奖罚。按照阳泉公司既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求,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应急救援、 地面设施、 安全管理、职业健康专业十一个专业纳入达标规划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公司一线部室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2、各专业组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打分结果与现场反差大不切合实际的,由安监部对该专业组根据情节进行严格考核。 3、各专业检查组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漏检一次,罚检查小组300元,其中,组长承担200元。 4、受检单位对检查不重视,没有安排好陪检人员或没有准备相应的检查工器具,每次罚煤矿 元。 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隐患的,每发现一条罚煤矿1000至5000元 6、受检单位没有按时整改检查组查出的隐患问题,每发现一条罚煤矿1000元,罚”五定表”整改负责人500元。较大隐患要加重处罚。 7、对在省厅及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存在的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而影响标准化评定定级的,每发现一次罚煤矿5000元,相应责任人罚1000元。 8、市公司在季度及年度检查未达既定的达标规划要求的矿井,每降一级罚本煤矿10000元,相反,每升一级奖励10000元;省厅、集团公司及上级检查出现降级的,每降一级罚本单位 0元,相反,每升一级奖励 0元。 9、在季度检查评定过程中,矿井标准化总得分每超过上季度1份奖励1000元,相反处罚1000元。 10、各达标专业在达到以下标准的基础上(94分—95分、每增加1分,95分—96分、每增加0.5分,96分—97分、每增加0.3分,97分以上、每增加0.2分)奖励煤矿5000元,队长、书记各1000元。 11、煤矿罚款由矿安监部负责,自接到罚款通知单后按规定天数交市公司财务科。否则,每超l天加罚100元。 12、在季度验收中所有矿井达到规划要求的,对阳泉公司分管煤矿的领导及部室人员奖励月工资的50%;超出规划要求,达标矿井有一座升级的另奖励月工资的30%,两座以上另奖励60%;达标矿井低于70%以下的,对上述人员扣除月工资的50%。 13、由市公司安监部全面负责罚款的统计和汇总。每次罚款由安监部出据一式三联罚款单据,并加盖市公司公章。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一联交财务科,一联安监部留存。 四、其它相关要求 1、在罚款票据上必须标明被处罚人、查处人单位和姓名,罚款事由、罚款数额和罚款的依据及条款,加盖出据单位公章,并对出据的票据负责。 2、财务科和安监部必须对各单位的罚款票据认真核实,不得少罚,不得缺罚。 3、没有加盖市公司公章的罚款票据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被罚单位可持票据到市公司安全责任奖罚管理监督组举报,管理监督组予以协调处理。 五、各县区公司、各煤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奖罚条例和实施办法,报公司安全责任罚款管理监督组审查备案后自行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阳泉煤运公司安全责任奖罚管理监督组。 七、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的规范化、合理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依据煤矿三大规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第3条、市公司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各类违章行为,严格依照本条例实行处罚。不准乱罚款,不准徇私舞弊。 第4条、全矿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查处违章,必须明确落实责任,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如无法落实责任者,责令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落实,单位不能落实以及单位存在责任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和集体加倍处罚。 第5条、所有职工必须遵章作业,违章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处罚。 第6条、所有职工对违反本条例的乱罚款现象,可向市公司奖罚监督管理组提出意见,由监督管理组裁决。 第7条、本条例适用于涉矿企业井下、地面所有单位和职工,以及在矿承包工程的单位及其作业人员。 第二章 通 则 第8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造成重大事故给予责任者开除处分;造成一般性事故,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并处10000-30000元的处罚;未造成事故给予责任者3000-10000元的处罚: 第1款、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者。 第2款、井下严重违章带电作业或打开矿灯者。 第3款、故意破坏通风、安全设施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 第4款、井下擅自停风、停电或送风、送电者。 第5款、井下所有作业场所,遇停风、风量不足、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电、停产、撤人者。 第6款、擅自打开花闭和入内者。 