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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封弥誊录制度是宋代科举考试的一大发明。对此,前辈学者和当代同仁多有论述i,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现不揣浅陋,试加论述,以就正于方家。
一、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1、封弥誊录制度的渊源
封弥,又称糊名,这一考试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唐代,但当时大概先用于制举考试。《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云:“永昌中,武后策贤良方正,诏礼部尚书李景谌糊名较覆。说所对第一,后署乙等,授太子校书郎,迁左补阙。”
稍后,糊名又用于吏部铨试。《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但到天册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ii,遂下敕曰:“……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iii大约三十年后,唐玄宗在吏部铨试中又恢复了糊名试判。《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载:“[开元]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唐代制举和铨试糊名考试大概都只是实行了很短的时间。
直到五代后周广顺二年,赵上交知贡举,糊名才开始用于科举省试。《宋史》卷二六○《赵上交传》载:“广顺初,拜礼部侍郎。会试贡士,上交申明条制,颇为精密,始复糊名考校。擢扈载甲科,及取梁周翰、董淳之流,时称得士,转户部侍郎。明年,再知举,谤议纷然。时枢密使王峻用事,常荐童子,上交拒之。峻怒,奏上交选士失实,贬商州司马。”赵上交被贬,省试糊名亦随之被废。
2、宋代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封弥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宋代科举糊名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的殿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载:“[淳化三年]三月戊戌,上御崇政殿,覆试合格奏名进士。先是,胡旦、苏易简、王世则、梁颢、陈尧叟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由是士争习浮华,尚敏速,或一刻数诗,或一日十赋。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纳之。于是,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五、《玉海》卷一一六《景德考试新格》记载略同。对于殿试封弥始于淳化三年,学界亦无分歧。不过,这已经是宋朝建国32年之后的事情了。
而对于省试实行封弥的时间,则有多种意见。徐规、何忠礼认为:“省试糊名始于大中祥符元年。”iv荒木敏一认为,始于景德四年。v其根据都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纪事:“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自此始。”及李焘的原注:“按《周起传》云,起创糊名之法;又《陈靖传》,亦云糊名考校始于靖。盖靖先请用之殿试,起复用之礼部,故起首为封弥官也。”穆朝庆则认为,省试封弥始于咸平二年。vi其根据是,《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记载:“[咸平]二年正月十日,命礼部尚书温仲舒等知贡举,刑部员外郎董龟正、太常博士王陟同试举人及封印卷首,仍当日入院。”《长编》卷四四记载略同,李焘又云:“礼部贡院封印卷首,自此始。”
徐规、何忠礼与荒木敏一的意见并不矛盾,不过是景德四年十二月任命周起、滕元晏为封弥官,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省试实施糊名考校罢了。真正的分歧在于徐规、何忠礼与穆朝庆之间。即省试糊名究竟是始于大中祥符元年,还是咸平二年?二者之所以有如此分歧,关键在于对“封印卷首”一词的解读不同。穆朝庆认为,“封印”即“封弥”;何忠礼认为:“此处的‘封印’,当不作‘封弥’理解,而是‘印署’之意。因为它起有记验与限制的作用,故亦可称为‘封印’。”vii
检阅宋代文献,除上引《长编》卷四四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记载“封印卷首”外,在景佑元年之前,至少还有11处可以见到“封印卷首”一词。现不惮其烦,征引
1、[咸平三年]三月十七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又命国子博士雷说、着作佐郎梅询于后殿封印卷首。
