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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_张高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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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犯罪研究】2023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23 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张高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摘 要: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是指发生于持续中或结束一段时间内的婚姻关系、恋爱关系(包括婚外情关系)中的故意杀人犯罪。从我国审结于 2020 年的案件可知,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数量约占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 1/3,呈现出性别差异性、隐蔽性、表达性、互动性等特征。一般紧张理论为此类犯罪发生机制的阐释提供了理论视角,征表“亲密不足”的激发因素是犯罪行为人压

2、力的来源,性嫉妒等负面情绪推动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环境的、个体的、关系的与情境的调节因素对犯罪动机向杀人行为的转化具有重要影响。关键词:亲密伴侣;故意杀人;一般紧张理论中图分类号:D917;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3)01-0097-07DOI:10.16478/ki.jbjpc.20221219.003一、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近年来,“四川拉姆被害案”“杭州杀妻碎尸案”“南充 56 刀杀害前女友案”等故意杀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前)夫妻或(前)情侣关系,属于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研究显示,全球约1

3、3.5%的凶杀案发生于亲密伴侣间1。对 亲 密 伴 侣 间 杀 人 犯 罪(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的研究源于西方犯罪学界并在 50 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而国内对此问题关注较少。经本文统计,我国 2020 年审结的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有 753 起,占故意杀人犯罪的 1/3。因此,分析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征与发生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犯罪统计中对亲密伴侣的界定为:亲密伴侣的定义因情况而异,包括婚姻等正式伴侣关系,也包括约会关系和未婚性关系等非正式伴侣关系2。这一定义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学界对亲密伴侣间杀人犯罪现有的

4、研究成果总体上将亲密伴侣的范围限定为夫妻关系和恋爱关系,包括同性间与异性间的关系、现任与前任的关系。有学者对其进行扩张,将表白后被拒绝的关系3或订婚关系4也涵括在内;亦有学者对该定义进行限缩,将恋爱关系限定为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排除外遇关系和一夜情关系5,或排除同性恋关系6。本文认为,如果一方向对方表白后被拒绝则双方并未形成双向的亲密伴侣关系,一夜情关系侧重生理联系而缺少情感联系,因而均不属于亲密伴侣关系。订婚关系是恋爱关系到婚姻关系的过渡阶段,可以归入恋爱关系;短期的恋爱关系和同性恋关系均具有亲密伴侣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被包含在内。基于此,本文认为,亲密伴侣关系是指基于夫妻关系、恋爱关系(包括

5、婚外情关系)形成的关系状态,同性间与异性间、持续中和结束后一段时间内的关系都应被涵括在内。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即发生于上述关系中的故意杀人犯罪。二、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现状杀人犯罪是黑数较少的犯罪类型,查阅刑事裁判文书是了解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整体情况比收稿日期:2022-08-27作者简介:张高月(1998),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专业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98 较可靠的途径。本文通过关键词检索及对文书的阅读,对审结于 2020 年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进行筛选,得到 753 篇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刑事一审裁判文书。考虑到关键词检索可能存在的遗漏以及部分案件因

6、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而未公开,实际审结于 2020 年的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数还可能多一些。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均无法通过案发时间对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所以通过一年内审结的案件推算一年内发生的案件数,可知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数量上为每年 753 起左右。为了解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在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的占比,本研究统计了我国 2020 年审结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得到2240份裁判文书。通过对比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与故意杀人整体犯罪裁判文书的数量,可推断出当下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约占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 1/3。为了进一步验证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在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的

7、比例,笔者在 2240 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随机抽样,获得 100 个案例并逐一阅读裁判文书。经统计,各种犯罪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类型的案件数量分别为:亲密伴侣关系 42 起,亲密伴侣关系之外的亲属关系 16 起,同村或邻村关系13 起,同事关系 7 起,债务纠纷关系 5 起,陌生关系 5 起,邻居关系 4 起,同监舍关系 4 起,其他关系 4 起。可见亲密伴侣关系是故意杀人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类型。三、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征(一)性别差异性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性别差异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别组成与其他犯罪存在差异。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是典

8、型的性别犯罪,男性是主要犯罪行为人,女性是主要受害者,男性杀害女性的案件数(641起),大约是女性杀害男性的案件数(111 起)的 6 倍。这一比例低于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男性犯罪行为人数与女性犯罪行为人数的比例(7.8 1)7。先前的研究表明,在除强奸等性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中,男性是主要的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无被害人犯罪除外),但是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女性作为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均有所上升,这是因为在亲密伴侣关系中女性往往是暴力的受害者,也正因如此现实中出现大量的“恶逆变”型女性杀人犯罪,部分女性由于以暴制暴从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人,因此女性在此类犯罪中作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

