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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560332 上传时间:2024-09-2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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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 ( )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4 033- -08-01印发 封面 -08-0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 )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4 033-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编写 孙金武、王国瑞、陈伟波、姚建锋、金毅、张喜树、莫洁萍、叶柱辉、王名俊、谭少波 初审 陈晔 会签 审核 罗智雄 陈金梅 批准 -08-01印发 制度信息 -08-01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 )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业扩工作规范化管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切实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业扩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 ]76号) 《南方电网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2106- )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2114- )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广电市[ ]131号)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 ) 3 术语和定义 3.1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相关业务手续,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以及装表接电、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客户档案的整个过程。 3.2 高压客户: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3 中压客户: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3.4 低压客户: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单/三相客户,分为居民客户和其它低压客户。 4 总体要求 4.1 统一受理,一口对外。各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工作。 4.2 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优化业扩流程,简化办电手续,加强时限控制,缩短办电周期。 4.3 公开透明,三不指定。开放客户受电工程市场,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信息以及详细持证企业名单的查询方式,供客户自主选择,不得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试验)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 管理内容 5.1 业扩受理与现场勘查 5.1.1 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网站等多种业扩受理方式。 5.1.2 供电企业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登记客户已经提供的资料。 5.1.2.1 客户办理新装、增容用电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用电资料(一般包括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以及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 (2)客户的身份证明资料 A、居民客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驾驶证、回乡证、外籍居民还可提供护照; B、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C、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D、机关、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3)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4)客户授权委托书(非由客户亲自办理、或非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时出具); (5)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6)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5.1.3 供电企业应经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当地较大用电项目的信息,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加强负荷预测与分析工作,将业扩需求纳入规划,设立相应的项目以满足可预计的客户报装要求;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前期的专业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并逐步明确用电详细需求,指导客户提交业扩报装完整必备资料,转入正式用电受理。 5.1.4 供电企业应为当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以最快的速度让客户用上电。 5.1.5 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尽快与客户沟通确认现场勘查时间,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5.1.6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等客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供电线路、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 5.1.7 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工作单上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5.1.8 应向客户介绍网架及容载比情况,客户现场情况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客户做出解释,提出合理的措施或建议,取得客户的理解。 5.2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5.2.1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地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5.2.2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继电保护、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 5.2.3供电企业应根据《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内容,准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必要时按《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启动和实施业扩工程配套项目。业扩配套项目实施进度应与客户工程进度配合,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5.2.4 供电企业应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模版提供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电子化移交要求,积极跟进并指导客户完成电子化移交工作。 5.2.5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答复供电方案时间,自受理客户申请用电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1个工作日,其它低压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2.6 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的,供电企业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5.2.7 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部门协商签订电房永久无偿使用协议,要求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符合市政规划、消防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用以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设施等。 5.2.8 供电方案应以显著字体明确告知客户具有自主选择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并列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查询方法。 5.3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5.3.1 供电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禁止“二次许可”等不正当市场行为。按电力监管部门要求,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网承揽业务。 5.3.2 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文件进行多次审核,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3.3 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受电工程设计蓝图; (2)设计单位资质相关材料和设计委托书; (3)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3.4 供电企业审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核验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2)审查设计是否按供电方案要求进行; (3)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5.3.5 供电企业应对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用电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展能效评价,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4 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5.4.1 供电企业应积极跟踪重要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5.4.2 客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中间检查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5.4.3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客户委托的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客户委托的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验; (2)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选用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检查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如电缆沟施工、电缆线路敷设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电器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 5.4.4 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组织竣工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5.4.5 客户提供的竣工查验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划设计图纸及施工设计图; (2)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营业执照; (3)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4)电气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设备生产许可的相关材料; (5)电子化移交资料; (6)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5 业务收费与合同签订 5.5.1 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 5.5.2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5.5.3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5.5.4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 5.5.5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可采用背书形式。 5.5.6 从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应该有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具体时限由各供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装表与接电 5.6.1 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5.6.2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广东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技术规范》(S.00.00.04/Q104-0007-0810-1331)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5.6.3 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予以加封,并由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字(章)。 5.6.4 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 给客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它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7 资料归档与服务评价 5.7.1 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5.7.2 供电企业应在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收集、核实和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客户申请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答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报告、装表接电记录、《供用电合同》等。 5.7.3 供电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5.7.4 供电企业应经过95598电话回访、意见卡、专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收集客户对业扩服务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对业扩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6 附则 6.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规定(试行)》(Q/CSG-GPG 2 14 033- )同时废止。 6.2 本细则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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