2、[景德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帝问宰臣等:“天下贡举人几何?”王旦曰:“万三千有馀人。”帝曰:“约常例奏名几何?”曰:“大约十取其一而已。”帝曰:“当落者不啻万人矣。必慎择其有司。”旦曰:“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顺,然须择素有操执者。凡进士、诸科试卷,悉纳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知举官考定等第后,复令封之,俟覆考毕,参校其得失。”
3、[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先是,上尝问辅臣以天下贡举人数。王旦曰:“万三千有馀,约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则当黜者不啻万人矣。典领之臣,必须审择,晁迥兢畏,当以委之,周起、王曾、陈彭年皆可参预。”冯拯曰:“封印卷首,若朝廷遣官主之,于理亦顺,尤宜用素有操守之人。”旦曰:“滕元晏于士大夫间少交游。”上曰:“今当以朱巽代周起知举,令起与元晏同掌封印事。”
于是,命翰林学士晁迥、知制诰朱巽、王曾、龙图阁待制陈彭年同知贡举。既受诏,上谕以取士之意,务在至公,擢寒俊有艺者。又命监察御史严颍、张士逊监贡院门,都官员外郎乔颜、太常博士郑彝、太常丞陈既济巡试铺,太常丞、直集贤院任随、着作佐郎陈覃点检进士程试,大理寺丞马龟符等六人考校诸科程试。又命知制诰周起、京东转运使、祠部员外郎滕元晏封印举人卷首,用奉使印;殿中丞李道监封印院门。进士、诸科试卷,悉封印卷首,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知举官既考定等级,复令封之进入,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元晏,中正子。士逊,光化军人也。
4、[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所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乞别差人。”从之。
5、[天禧三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钱惟演权知贡举,命国子监直讲马龟符、刑部详覆官王、大理寺丞张峤、大理寺详断官赵继武、国子监说书卢自明、冯诚为考试官,户部员外郎兼太子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冯元封印卷首,秘阁校理李垂、国子监丞王准点检试卷,集贤校理陈宽、馆阁校勘晁宗懿覆考诸科试卷,直史馆陈从易、国子博士李成务考试知举官亲戚举人。
6、[天圣元年]闰九月十二日,命侍御史高弁,职方员外郎、判三司开拆司吴济,直集贤院胥偃考试开封府举人;监察御史王轸封弥卷首。殿中侍御史王硕、直史馆张观考试国子监举人;直史馆章得象太常寺考试亲戚举人,监察御史张亿封印卷首。”
7、[天圣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以御史中丞刘筠等权知贡举,龙图阁待制滕涉、判三司户部勾院、刑部郎中李若谷封印卷首。
8、[天圣五年]正月十二日,以枢密直学士刘筠等权知贡举,……工部侍郎赵稹、监察御史鞠泳充封印卷首。
9、[天圣八年]正月十四日,以资政殿学士晏殊等权知贡举,……右司谏范讽、监察御史崔暨封印卷首。
10、[明道二年]八月十二日,命三司盐铁判官杨日华、直史馆郑戬、开封府推官明镐考试开封府举人,侍御史郭劝封印卷首。
11、[景佑元年]正月十六日,以翰林学士章得象等权知贡举,侍御史蒋堂、右正言滕宗谅封印卷首。
由上引11条宋代史料可知,“封印卷首”一词不但见于咸平二年,此后又见于咸平三年、景德四年、大中祥符四年、天禧三年、天圣元年、明道二年和景佑元年。这11条宋代史料中的“封印卷首”均指“封弥”,宋人不至于将“封印”与“封弥”混淆到如此程度。所以,我认为省试封弥应该始于咸平二年。至于《长编》卷六七、《文献通考》卷三○景德四年十二月纪事所载“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大概是在咸平二年至景德四年间的省试中,“封印卷首”尚未“别命官”,而由其他考试官兼管,如咸平二年的封印卷首官董龟正和王陟即是“同试举人及封印卷首”;viii到景德四年十二月,才开始任命周起、滕元晏专门负责“封印卷首”,即封印卷首“别命官”自此始吧。
关于解试实行封弥的时间,《长编》卷八三载:“[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辛卯,开封府考试举人。旧制,试官更互封弥卷首,直集贤院杨侃等请别差官。从之。”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二四载:“[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所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乞别差人。从之。” 据此,在大中祥符四年之前,开封府解试已经“令小试官更互封弥卷首”;此后,始别差官专门负责封弥卷首。
又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九载:“[明道二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校过落。”《长编》卷一一二载:“[明道二年]七月乙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仍委转运司于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封弥官。”可见,至迟明道二年,封弥制度即广泛推行于诸州府军监的解试。
誊录制度的创立和推行
