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562917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9.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   目录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法律问题含义;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内容提要 主要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经济,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各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待遇。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法律问题含义 所谓家庭暴力引发法律问题,是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之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 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存在不外乎产生以下主要涉法后果: (1)受刑法惩处; (2)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3)受民事制裁; 以上那种行为产生都以我们家庭、生活和社会产生很大影响,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广泛关注。往往会在人群中产生极坏影响,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不断呈上升趋势, 以往人们的观念又助长了这类暴力行为升级, 由此产生暴力行为升级, 由此产生暴力案件逐年增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构成严重犯罪的,我们必须采取适当措雄加以制止。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家庭暴力涉法与其它暴力涉法区别 1、家庭暴力涉法的施暴者多为丈夫其违法行为多是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妻子受欺凌,丈夫对受害者施以暴力给受害者精神和身体产生严重伤害,甚至残忍杀害他人生命,根据执法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涉法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罪犯是丈夫其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案件发生,也是与其它暴力涉法的显着区别。 2、隐蔽性强,家庭暴力涉法因其发生于家庭内部,当事人双方是夫妻关系,给社会组织调解矛盾产生了很多不便。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左右了很多人的干预,所以很难预见与制止。当事者又心存顾虑往往采取隐忍态度,客观上助长了此类案件发生,往往是产生了极坏影响后司法机关介入后才暴露出来,所以说它的可预见性比其它暴力行为弱,带有很大隐蔽性。 3、家庭暴力涉法危害性极大。近来年有关媒体报道夫妻双方为达到与其情妇(夫)长期生活为目的,残忍杀害对方的严重违法案件日渐增多,仅去年一年广东省司法部门统计结果表明此类案件多达130多起,其手段无不另人发指,其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存在,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经济、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近尔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1)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有所改变,带来夫妻感情薄弱,以利益为纽带存在婚姻大为增多,由利益支配权产生矛盾而引起争执的暴力事件增多;夫妻感情不合,彼此性情爱好差异产生暴力事件 ;夫妻双方生活作风行为不检点引发相互猜疑而引起,近年来发生在江苏南通市丈夫朱东军残忍杀害其妻并焚尸灭迹一案,和甘肃省的两起杀妻案充分说明了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暴力案件严重危害我们的生活,丈夫朱东军是在与其妻因女方父母就医的经济问题中意见不和引起争执,在双方亲属劝和不果下,丈夫用菜刀杀害其妻。 (4)社会转型期间收入分配不均产生“第三者插足”情景,为与“第三者”长期生活而杀妻。(5)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鬼混而勾奸杀夫者,我们经常能从电视媒体上看到此类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从古至今的长期性也是诱导此类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6)诸多因素的存在产生的暴力事件,司法机关介入时间问题也起很大作用,大多司法机关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暴力倾向我采取“不告不理”态度,真正初始介入很少。(7)夫妻双方对感情破裂“死亡婚姻”由于种种原因认识不够,在思维定式与传统观念中徘徊,报着“家丑不可外扬”态度,日积月累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矛盾,以上诸多原因产生暴力事件,应该说都是严重涉法案件根源,在矛盾激化时都可产生严重刑事案件,双方为达到各自目的而采取极端方式对待他方,给我们社会添加不稳定因素。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1、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名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也将反对家庭暴力列为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有关妇女维权部门调查近年宋各地反家庭暴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种妇女维权组织及政府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各地成立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妇女及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 为了更好的及时的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法律保障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机制。第一以保障法律为基础,建立司法保障体制,运用我们社会强大维权力量,切实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目前涉及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有《宪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对妇女权益保护只是一个纲领性规定,而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只注重是否判决离婚准则,可操作性差《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操作禁止性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笔者认为以上法律法规都在各个方面禁止子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但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的行为给予某种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作明确规定。,已出台修改过的《婚姻家庭法》也注意弥补以往《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不足:第二从各级行政部门和妇女权益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中给予重视,深入在广大家庭中普及宣传教育,引导人们认识家庭暴力事件存在危害性。帮助社会弱势人群依靠法律,行政部门所有权在与违法暴力行为作斗争。除重视立法以外,加强对施暴者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司法机关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神圣使命,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暴力行为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件稍好的地方可以以政府为主,社会团体及妇女协会共同成立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积极预防阻止暴力事件发生,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三,从个人素质提高上扭转局面,全社会从参与教育惩治家庭施暴者,杜绝根源上暴力事件发生,广大妇女同志应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彻底转变观念,学会运用法律及有关部门的约束力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各妇女组织、各级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妇女普法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每个人的法律意识观念,增强反家   庭暴力的自觉性与斗争性。广大社会职能部门、单位、街道、村民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配合个人帮助认识提高抗暴意识与认知让每个社会单元都能从中自觉认识其危害性。从自我素质提高中远离家庭暴力。 