第7款、在瓦斯超限、瓦斯积聚区域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第8款、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斯排放问题,没有安全措施的责任者和科、队领导不到现场者。 第9款、盗窃火药、雷管、电缆等生产物资者。 第10款、擅自挪移、甩开或破坏瓦斯安全监控监测设施者。 第11款、擅自甩掉不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设施的责任者。 第12款、高瓦斯作业场所出现瓦斯检查人员空班漏检的所在队队长和当日值班队领导。 第13款、斜坡运输多挂车、放飞车、不设警戒的责任者。 第14款、乘坐皮带或扒煤车、运料车及斜坡运输蹬勾者。 第15款、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责任者。 第16款、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第17款、发现重大隐患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第18款、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第19款、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擅离职守者; 第20款、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处理者; 第21款、大巷运输中发生追尾、撞车者; 第22款、违约时停送电、强送电、开关开盖送电、带负荷或越级拉、合刀闸者; 第23款、放炮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者; 第24款、违章造成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者; 第25款、违章造成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者; 第26款、违章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单位领导、现场”三员两长”; 第9条、一般规定 第1款、特殊工种和各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2款、工作期间脱岗、睡觉者,罚款500元。 第3款、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编印下发或向施工人员传达贯彻不及时,罚技术员500元。 第4款、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措施不符,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各罚500元或责任单位领导各罚800元。 第5款、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及时给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罚责任单位领导500元。 第6款、安全大检查”三定”的问题,必须按时解决。否则,每有一条,对”三定”者罚款1000元。 第7款、不按要求认真填写信息卡,罚款500元,不填信息卡,现场安全隐患不落实,罚款1000元。 第8款、入井不带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0元。 第9款、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10款、班前不认真排查,发现职工酒后入井或带病上岗等现象,罚值班干部500元。 第12款、不走过桥,跨越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者,罚款300元。 第13款、擅自使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件者,罚责任者300元或当班班长500元。 第14款、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否则,对其罚款200元。 第15款、井下作业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留下隐患者,对施工人员罚款1000— 元。 第16款、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遇有特殊工程、必须及时制定临时措施,否则罚技术员1000元。 第17款、遇地质构造、特殊工程,必须按规程措施执行,否则罚队长、书记各1000元。 第18款、爆破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峒室附近30mm等范围内,严禁爆破,否则,罚队长1000元,放炮员500元。 第19款、井下放明炮、糊炮,罚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放炮员各500元。 第20款、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空班漏检或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者,罚款1000元。 第21款、井上下主扇、压风机房、火药库、变电站等要害场所工作人员脱岗或睡觉者,罚款500元。 第22款、安全员、井下操作电工及班长、跟班队长以上干部不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不进行瓦斯检查者,罚款500元。 第23款、开掘工作面擅自拆开风筒者,罚款1000元。 第24款、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罚款1000元。 第25款、不履行职责,没有在所管辖皮带头设置不燃性支护或没有完善有效的消防器材的责任队的队长,罚款500元。 第26款、放炮不设警戒,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罚款1000元。 