科举考试实行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糊名考校》云: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着为令,尔后识字画之弊始绝。
由此看来,誊录制度似乎始创立于仁宗时期,实则不然。《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载:
[景德二年]五月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河北举人,内出题《建用皇极赋》、《昭德塞违诗》、《汉文宣二帝政理孰优论》。帝召王钦若等一十一人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别录本,去其姓名,召两制、尚书、丞郎、两省、给谏、馆阁官凡三十人,分处殿东、西阁覆考之。帝遣中使宣谕,令尽公平,无得压降等第,令钦若总详之。是夕,内阁十人于殿后及试诸科举人,糊名考定如例。得进士范昭已下一百四十六人,第为三等,并赐及第、同出身、同学究出身。
《长编》卷七一亦载:“大中祥符二年六月庚戌,上御崇政殿亲试,仍别录本考校。”可见,“别录本”即是誊录。誊录也是首先从殿试开始的,殿试誊录始于景德二年。
至于省试何时誊录,《长编》卷八四载:
[大中祥符八年]正月甲午,……是岁,始置誊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讫,复送封印院,始送知举官考校。
《玉海》卷一一六及《宋史·选举志》亦云,大中祥符八年,省试始置誊录院。据此,省试誊录起码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
关于开封府解试的誊录,天禧二年十月三日 ,开封府发解官任布等上言:“望依南省例誊录进士试卷,及前一日先进诗、赋、论题目,御笔点定。”真宗诏曰:“题目依奏进入,余不许。”ix 即真宗未允许开封府解试实行誊录。此后近二十年间,未见解试誊录的记载。《长编》卷一二○载:
[景佑四年]六月丙申,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自今封弥誊录如礼部。从左司谏韩琦之请也。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一○所载略同。据此可知,在任布建言近二十年之后,到仁宗中期,誊录制度才在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的解试中实行。至于诸州府军监解试的誊录,《玉海》卷一一六云:“诸州易书,自景佑四年始。”或许较开封府、国子监解试稍晚,但大概不会晚于下次开科考试的庆历元年。
从以上可以看出,封弥誊录制度的创立与推行至少有两个特点:一是首先创立于殿试,然后逐步推行于省试、解试;二是,封弥誊录制度从创立到普遍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太宗淳化三年殿试封弥,到仁宗景佑四年诸州府军监解试誊录,前后经历了太宗、真宗、仁宗三朝46年。
二、封弥誊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封弥誊录的机构与官员
根据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负责“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即封弥者为“编排官”;负责“誊写校勘”即誊录者为“封弥官”。x。后又单独设立对读官负责“校勘”,则封弥官仅负责“誊写”试卷。如嘉佑六年殿试,翰林学士贾黯、侍御史知杂事范师道、右司谏赵拚3人为编排官,傅求、王陶2人为封弥官,胡稷臣、苏衮、傅尧俞、张次立、宋迪、周孟阳6人为对读官。xi宝佑四年殿试,“中顺大夫、行大理少卿高衡孙,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兼资善堂赞读皮龙荣”2人为编排官,“朝请大夫、新除大理寺主簿张檠(棼),朝散郎、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张蕴”2人为封弥官,“承直郎、差充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干办公事陈应星,从政郎、添差两浙路转运司干办公事陈问,从政郎、监行在省仓下界斛面官唐再炳,从政郎、监行在车辂院门余孟成,文林郎、差充两浙西路转运司准备差遣魏正子”5人为对读官。xii又如咸淳七年殿试,“朝议大夫、新除太府少卿邓益,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右司陈纬”2人为编排官,另有对读官、封弥官各若干人。xiii从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看,殿试未见设有誊录官,或许两宋一直遵守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
而省试则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如咸淳七年省试有封弥官6人、誊录官3人、对读官24人。当年别院试、四川类省试也均设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xiv
负责封弥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封弥院”,或称“封印院”、“封弥所”;负责誊录的机构或场所称为“誊录院”,或称为“誊录所”;负责校对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对读所”。天圣七年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使用”。xv官员、机构、印信的设置更为完备。