9、的比例都较高。其二,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男性与女性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诱因呈现明显差异。男性犯罪行为人多因对方出轨或对方欲结束亲密关系而杀人,女性犯罪行为人多因无法忍受对方的暴力行为而实施杀人。(二)较强的隐蔽性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隐蔽性体现于犯罪诱因与犯罪场所两个方面。其一,从犯罪诱因来看,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往往因怀疑或证实对方出轨、对方欲结束亲密关系、存在亲密关系暴力等亲密关系中特有的矛盾而起,而亲密伴侣之间的此类矛盾纠纷通常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当事人一般不会向周围亲友透露,即便有所透露,亲友也难于预料伴侣间的冲突会引发杀人犯罪。此外,在超过 10%的案例中存在亲密伴侣间先前的非致

10、命暴力行为,部分受害者因担心暴力升级或抱有侥幸心理等而选择忍让、宽容对方,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将双方的矛盾隐匿于亲密关系中,由此为一般暴力行为向杀人行为的转化埋下隐患。其二,从犯罪场所来看,亲密伴侣间杀人犯罪多发生于双方共同住处(47%)、被害人住处(21%)等个人居住场所。这些场所的私密性导致缺乏有力的外在 具体方法为:首先,在裁判文书网以“标题:故意杀人”“案由:刑事”“案件类型:刑事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结日期:2020-1-1 至 2020-12-31”“判定罪名:刑事-故意杀人罪”“全文:妻+夫+情侣+恋爱+恋人+男友+女友+男朋友+女朋友+出轨”“审理程序:

11、一审”为条件进行检索,将所得文书汇总;其次,保持其他筛选条件不变,将关键词替换为“外遇+第三者+婚外情+情人+情夫+情妇+同性恋+同居+追求+约会”,将所得文书汇总;再次,保持其他筛选条件不变,将关键词替换为“分手+离婚+感情+共同生活+婚姻+婚恋+结婚+复合+复婚+不正当男女关系”;最后,将所得全部文书汇总并剔除重复的文书,逐篇阅读所得 1894 篇文书,剔除其中不属于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部分,得到 753 篇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刑事一审裁判文书(所判罪名均为故意杀人罪)。统计方法与对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统计类似,以标题“故意杀人”、案由“刑事”、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

12、”、审结年份“2020”、公开类型“文书公开”为条件进行筛选,得到 2240 篇裁判文书。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 99 社会控制,为犯罪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双方矛盾升级时,第三方调停力量难于及时介入,且女性作为大部分案件的受害者在体力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旦男性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在这些隐蔽的犯罪场所中女性被害人很难得到及时救助。(三)攻击的表达性费什巴赫将攻击行为分为两种类型:表达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8。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作为典型的表达性攻击,此类犯罪往往是极度愤怒、绝望和嫉妒等情绪推动下的非理性的、激情性的攻击行为。据统计,在 753 份案例中 87%为未经预谋的

13、激情犯罪。相比之下,财产类犯罪更多是工具性攻击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在权衡犯罪成本与收益后的理性选择。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受到对方的不忠、背叛等负面刺激后,在剧烈的冲动情绪中往往自我控制能力下降,道德感减弱,进而实施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杀人行为。因此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事后都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情绪,会因一时的丧失理智而感到强烈的自责。(四)冲突的互动性作为一种发生于亲密关系间的人际暴力,此类犯罪明显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冲突的互动性,即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因亲密互动而产生、因不良互动而恶化,而发生致命暴力则是双方冲突互动的极端后果。从形式层面看,被害人的长期或突发的行为引起犯

14、罪行为人不满,犯罪行为人随之通过将其杀害的方式予以回应。从实质层面看,双方的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均起到促进作用,犯罪行为人的过错在杀人行为发生前即有所体现,如发生婚外恋情为双方关系埋下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持续的隐忍纵容了被害人的错误行为倾向;受害者亦不是纯粹的过错承受者,其对犯罪行为人的情感不忠或欺骗、长期施暴和酗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导致其产生被害性,对犯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起到了诱发或助推作用。质言之,犯罪结果是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贡献”下形成的,很难对双方行为从道德层面划分清晰的是非界限。除上述特征外,本文对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与职业也做了统计分析。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相

15、关情况的统计分析,从年龄来看,犯罪行为人集中于41岁至50岁之间(41%),从这一年龄段向两端人数逐渐递减,总体上青年人多于老年人。41-50 岁的中年人往往需要承担父母赡养、子女抚养以及自身工作等多方面压力,易导致矛盾激化;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犯罪行为人的学历以初中(44%)、小学(35%)、文盲/半文盲(11%)为主,其他学历者合计仅占 10%,可见受教育程度较低者更易发生此类犯罪行为;从职业来看,犯罪行为人以农民(31%)、无业人员(29%)和工人(22%)为主,此类个体往往社会地位与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矛盾较为突出,更容易诱发犯意。通过对被害人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被害人的年龄分布与犯罪行为