第27款、井下巷道开口、贯通前,在通风安全方面没有进行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28款、井下所有采、掘、开工作面遇开口、贯通、顶板破碎压力大、特殊地质构造、交岔点、大断面施工时,没有进行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29款、井下多队组作业场所施工前,没有组织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30款、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时,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31款、矿井防治水没有执行或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32款、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者,罚款 元。 第三章 采煤专业 第11条、追机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采机司机500元,罚班长500元。 第12条、采煤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对梁分家、接顶不严、迈步不一致,罚当班支护工500元。 第13条、采煤工作面滚帮较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支护,罚班长500元。 第14条、采煤机追机移梁距离超过规定,罚采机司机或支护工500元。 第15条、采煤工作面漏顶时应勾严背实,否则罚班长500元,跟班队长500元。 第16条、采煤工作面漏顶、勾顶时,必须备足物料,设专人指挥,退路畅通,无关人员撤离安全地点,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17条、采煤机割煤,工作面顶板保持平整,不留顶煤,不得出现台阶,否则罚采煤机司机500元。 第18条、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值,有一处罚支护工和验收员各500元。 第19条、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间排距符合规定,否则有一处罚支护工或验收员200元。 第20条、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柱要按规定支设齐全完好,否则罚作业组长或队长500元。 第21条、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挡矸有效,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支护工或跟班队长各1000元。 第22条、支架要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罚队长、书记各500元,罚包机人500元。 第23条、综采工作面至少5个架安设一组压力表,同时设5个矿压监测圆图仪,压力表完好率100%,正常使用,否则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24条、工作面支柱、支架不得超高、超低使用,并完好无缺,泄液柱不超规定,有一处不合格罚跟班队长或班长各500元。 第25条、普采面初采时必须按规定支设戗木、丛柱,否则罚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各200元或队长、书记各500元。 第26条、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切顶密集符合规定,否则罚支护工500元。 第27条、支架与顶板平行支设,倒架不能超过允许范围,否则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第28条、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煤帮作业,确需进入须有防冒顶片帮措施,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29条、支架防片帮板按规定及时伸出,否则一处罚支架工500元。 第30条、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规定值,否则一处罚采机司机300元。 第31条、工作面端面距不能超过规定,否则一处罚支架工200元。 第32条、工作面及两巷的超前支护的单体无防倒措施,罚队长200元;使用不好,罚支护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33条、支护工不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超前替柱,否则罚支护工300元。 第34条、四对八梁未按规定支设,罚支护工200元,班长500元。 第35条、工作面端头支护及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罚支护工500元。 第36条、所有支护柱须打在实底上,迎山有劲,否则罚支护工200元。 第37条、工作面端头锚杆托板、棚梁不按规定回收,罚支护工200元或队长、书记各300元。 第38条、超前支护不足20米,罚支护组长500元,队长1000元。 第39条、工作面两端头出口不符合规定,罚跟班队长或队长500元。 第40条、转载机巷人道不畅通,罚队长500元。 第41条、无空载支柱、支架,一处不合格罚支护工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42条、铺联网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一处罚铺联网工100元。 第43条、割煤拉架防止割网撕网,否则罚采机司机或支架工100元。 第44条、收尾扩循环打锚杆、穿梁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罚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各200元。 第45条、乳化液配比浓度符合规定,否则罚当班泵站司机200元。 第46条、第60条、两巷无杂物,材料设备摆放整齐并有标志,否则罚队长200元。 第47条、乳化液箱长流水罚泵站司机100元。 第48条、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箱无过滤网、液箱卫生差,罚泵站工100元或队长200元。 