2、封弥誊录的程序
关于封弥誊录的程序,《长编》卷七六载:
[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上御崇政殿亲试,……内出新定《条制》: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据此可知,封弥誊录的程序为:第一步,由编排官去掉卷首的乡贯状,即应举人姓名、年龄,曾祖、祖、父三代姓名,籍贯等,以字号作为顺序次第;第二步,交由封弥官誊录、校对;第三步,交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上,送覆考官再评定等第;第五步,由编排官对比初、覆考官所定等第的异同,如果不同,即再详阅试卷,确定其中一个相近的等第;第六步,调取乡贯状的字号,与试卷字号相合,即以其姓名、次第和试卷一并上报给皇帝,然后唱名,赐进士及第。
此后,殿试设详定官,负责确定进士等第,编排官专管封弥编号。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不别立等第。如《梦溪笔谈》卷一云:“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弥封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即不别立等第。”嘉佑六年,王安石为详定官,奏请皇帝之后,始可别立等第。
解试、省试封弥誊录程序与殿试略同。《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云:
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
据此,省试第一步,由封弥所封住卷首乡贯状,在试卷上打字号;第二步,由誊录所誊录试卷,校对无误;第三步,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发送别房覆考;第五步,呈送知贡举,于誊录所调取真卷,确定录取名次:第六步,申报尚书省,拆号放榜。
3、封弥字号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载:“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那么宋代是如何编号的呢?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北宋时期,一般是“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如大中祥符二年殿试,“仍以高等十卷,付宰臣重定。王旦请以‘王臣’字号者为第一,帝然之。因阅晁迥等所正以‘王臣’为首卷,即梁固也。”xvi该榜状元梁固的字号为“ 王臣 ”,即是取自《玉篇》卷第一、玉部第七。
又如嘉佑六年殿试,“奏乞送‘火冒’字号卷重详定。封弥关详定五号,奏取旨。御药院关奏,圣旨:看详定夺‘革弓’、‘多农’、‘角儿’、‘角碍’、‘虫刀’五号等第。”xvii所谓‘火冒’字号卷,即是状元王俊民的殿试卷xviii,此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火部第三百二十三。圣旨看详定夺的五个字号,“革弓”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革部第四百二十三,“多农”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一、多部第三百十五,“角儿”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角碍”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六、角部第四百二十,“虫刀” 字取自《玉篇》卷第二十五、虫部第四百一。
南宋时,封弥撰号与北宋有所不同,大概为了防止泄漏和便于编排顺序,一般以三个字组成一个字号,“字号用《千字文》”xix。如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三月殿试,宣谕宰臣沈该等曰:“……朕前日谕考试官,令取直言,置之上列,非为虚文,可将‘任贤辉’字号卷居第一。”xx“任贤辉”即状元王十朋殿试卷的字号。又如孝宗隆兴元年二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知贡举洪遵等言:“考校‘己康感’字号试卷,学问源渊,论议切直,为前后场之冠,已考入魁选,偶策卷误犯哲宗旧讳。”诏楼钥特降末等头名。xxi“己康感”即是楼钥殿试卷的字号。
后来,改为“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庆元五年又基本改为三成字。《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载:
庆元五年六月,臣僚言:“……至若封弥撰号,例以三不成字凑成一号,盖防漏泄也。殊不知点画之间,便有同异。夫字号用《千字文》,且如‘方’之与‘文’,阙其一画,不知其为方耶?为文耶?以至‘目’之与‘且’,‘才’之与‘寸’,亦然。若不全成,何以区别?前后差误,率皆由此。乞应封弥撰号,并用全字,以绝差误之失。”礼部勘当:“除母头十千等,仍用不成字外,余依所乞。”从之。
嘉定七年九月四日,通判临安府孔元忠言:
准差监类试所门兼撰号,检会试卷封弥打号,母头既同,从来以《千字文》排去,其间相类,可以添改。如‘乃’可为‘及’,‘王’可为‘玉’,‘白’可为‘百’,‘止’可为‘正’,‘心’可为‘必’,‘比’可为‘此’,‘旦’可为‘且’,‘壁’可为‘璧’,‘乂’可为‘又’,‘中’可为‘甲’之类,共一五十四字。万一或出奸弊,甲能文乙不能文,或有请嘱,将甲乙两卷‘及’字、‘玉’字中选字号,却以‘乃’字、‘王’字试卷添一笔持出,有司仓猝,但见草卷、真卷一同,不假以文比对,便行开拆,何缘辩白?岂不为试者之不幸!乞下封弥所,不许重行施用,并下礼部、国子监契勘。
既而,礼部言:“国子博士曾焕等看详:孔元忠点检得字画相类不合兼用,所乞委是允当。如遇试场,即合遵守施行。”诏从其请,孔元忠所列举的154个字画相类的字,在封弥撰号时不再使用。xxii
三、封弥誊录制度的论争与废复
殿试、省试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之后,立即得到上至皇帝、宰相,下至应举人的赞扬。景德四年闰五月,真宗降诏榜下礼部贡院,说明“所以杜绝私请、搜扬寒秀之意,举人见者咸喜”。十二月丙辰,真宗与宰相王旦等谈及此事,王旦等曰:“昨颁《考较新格》,周行中颇有议论,且言中书不能守科场大体,但疑春官有私。及诏榜出,天下士乃知陛下务尽至公,恐多遗才,故更此条贯也。”xxiii 第二年,第一次施行《考较新格》,真宗对封弥考校的结果也很满意。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癸未,宋真宗曾对宰相王旦等说:“今兹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材艺者,皆喜于尽公。”xxiv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戊戌,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真宗又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场,似少谤议。安仁等适对,朕亦以此语之矣。”王旦说:“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xxv其条式主要即是指封弥誊录制度。
但此后对是否实行封弥誊录,还有一些议论和反复。一次是在庆历新政之时。庆历三年九月丁卯,范仲淹、富弼等应诏上奏曰:
三曰:精贡举。……又外郡解发进士、诸科人,本乡举里选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后取以艺业。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加用弥封,不见姓字,实非乡里选举之本意也。……臣请重定外郡发解条约,须是履行无恶、艺业及等者,方得解荐,更不弥封试卷。其南省考试之人,已经本乡询考履行,却须弥封试卷,精考艺业。xxvi
于是,仁宗命翰林学士宋祁等修订贡举考试条制。庆历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
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xxvii
仁宗批准了宋祁等拟定的贡举新制,即诸州解试,“更不封弥誊录”。庆历四年十一月,知谏院包拯上奏曰:
天下郡学自罢听读之后,生徒各以散去,一旦诏下,投牒求试者比比皆是,长吏等又安能一一练悉行实哉?不免只凭逐人递相保委,然而诈伪猥杂者亦无由辨明;兼每州用试官一员,是天下试官逾三百馀员,必恐未能尽得其人,而悉心于公取也。或缘其雅素,或牵于爱憎,或迫于势要,或通于贿赂,势不得已因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论材艺、较履行哉!洎取舍一谬,则是非纷作,不惟抑绝寒素,窃虑天下因此构起讼端多矣。况封弥誊录,行之且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若今来诸州发解举人,且令仍旧封弥誊录考校,于理甚便。xxviii
庆历新政推行不到一年,即遭夭折,科举新制尚未施行,即被废罢,诸州解试依旧封弥誊录。《长编》卷一六四载:
庆历八年四月丙子,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 时礼部贡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贡举新制,会明年诏下,且听须后举施行。今秋赋有期,缘新制,诸州军发解,但令本处官属保明行实,其封弥誊录,一切罢之。窃见外州解送举人,自未有封弥誊录以前,多采虚誉,苟试官别无请托,亦只取本州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自封弥以后,考官不见姓名,即须实考文艺,稍合至公。……伏惟祖宗以来,得人不少,考较文艺,固有规程,不须变更,以长浮薄。请并如旧制。”故降是诏。xxix
第二次集中议论封弥誊录是在王安石变法时。熙宁二年四月,诏议科举。五月,苏颂上奏曰:
所谓考试关防太密,弥封、誊录是也。夫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而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又因而失士者亦有之。何则?国家取士,行实为先。今既弥封、誊录,考官但校文词,何由知其行实?故虽有瑰异之士,所试小戾程式,或致退落。平时常负玷累,苟一日之长可取,便预收采。士之贤否,而进退之间系乎幸与不幸,往往是矣。是岂朝廷之本意耶?……为今之便,则莫若去弥封、誊录之法,使有司得专参详考察。一则主司知朝廷委任不疑,益务尽心。二则负实学者得以自明,程文小疵,不虞见弃。三则浅陋之人。固无侥幸之望。至公之道,无大于此。xxx