16、人相似,亦集中在 41 岁至 50岁之间(41%),向两端人数逐渐递减,同时青年人多于老年人;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被害人亦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主(91%),小学学历、初中学历和文盲/半文盲者分别占 40%、26%和 24%;从职业来看,受害人中农民和工人均占25%;此外娱乐、色情行业从业人员和网络主播占 12%,而且绝大多数是女性,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类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潜在被害风险。四、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机制(一)一般紧张理论的借鉴罗伯特艾格纽(RobertAgnew)的一般紧张理论吸收并扩展了经典紧张理论,其关注的紧张种类更加多样,而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贫穷。该理论将紧张定义为人们

17、不喜欢的事件或条件,其中包括消极的人际关系。该理论认为无法获得物质上的成功不是犯罪的唯一原因,犯罪也可能是消极情感状态的结果外显。这种消极情绪是由消极的、破坏性的社会关系引起的9,在这种不良的人际关系中他人没有像自己期待的那样对待自己,具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被阻止实现自己的目标,被消除或威胁消除对自己有积极价值的刺激,被提供或威胁提供对自己有消极价值的刺激10。但并非每个经历紧张或面临压力的个体都会实施犯罪。根据一般紧张理论,某些因素会影响个人对紧张的应对策略。依据一般紧张理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消极关系,或者说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不良互动,是犯罪行为人紧张的诱因。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

18、之间因为双方过错的交织,导致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受到破坏,使犯罪行为人感受到压力或紧张,进而产生愤怒、绝望、性嫉妒、失控、恐惧等多种负面情绪。同时,在犯罪动机的产生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具有中介调节作用的其他因素。以上各个因素总体上可以分为激发因素、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 100 推动因素和调节因素三种类型。(二)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影响因素1.激发因素激发因素即犯罪诱因。犯罪诱因的出现使犯罪行为人意识到亲密伴侣关系出现了危机,是犯罪行为人紧张或压力的来源。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的诱因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的言语侮辱、身体

19、攻击,双方存在财产纠纷等),但前者的诱因更多是亲密伴侣关系中特有的冲突,即因“亲密不足”引发的冲突。这种冲突依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部分减少接触(如分居)、创建同性竞争关系(如不忠)和完全终止关系(如分手或离婚)等。此外,不同性别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犯罪激发因素具有明显差异。男性犯罪行为人激发因素中,怀疑或证实被害人出轨(20%)和被害人欲结束亲密关系/拒绝复合(16%)位列前两位。而女性犯罪行为人最典型的激发因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或一时的暴力行为(20%)。部分激发因素占比不高但主要存在于某一性别的犯罪行为人中,例如,在男性犯罪行为人中,6.8%因被害人拒绝复合而杀人,2.9%因被害人有新伴侣而杀

20、人,1.9%因被害人离家出走或拒绝回家而杀人,1.3%因被害人拒绝性生活而杀人,这些激发因素在女性犯罪行为人中并不存在;在女性犯罪行为人中同样存在一些特有的激发因素,如被害人不愿结束关系(3%)、被害人不让自己外出打工(1%)。而经济纠纷、子女抚养问题、被对方纠缠、对方的辱骂/唠叨、生活压力等激发因素在两性犯罪行为人中均存在。2.推动因素犯罪诱因形式多样,其共同之处在于使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伴侣的爱慕和尊重,即对方没有像自己期待的那样对待自己,进而导致犯罪行为人产生负面情绪。此类负面情绪即推动因素对犯罪的实施起到推动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性嫉妒嫉妒通常被定义为当有价值的社

21、会关系受到威胁时个体被激活的一种复杂情绪状态,如果有价值的社会关系是关于性的,这种情绪状态则被称之为性嫉妒11。嫉妒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其后果具有破坏性。在我国 2020 年审结的 753 起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案件中,约 1/4 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与性嫉妒有关,且以同性竞争关系的出现为主要诱因,包括怀疑或证实对方不忠、前伴侣有了新伴侣等。(2)失控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的本质是一方在亲密关系中维持对另一方的“权力”与“控制”。男性对亲密伴侣实施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觉察到自己对亲密伴侣失去控制。最初认为自己控制了伴侣、随后又丧失这种控制的男性经历了积极价值刺激的减弱,失控的危机感成为一种压力来