第49条、采煤机与运输机不闭锁罚维护电工500元或队长1000元。 第50条、更换采机载齿时,必须断电闭锁,脱开离合器,否则罚司机500元。 第51条、采机必须完好、不缺油不缺截齿,否则罚包机人200元。 第52条、工作面通讯控制装置及其支架紧停装置须齐全可靠,否则罚维护电工500元。 第53条、采煤机操作按钮灵敏可靠,不得远距离控制启动采机,否则罚维护电工和操作人500元。 第54条、严禁甩掉各开关保护和短封插件,否则罚维护电工和班长各1000元。 第55条、工作面照明不全,罚检修班跟班队长100元。 第56条、用采煤机牵拉、顶拖其它设备物件,罚采煤机司机、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 第57条、皮带头、库房不按规定配置沙箱,灭火器或失效,罚队长、书记各200元。 第58条、采煤机司机及工作面下风流作业人员须带防尘口罩,否则罚款100元。 第59条、煤库上口不按规定挂警示红灯和设置护栏,罚队长200元。 第四章 开掘专业 第62条、打眼采取湿式钻眼,否则,罚打眼工500元。 第63条、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打眼工与装药工各500元。 第64条、炮眼充填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放炮员500元。 第65条、装配引药不符合规定,罚放炮员500元。 第66条、装药结构与规程规定不符,罚放炮员500元。、 第67条、炭块装炮,罚装炮工500元。 第68条、雷管脚线不短路扭结,罚放炮员500元。 第69条、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罚放炮员500元。 第70条、发爆器不完好,罚队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71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500元。 第72条、放炮前必须撤人清点人数,否则,罚班长500元。 第73条、放炮线不能有破口,否则,罚班长1000元,放炮员500元。 第74条、放炮警戒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班长1000元。 第75条、放炮后要使用放炮喷雾,否则,罚班长放炮员各500元。 第76条、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否则罚放炮员500元。 第77条、装药必须使用炮泥,水炮泥,否则,罚放炮员500元。 第78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要符合规定,否则,罚打眼工或装炮工500元。 第79条、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连接符合要求,否则,罚放炮员500元。 第80条、处理残爆、瞎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放炮员1000元。 第81条、放炮中崩倒的支护不及时支护,罚班长、支护工各500元。 第82条、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否则罚放炮员500元。 第83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否则,罚放炮员1000元。 第84条、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先发出警报,否则,罚掘进司机1000元。 第85条、掘进机两侧及铲板附近不得有人,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第86条、掘进机应安设前照明灯和尾灯,否则,缺一个罚维护工100元或队长200元。 第87条、掘进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否则,罚掘进机司机200元 第88条、掘进机更换截齿时,必须断电闭锁,脱开离合器。否则,罚掘进机司机1000元。 第89条、掘进机非操作侧的紧停按钮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否则,罚掘进机修理工500元。 第90条、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罚掘进机司机500元。 第91条、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它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否则,罚停留人、修理工或队长1000元。 第92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罚掘进机司机500元。 第93条、掘进机截割头不能缺截齿,否则,罚维护工200元。 第94条、掘进工作面漏顶时必须勾实背严,否则,罚支护工、班长各500元。 第95条、锚杆支护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支护工和验收员各500元或队长1000元 第96条、失效的锚杆未重新补打,罚验收员、锚杆支护工各500元。 第97条、锚杆托板要安实牢固,紧贴煤岩壁,否则,罚锚杆司机200元。 第98条、铺网要铺设平整,接茬符合规定,密贴岩壁,否则,罚铺网工200元。 第99条、联网要按规程进行联接,否则,罚联网工200元。 第100条、锚杆拉拔力不得小于规定值,锚索锁定后预应力不得小于规定值,否则,罚验收员、锚杆机司机、锚索坚固工各500元。 第101条、钢带铺设安装牢固,密贴顶板,不松劲,否则罚支护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102条、锚杆间排距符合要求,一处超标,罚验收员锚杆机司机各200元。 第103条、锚杆孔深度应符合规定,否则罚锚杆机司机200元。 第104条、锚杆角度应符合规定,否则罚锚杆支护工200元。 第105条、锚杆外露长度应符合要求,否则罚锚杆支护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107条、锚杆药卷应设置药卷箱,不能乱扔乱放,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108条、锚杆支护的巷道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测点布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及时记入牌板,否则,罚技术员500元。 