司马光在熙宁二年五月应诏所上《议学校贡举状》中,则针锋相对地指出:
议者又曰:“宜去封弥誊录,委有司考其文辞,参以行实而取之。”臣独以为不然。夫士之德行,知州县者尚不能知,而有司居京师,一旦集天下之士,独以何术知之?其术不过以众人之毁誉决之。孔子曰:“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夫众人之毁誉,庸讵足以尽其实乎?必如是行之,臣见其爱憎互起,毁誉交作,请托公行,贿赂上流,谤讟并兴,狱讼不息,将纷然淆乱。朝廷必厌苦之而复用封弥誊录矣。夫封弥誊录,固为此数者而设之也。譬犹筑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绝其源而徒去其防,则横流之患愈不可救矣。xxxi
连反对王安石罢诗赋而专以经义、论、策取士的苏轼也说:
今议者所欲变改,不过数端。……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此数者,皆知其一而未知其二者也。臣请历言之。……唐之通榜,故是弊法,虽有以名取人、厌伏众论之美,亦有贿赂公行、权要请托之害。且使恩去王室,权归私门,降及中叶,结为朋党。通榜取人,又岂足尚哉?xxxii
王安石变法对贡举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但主要是贡举科目和考试内容方面的改革,而封弥誊录制度,在庆历四年之后,一直奉行,从未废罢;庆历新政之时,所要废罢者也仅仅是诸州解试中的封弥誊录,而开封府、国子监解试及省试、殿试中的封弥誊录是照行不误的。到熙宁二年之后,连废罢封弥誊录的议论也极少了。
封弥誊录制度一旦创立就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扬,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主要是它确实对防止评阅试卷作弊起到了关键作用。正如英宗治平元年,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所说:
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xxxiii
欧阳修的话说得虽然有点太绝对了,但毫无疑问是很有道理的。人称“小东坡”的唐庚也说:“国朝以来,三易取士之法,然要之不离文字晦名、易书暗考而明取之。虽无出长入治之利,亦无毁誉比周之害矣。其大故如此。”xxxiv
在实践中,封弥誊录制度也充分显示了 “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的作用。举例来说,嘉佑四年,欧阳修为殿试考官,决心黜落刘几,而刘几却中了状元。《梦溪笔谈》卷九载:
嘉佑中,士人刘几累为国学第一人,骤为怪险之语,学者翕然效之,遂成风气。欧阳公深恶之。会公主文,决意痛惩。……有一举人论曰:“天地轧,万物茁,圣人发。”公曰:“此必刘几也。”戏续之曰:“秀才刺,试官刷。”乃以大朱笔横抹之,自首至尾,谓之“红勒帛”。判“大纰缪”字,榜之。既而,果几也。
复数年,公为御试考官,而几在庭。公曰:“除恶务本,今必痛斥轻薄子,以除文章之害。”有一士人论曰:“主上收精藏明于冕旒之下。”公曰:“我已得刘几矣。”既黜,乃吴人萧稷也。是时试《尧舜性之赋》,有曰:“故得静而延年,独高五帝之寿;动而有勇,形为四罪之诛。”公大称赏,擢为第一人。及唱名,乃刘煇。人有识之者曰:“此刘几也,易名矣。”公愕然久之。
还有一个有名的例子:元佑三年,苏轼知贡举,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廌应举。苏轼特意要使他及第,但结果李廌却落第而归。为此,苏轼作诗以送之。其诗题为《余与李廌方叔相知久矣领贡举事而李不得第愧甚作诗送之》,诗云:
与君相从非一日,笔势翩翩疑可识。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终迷日五色。
我惭不出君大笑,行止皆天子何责。青袍白苎五千人,知子无怨亦无德。
买羊酤酒谢玉川,为我醉倒春风前。归家但草凌云赋,我相夫子非癯仙。xxxv
此外,那些废罢封弥誊录制度的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概括起来,其理由大概有二,其一是:实行封弥誊录,“不能守科场大体,但疑春官有私”xxxvi;罢之,“则主司知朝廷委任不疑,益务尽心”xxxvii。事实上,正如包拯所说:诸州解试,“每州用试官一员,是天下试官逾三百馀员,必恐未能尽得其人,而悉心于公取也”xxxviii。所以不得不妨。而实行封弥誊录制度,并不会妨碍考官尽心尽力,反而会使考官排除各种请托干扰,尽心精选英才。
其废罢封弥誊录的理由之二是:“外郡解发进士、诸科人,本乡举里选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后取以艺业。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加用弥封,不见姓字,实非乡里选举之本意也。”xxxix实际上,宋代在参加解试的资格中,已经规定了履行等方面的种种要求,如未犯杖以上刑责,非曾为僧道胥吏,无期周尊长丧服,身不被废疾等等,并且五人为保,立有“保状 ”, 如果在品行方面不合格,本人要受到严厉惩罚,同保应举人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样,并非“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而是有效地解决了“履行”与“艺业”的矛盾,不会出现苏颂所担心的“平时常负玷累,苟一日之长可取,便预收采”的情况,也不是像南宋后期的王柏所说:“至糊名之法行,而士之进退一决于三日之虚文,虽纲常沦坏之人,贩缯屠狗之辈,不必择也。”xl