2、传统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思想,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信条,它受封建法律保护,例如《唐斗伦》条中记载“夫对妻、诬告不论,欧不论,欧伤不论,谋杀,徒三年,妻对夫诬告欧伤都无罪,谋杀只判刑三年,也没有死罪,这样法规规定,是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社会观念,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案都反映了男尊女卑,丈夫存在男尊思想。认为娶来媳妇买宋的马,任我骑任我打,把妻子看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任他支配,要求妻对他绝对服从,否则,就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比如一李姓当事人,其大自结婚初就开始打骂她,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法庭审理时,他大言不惭地说: “我是打她不少,只要她稍不满我意就打”,他认为打老婆天经地义,是管教妻子的有效手段,在一些家庭中,家庭暴力成为丈夫维护其家权威,显示力量和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 传统家庭一体化观念,家庭暴力之所以长期存在,难以控制,难以有效控制,之所以目前对家庭暴力救济和公共都比较乏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固,传统的家庭文化强调家庭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认为在家发生事情是内部问题,应在家庭内部解决,非家庭成员无权干涉,至今基于婚姻关系家庭暴力,人们似乎往往将家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全命之上,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纠纷,夫妻打架是普遍事情,缺乏舆论谴责使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从而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再发生,乃至愈演愈烈,就受暴者亲、邻居及朋友的心态来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一方面是“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受暴者和施暴方大都极力对外界隐瞒,封锁消息,排斥外界对家庭暴力干预,另一方面,许多了解情况的邻居的明明听到打骂声、哭喊声,都认为是家务事,不便于插手干预。 3、全社会加大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意识,切实提高社会成员对家庭暴力问题正确认识。 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要解决对暴认识,长期以来,家是家务纠纷,而受到社会的漠视。只有全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和对人权的践踏,才能促使国家,社会和民众共同努力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彻底破除封建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意识,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籍以产生和存在的思想文化土壤。在这方面,国外的机会性别理论可资借鉴,正是社会对另性与女性的观念定位影响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责任分工,影响了与角色相关能力和特长发展,进而决定了两者在社会家庭中支配与服从的权利关系,而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结果表明,男女两性之间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是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重要原因,要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使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社会性别观,逐步确立家庭中真正平等地位,这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思想前提,这种教育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1)中小学教育中加入相关的内容,使公民从小养成正确性别意识,这是在全社会建立良好两性关系的基础: (2)针对社会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分工正确性别意识,这是全社会建立良好两性关系的基础; (3)针对社会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分工的传统认识,以及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充分利用媒体,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纠正错误;针对司法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可以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典型案例分析或报告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他们的平等意识和人权观念,认识到“无论发生在哪里的暴力均是暴力,家庭暴力,均是暴力,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人身权利侵害和人权侵害”,从而以执法人员的身份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依法保护,维护人权。 4、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完备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在对施暴惩罚性规定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规定作必要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首先刑法上(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追究针对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加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相胁迫,造成严重的后果,予以刑事追究,这种行为是引起胁迫对象(受害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抑制反抗的目的: (2)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时间持续性,可以分美国刑法规定,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施以制裁。 其次民法上,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割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可增加行政等其他方式制裁措施,比如对施暴者强制进行心理治疗,强制进行法制教育。 2、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援助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们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家庭暴力均会导致处罚适用,即使达到适用标准,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从立法上看,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特指法院保护规定人员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所作裁判,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措施时,可以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在此方面作了有效探索。 4、相应的证据制度和诉讼机制,在证据制度上可以借鉴国外受暴妇女综合症理论,确认在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下的妇女杀害丈夫的案件中,其专家证言可作为该妇女的行为不正当防卫的证据。受暴妇女综合症是一个社会心理的名词,它用来指长期家庭成员,特别是受丈夫或男友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暴妇女综合症是暴力环境和后天的无助感这两个理论的理论合体,最早的临床法医心理学理念家诺尔•沃柯博士为解释长期遭受暴力侵害的妻子不离开施暴丈夫的原因而提出的。受暴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通常是专家向法官及陪审员解释丈夫或男朋虐待的生理及心理造成的影响,指出一般受暴妇女的共同经历其共向心理和社会性格,分析个案受暴妇女的具体情况,最后阐明被告是否受暴妇女综合症的受害人,解释被告为什么置身于被杀害的恐惧中,并由此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案件利用强有力的舆论媒体力量给予曝光让施暴者成众矢之的,起到震慑警戒,其他欲施暴者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违法认识,从根源上消除 参考文献:1.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2.《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 3.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5.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家庭暴力违法这一严重违法事件。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