第109条、锚杆必须按期进行拉拔试验,否则,罚技术员50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配齐或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罚班长、跟班队长、安全员各500元或队长1000元。 第111条、不按规定要求先探后掘,罚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1000元。 第112条、不使用力距扳手,紧固锚杆,罚验收员、支护工各500元。 第113条、架棚巷道棚子前倾后仰,不得超过规程要求,否则罚支护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114条、架棚支护,棚梁接口应符合要求,否则,罚支护工200元。 第115条、支架间距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验收员、支护员各500元。 第116条、架棚巷道棚腿不到实底,一处罚支护工200元。 第117条、支架迎山角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验收员、支护工各200元。 第118条、架棚巷道,撑(拉)杆的位置、数量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支护工200元。 第119条、架棚支护,按要求设置防倒装置,否则,罚验收员、支护工各200元。 第120条、架棚巷道,盘帮勾顶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验收员、支护工各200元。 第121条、架棚支护,支架梁水平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验收、支护工各200元。 第122条、空顶作业,罚支护工、班长、跟班队长、安全员各1000元。 第123条、所有支护必须打在空底上,迎山有劲,否则,罚支护工200元。 第124条、U型钢棚腿搭接长度和耳卡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支护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125条、掘进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头、机尾按规定应打好压柱或地锚,否则,罚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各500元。 第127条、处理堵塞的喷射管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它人员,否则,罚修理工200元。 第128条、撤换支架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支护工500元。 第129条、维修井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支护工200元。 第130条、顺槽皮带巷应按规定设置洒水阀门,否则,罚队长200元,修理工100元。 第131条、不使用净化水幕,罚班长200元。 第132条、施工工艺和工序与规程相符,否则罚技术员、队长各1000元。 第133条、工作面风筒吊挂整齐,逢环必挂,不漏风,否则罚风筒工200元。 第134条、巷道内无淤泥、积水、杂物,否则罚班长、验收员、跟班副队长各200元。 第135条、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136条、管线吊挂整齐,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机电工200元。 第137条、作业场所必须悬挂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等图板,否则每缺一项罚技术员100元。 第138条、掘进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139条、巷道净高、净宽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验收员或打眼工、掘进机司机各200元。 第140条、拌料操作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否则罚班长、验收员各200元。 第141条、工作面喷浆封闭厚度不够,封闭不及时,罚喷浆工、班长、验收员各500元。 第142条、喷层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罚喷浆工、验收员各500元。 第143条、喷浆表面不平整,罚喷浆工200元。 第144条、喷射混凝土后要及时洒水养护,否则罚班长、验收员各200元,队长500元。 第145条、铺喷巷道出现一处”穿裙”、”赤脚”现象,罚班长、验收员各200元,队长500元。 第146条、喷浆巷道中有一处”露筋”现象,罚喷浆工、验收员各200元。 第147条、复喷成巷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148条、砌碹巷道的砌体厚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砌碹工、队长各500元。 第149条、砌碹基础不到实底,罚砌碹工、队长各500元。 第150条、基础不铺设底灰,罚砌碹工、队长各200元。 第151条、壁后充填不饱满,出现一处空帮、空顶,罚砌碹工500元。 第152条、砌体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罚砌碹200元。 第153条、干缝、瞎缝,重缝超过规定,罚砌碹工200元。 第154条、水沟深度、宽度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队长、验收员各200元。 第155条、耙斗机开机时前方、两侧及耙斗运行范围内不得有人,否则罚耙斗司机500元。 第156条、耙斗机缺支撑杆、缺卡轨器,罚机电工200元。 第157条、耙斗机护绳栏不符合规定,罚队长500元,机电工200元。 