如果不实行封弥誊录,考试官也很难亲知每位应举人的履行,所谓的“考其履行”不过是“采虚誉”罢了。那样就会如包拯所说:“或缘其雅素,或牵于爱憎,或迫于势要,或通于贿赂,势不得已因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论材艺、较履行哉!”xli即使不受请托,也会出现“亦只取本州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xlii。这样,必然会“爱憎互起,毁誉交作,请托公行,贿赂上流,谤讟并兴,狱讼不息”xliii。要解决这些问题,又必然回到实行封弥誊录制度。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
四、封弥誊录制度下的作弊与防弊
封弥誊录制度在科举考试的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防止考校试卷作弊的积极作用。但是,宋代作为一个科举社会,科场的胜败得失,必然牵动数以十万计的举人之心。《容斋四笔》卷八《得意失意诗》载:
旧传有诗四句夸世人得意者云:“久旱逢甘雨,他乡见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挂名时。”好事者续以失意四句曰:“寡妇携儿泣,将军被敌擒。失恩宫女面,下第举人心。”此二诗,可喜可悲之状极矣。
“及第”和“落第”已经成为宋人的“四喜”、“四悲”之一。因此,宋代科举制度尽管已经十分完备而严密,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仍有人千方百计作弊。对于封弥誊录制度来说也是如此。宋人认为:“贡举莫重于省试,利害关系莫重于封弥。”xliv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之后,作弊的手段主要有密约暗号、预买题目、拆换试卷、誊录灭裂等,宋朝政府也相应地采取了各种防弊的措施。
1、密约暗号
封弥制度实行之后不久,就出现了密约暗号的作弊事件。《长编》卷五九载:
[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诰陈尧咨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悉糊名校等。尧咨为考官,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号。几道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得预举。上初欲含容,不复穷理其事,而师道固求辨理,诏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兵部郎中边肃、内侍副都知阎承翰诣御史府杂治之,坐论奏诬罔,与尧咨并及于责。大理寺王湛者,咸平五年登进士第,与几道同,至是,狱词连及,亦削官。
殿试考官陈尧咨教枢密直学士刘师道的弟弟刘几道在试卷中密约暗号,因而及第。事发之后,均被严惩。此类弊案,时有发生。《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二~三三载:
嘉定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诏荣州发解监试官承直郎、签判何周才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忠州牢城,免籍没家财;考试官石伯酉、扈自中、冯夤仲各特降一资,并放罢;刘颐并徒二年私罪,赎铜二十斤,仍照举人犯私罪不得应举;杨元老徒二年私罪,荫减外,杖一百,赎铜十斤;刘济特送五百里外州军,刘颐、杨元老特分送三百里外州军,并编管。
以周才充发解监试,受刘光赇赂,用杨元老之谋,约以策卷中三“有”字为暗号,取放光之子颐改名宜孙,及其孙济二名。既为赵甲经漕司告试院孔窍之弊,下遂宁府鞫得其实,具按来上,从大理拟断。于是,臣僚言:“周才、光等罪犯皆得允当,伯酉、自中、夤仲不合擅令周才干预考校,又听从取放,乞并镌罢。”故有是命。
荣州解试监试官何周才受贿“约以策卷中三‘有’字为暗号”,录取刘光之子刘颐、之孙刘
济二人得解,受到“除名勒停”、“配忠州牢城”等刑罚。这些都是揭露出来的案件,未暴露
的恐怕更多。其所以如此严惩,也是为了杀一儆百。
2、预买题目
所谓“预买题目”,就是将科举考试题目甚至答案预先泄漏给应举人。《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六载:
夫差官考校,逐州对号,以防请嘱;今富室子弟先期计会漕胥,密知考官姓字,要之于路,潜行贿赂,预买题目,暗为记号,侥幸中选,铜臭得志,而真材老于岩穴矣!此考官鬻解之弊。
元佑三年,苏轼知贡举,为了能让门人李廌及第,据说还采取了类似“预买题目”的作弊手段,只不过交换的是人情而不是金钱。《鹤林玉露》甲编卷之五《李方叔》云:
元佑中,东坡知贡举,李方叔就试。将锁院,坡缄封一简,令叔党持与方叔,值方叔出,其仆受简置几上。有顷,章子厚二子曰持曰援者来,取简窃观,乃《扬雄优于刘向论》一篇。二章惊喜,携之以去。方叔归,求简不得,知为二章所窃,怅惋不敢言。已而果出此题,二章皆模仿坡作,方叔几于阁笔。及拆号,坡意魁必方叔也,乃章援。
第十名文意与魁相似,乃章持。坡失色。二十名间,一卷颇奇,坡谓同列曰:“此必李方叔。”视之,乃葛敏修。时山谷亦预校文,曰:“可贺内翰得人,此乃仆宰太和时,一学子相从者也。”而方叔竟下第。……余谓坡拳拳于方叔如此,真盛德事。然卒不能增益其命之所无,反使二章得窃之以发身,而子厚小人,将以坡为有私有党,而无以大服其心,岂不重可惜哉!