第158条、耙斗机尾轮必须按规定固定牢靠,否则罚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159条、耙斗机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罚机电维护工200元。 第160条、上、下山安设耙斗机时必须有防跑装置,否则罚班长、验收员各200元,队长500元。 第161条、装岩机电缆托滚设施必须使用好,不使用一次,罚跟班队长500元,班长200元;所用电缆破损应及时更换,发现漏电一次罚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各1000元。 第162条、装岩机、液压钻车、耙斗机、喷浆机停止工作,开关必须打在零位闭锁,否则罚司机500元。 第163条、充电车运行中司机应挂好防护链,牵引列车要挂好尾灯,遇弯道、道岔、斜坡口、人车站必须减速警示,否则违反一条,罚司机500元。 第164条、充电车不得异道拉、顶车辆,否则罚司机、信息员各500元。 第165条、充电车机头落道,罚司机200元;矿车落道一次,罚司机200元。 第166条、充电车行驶过程中因电量不足,罚充电工200元。 第167条、充电车刹车装置中没有灌沙,罚司机500元。 第168条、充电车违反规定超挂车辆,罚挂勾工、司机各500元。 第169条、严禁变形严重的车体,装载超高的重车进入翻笼,否则罚摘挂钩工500元。 第170条、摘钩工严禁在翻车房靠配电室一侧摘钩,否则罚摘钩工500元。 第171条、矸石翻车司机在开动翻笼时,任何人不得接触翻笼的转劲部分,翻笼进出口两米以内不得有人停留,否则罚翻车司机500元。 第172条、矸石翻车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捡碳、捡铁或做其它事情,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五章 机电专业 第173条、皮带不得用破板或无固定架的托辊别皮带,防跑偏,否则罚皮带维护工或皮带司机200元。 第174条、顺槽输送机皮带托滚齐全完好,胶带不跑偏,各种保护齐全,电缆吊挂卡子铺设开关上架等符合要求,电器设备处无积水,否则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第175条、 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挂牌管理,包机牌、操作要领牌、警示牌、制度牌若出现空缺及内容不全者,罚包机人或技术员、队长200元。 第176条、入井电气防爆设备必须有机电科粘贴的防爆合格证,发现一台无合格证,罚机电部长、队长、防爆检验员各500元。 第177条、电气开关的过流整定及容断器熔体与整定卡不符合规定,罚包机人200元。 第178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未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线,引入的管路未进行两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未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进入采区巷道的铠装电缆、管路未进行两处以上接地、发现一处,罚机电副总、机电部长、队长各500元,罚机电部门5000元。 第179条、机电硐室必须有向外开、合格的防火铁门和栅栏门,设备安装位置正确。否则,罚机电部长、队长各500元,罚机电部5000元;变电硐室电缆穿墙管封堵不严,罚责任人200元;绝缘用具不齐全或不完好者,罚变电所电工200元;队长500元。 第180条、变电所、配电点无专人值班或未经矿总工审批,擅自不派专人看守,罚机电部长、队长各500元。 第181条 、井下变电硐室、配电点、运输皮带头、井下油脂库、过路开关处等要按有关规定设置不燃支护,消防灭火器具、绝缘用具,有一项不合格,罚机电部长、队长各500元。 第182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应有专人负责,并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标志牌,停电后,开关操作手把要闭锁,并有专人守护。否则,罚操作人200元,罚机电部长500元。 第183条、操作高压电器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千伏级电器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否则,罚操作电工200元。 第184条、供电线路未按规定安装或擅自甩掉漏电保护装置,漏电器不动作或试验不动作者、不灵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0元,罚机电部长1000元,罚机电部5000元。 第185条、各种保护必须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一处不合格,罚包机电工500元,罚机电部长1000元,罚机电部5000元。 第186条、增减变更井下负荷,延长缩短供电主线路,增加或裁减供电设备,不办理审批手续(口头通知无效),罚机电部长1000元,罚机电部5000元;供电系统所有机电设备未按已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安装或安装使用单位无书面申请变更报告,擅自变更设备容量、功率、供电方式,造成选型不当,超载运行,继电保护无法保护等,罚机电部长 元,罚机电部10000元。 第187条、各区队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按时进行电机、电缆绝缘摇测,远方漏电试验、接地电阻测试,对检验后不合格及超标点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每查出一处,罚包机人200元,罚机电部长500元。 第188条、电气设备因保护不起作用或各级开关整定不合格,造成越级跳闸、罚包机人500元、罚机电部长1000元。 第189条、接地系统接地导线、接地极选择与使用不合格,罚机电部长500元。 第190条、井下同一地点安装三台包括三台以上电气设备,未装设合格局部接地极,发现一处,罚包机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1条、井下高低压电缆必须按规定吊挂、间距合理,不得盘圈拖地,用铁丝吊挂,出现一处,罚包机人200元,队长300元。 第192条、井下接线四通,三通严禁喇叭嘴朝上,出现一处,罚包机电工200元,机电部长300元。 第193条、电气设备及线路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电缆破口、发现一处,罚包机人1000元,机电部长 元。 第194条、电气设备反线路出现密封圈外径小,内径大、开关进线刀削、锉细、接线长度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罚包机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5条、金属圈、钢垫板不符合标准,密封圈失效,防爆面有伤痕超标、发现一处,罚包机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6条、JDB保护不起作用,使用非真空接触器开关,发现一处,罚包机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7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保护,控制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罚操作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8条、凡采、掘、开供电不分家,或风机专用线路上接其它负荷,罚机电部长1000元。 第199条、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电源,双风机、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切换,或运行中两闭锁不起作用,罚包机人1000元,机电部队长、队长各 元。 第200条、局部通风机开关或继电器失灵,罚包机人500元、机电部长1000元。 第201条、五小电器牌板,电铃信号有声有光,若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200元。 第202条、煤电钻不使用综合保护器及不按规定试验、信号线不用四芯线用其它代用,罚队长500元。 第203条、设备上的控制、闭锁及试验按钮,操作手把必须齐全完好,有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0元。 第204条、电器设备因淋水、浸泡,造成绝缘下降而发生事故的,罚包机人500元,罚机电部长、队长各1000元,罚机电部5000元。 第205条、井下各处照明符合规定,工作面急停装置和信号、通讯设施齐全完好,有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0元,队长1000元。 第206条、发出的矿灯,连续正常使用不足11小时,出现红灯或灭灯现象,罚充电工200元,出现失爆矿灯,罚机电部长500元,包架人200元。 第207条、井下压水管、排水管、压风管必须按规定吊挂整齐,专管专用,拐弯处、过墙处有指示牌,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管线管理人员200元,队长200元。 第208条、皮带别棍、绞车护绳板齐全可靠、钢丝绳无毛刺,一处不合格,罚包机电工200元。 第209条、巷道积水一处超规定,罚维护工200元,队长300元。 第210条、井下机械设备的坚固件必须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200元。 第211条、机械设备漏油,油号、油质、油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有一次,罚包机人200元,队长300元。 第212条、油脂库存在用具不全,油桶无盖,无规格型号,标志牌,抽油器不上架,盛油用具混乱放,无专用油桶,存放杂物,无管理制度和无专人管理等问题,罚看库人300元。 第213条、处理采煤机、掘进机等大型设备故障时,没有专用海绵、工作棚布、工作洗油、专用漏斗、过滤网、专用工具、专用油盆或不搭蓬布,不彻底清除设备卫生、开盖检修等,罚包机人、检修人员200元,队长300元。 第214条、对综采队、综掘队不认真执行班检、日检、旬检的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不认真、不及时、漏填检修记录,发现一次,罚包机人200元,验收员200元,队长300元。 第215条、采煤机、掘进机等设备必须做到空载后停机,不准带负荷启动设备,发现一次,罚司机200元。 第216条、采煤机、掘进机强行割硬岩,不采取松动岩层措施,采煤机割支架,发现一次,罚司机500元,班长500元,队长500元。 第217条、采煤机、掘进机冷却喷雾效果必须符合规定,截齿必须齐全锐利,警笛完好,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司机200元或罚包机人200元。 第218条、刮板输送机的液压推移装置必须完好,机头、机尾锚固支柱打牢,发现一处不合格,罚移溜工200元,包机人200元。 第219条、刮板输送机缺刮板或掉头刮板,缺螺栓、槽子错口、槽缸坏、齿轨、挡煤板、铲煤板和各种防护罩不完好及空缺,罚运输机司机200元,包机人200元,罚队长300元。 第220条、各转载点前后运煤设备搭接符合规定要求,设备平整,弯曲和倾斜角度符合规定,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转载机司机200元,包机人200元,队长300元。 第221条、液压系统无跑、冒、漏、滴、液管接头用销子,液压支架设施齐全符合规定,无自动泄液,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支架工200元,检修班跟班队长300元。 第222条、刮板输送机或转载机必须配置紧链器。否则,罚队长200元,调链和接链必须使用紧链器。否则,罚操作人员200元,班长300元。 第223条、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使用硬连接,不使用软启动,液压联轴器不使用规定介质及易熔塞、防爆片,无安全设施(行人过桥、机头防护网栏、机尾防护罩等),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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