南宋人罗大经竟然将苏轼这种“有私有党”的舞弊行为称赞为“真盛德事”,岂非咄咄怪事!由此更可以看出封弥誊录的作用和意义重大。
南宋时期,“预买题目”更为普遍。《癸辛杂识》后集《私取林竹溪》载:
林竹溪希逸,字肃翁,又号斋,福清人。乙未吴榜由上庠登第,凡三试,皆第四。是岁,真西山知举,莆田王迈实之预考校。……林居与王隔一领,素相厚善。省试前,林衣弊衣邀王车,密扣题意。王告以必用“圣人以天下为一家”,要以《西铭》主意,自第一韵以后,皆与议定。……至引试日,题将揭晓,循例班列拈香,众方对越,闻王微祝云:“某誓举所知,神其鉴之!”是时乡人林彬之元质亦在试中,上请,以乡音酬答,亦授以意。亦预选云。
此为理宗端平二年省试事,如为解试,作弊就更容易了。
3、拆换试卷
封弥誊录制度实行后的主要作弊手段是“拆换试卷”,即淳熙五年知贡举范成大所说的“拆换卷子之弊”,“谓如甲知乙之程文优长,即拆离乙文换缀甲家状之后”。xlv
造成换易卷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宋朝政府也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措施。
第一,本来为了防止换易卷首,在乡贯状与试卷正文之间加盖有压缝墨印,但“缘其印狭长,往往可以裁去重贴”。针对这种情况,范成大建言:
臣等今措置于卷首背缝添造长条朱印,以‘淳熙五年省试卷头背缝印’为文,仍斜印之,使其印角横亘家状、程文两纸,易于觉察。乞自后应干试院依此施行。xlvi
孝宗采纳了这一建议。
后来,虽有卷缝长条背印之设,“而条印不印卷身,多印家状,亦有不及缝者,亦有全不印至封弥处者。又有封弥后写奉试,及作文处全无正面缝印者,公然掇换。” 嘉定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建言:
乞下部委郎官一二员监印背,须管印至封弥后第一、第二缝背面齐全,仍要锁院前一日印绝,不得于贡院用印。候引试日,榜示帘前,如无印缝,许即陈乞补印,仍逐卷用主行人印记。如仍前简漏,重行断降。有情弊,送狱根治。xlvii
另外,书铺所纳试卷多不合格,而使卷缝长条背印之设失效。嘉定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一、书铺纳卷,多不依式。或卷身行数“奉试”字外,只写“第一道”字,幅纸尽绝,其作文处,已入第二幅。又粘缝占寸许,合掌连粘,亦为揭起再粘之地。并合榜示士人,如有欺弊,帘前自陈改正;违者,封弥出别项架阁。如系取中,辩验稍涉掇换,取旨驳放。
第二,封弥试卷,严置号簿。《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三~一五载:
嘉定六年五月一日,臣僚言:“……一、封弥试卷,必有簿籍,抄记姓名,以备点对打号。寻常漏泄拆换,皆出于此。若对卷打号,监官亲临封记,不入吏手,则弊奸可革。兼真卷对毕,发归封弥所,合置橱封锁。或遇钓卷,监开以防偷窃。今乃置之架上,并无关防,安得不有换易之事?乞自后锁院,先令临安府就封弥所夹截库屋,可以封锁置架。开库,监官亲监,庶革前弊。”从之
嘉定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一、封弥所置号簿,纳卷书姓名、三代,注籍稽考。日前付之吏手,至拆榜,全不用,及只将草卷对真卷拆取,号簿遂为虚设,掇换窜易,皆无所考。乞监封弥卷首院门官衔内添“专拘号簿”,封锁卧内,直候台官拆榜,赍置知举前,将真卷对簿,见姓名、三代同,然后书榜。仍于卷身第二幅纸角添写字号,以备参对,可革掇换。xlviii
第三,亦有对换整个试卷而作弊者:“掇换之弊,亦有未试前,先将直本白卷寄封弥、誊录吏贴收藏,入试却请备卷。吏贴受嘱,专俟钓卷,全篇誊上。其元纳备卷,却行毁匿,遂无稽考。”嘉定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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