22、源,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推动作用。在感情中权力与控制意识较强的个体对于这种压力的感受尤为强烈12。(3)恐惧长期遭受家暴或案发当时遭受暴力是女性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犯罪诱因,这种激发因素往往会使女性犯罪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此外,被害人的离开或不忠导致犯罪行为人害怕失去心爱伴侣、害怕婚外情公开后受到负面道德评价、害怕失去子女等也可能使犯罪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4)仇恨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感情经历了由爱转恨的过程,情感态度的巨大转变是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重要推动因素。正是因为对伴侣存在情感依赖,才导致“亲密不足”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破坏性情绪并使其实施破坏性行为,如在魏某才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供述“觉得

23、惠某脚踏两只船,从此由爱转恨”。(5)愤怒一般紧张理论将愤怒视为导致犯罪的核心负面情绪。愤怒助长犯罪,因为愤怒会扰乱行为人的认知过程,让行为人难于理性应对具体情境,行为人进而可能做出非理性的行为选择。首先,愤怒导致个人忽略可能有助于解决问题的信息,并降低其理性表达不满的能力;其次,愤怒会降低个体在行为当时对犯罪的感知成本,如愤怒的个体往往不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内疚,因为他们感受到的自己遭受的不公正使其认为犯罪行为具有“正当性”;最后,愤怒易使人产生复仇或报复的欲望,并驱使其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个人趋向于认为犯罪是有利于自己的选择13。3.调节因素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调节因素包括环境 参

24、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 0882 刑初 230 号。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 101 因素、个体因素、关系因素以及情境因素等,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人的负面情绪是否会进一步转化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调节效应。(1)环境因素其一,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我国传统文化根基深厚,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普遍受到儒家家庭伦理和性别文化的影响。周礼的制定标志父权制的建立,该制度的核心即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外婚制、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等,决定了华夏性别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这些制度下性别等级划分明确,男尊女卑,女性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依据其所从的父、夫或子的

25、地位而定。近代以来,女性地位逐渐提高,但延续千年的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方面使得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被合理化,不少男性在家事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认为自己对女性伴侣实施暴力是对“管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使得男性在情感上的“不忠”得到更多宽宥,而女性则应恪守“三从四德”。上述思想也导致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男性对女性伴侣的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宽宥。其二,问题家庭背景。父母陪伴的缺失可能影响子女在未来亲密关系中的个体特征。约翰鲍比(John Bowlby)的依恋理论强调婴儿和其照顾者之间的感情关系对其后续人际关系的影响,认为依恋类型一旦形成则稳定又持久,影响人们建

26、立新的亲密关系,决定人们与他人交往时的独特个体特征14。因此,儿童时期父母陪伴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个体成年后在亲密伴侣关系中的行为与价值取向。另外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种暴力不仅包括父母之间的暴力,也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暴力。原生家庭中夫妻间或亲子间的攻击行为是一种行为示范,可能导致子代成年后的新生家庭中发生继续侵害或者遭受侵害的现象。(2)个体因素其一,神经质人格与低自尊。部分犯罪行为人掌控欲过强或过分多疑,与其神经质人格和较低的自尊程度有关。“大五人格模型”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且已被证明具有跨文化适用性的人格模型,该模型认为可以通过五个维度对人格特征进行归纳和描述:开放性、

27、外倾性、尽责性、宜人性、神经质15。有研究显示,在该模型中有四个维度的人格特征与亲密异性伴侣关系满意度显著相关:神经质、宜人性、尽责性和外倾性。其中高神经质的个体善变、容易担忧、焦虑和愤怒,对亲密异性伴侣关系的满意度最低16。此外,高自尊个体更可能拥有高质量的亲密关系,原因在于,一方面,低自尊的人容易低估伴侣对自己的积极评价,对伴侣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在亲密关系中缺乏安全感,而高自尊的人能更准确地欣赏伴侣的积极评价,更加正向、积极地看待伴侣;另一方面,低自尊的个体更加依赖自己的伴侣,因为他们较少拥有其他可以获得自我肯定的资源。其二,精神疾病与酒精作用。亲密伴侣间接触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具有精神疾病

28、的个体更易对亲密伴侣展现出其精神异常的一面。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7%的犯罪行为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案发时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此外,酒精滥用与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密切相关,在 753 份裁判文书中,有 111 份提及饮酒情节。酒精可能造成大脑多个区域功能受损,如前额叶功能变弱、杏仁核的活动被抑制等,导致受到压抑的欲望被释放、害怕和焦虑感被削弱,进而促进暴力行为的发生。其三,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与经济水平。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可以发现,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以社会地位较低的农民、工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低教育水平、较低的收入往往意味着相对的经济贫困,可能

29、使得家庭暴力成为个体发泄对生活不满和沮丧情绪的渠道,或者导致个体通过在家庭中保持家长式的地位来克服其在外部社会中的被剥夺感。(3)关系因素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发生于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双方关系的某些特征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促进或抑制作用。其一,婚姻关系较恋爱关系更易发生故意杀人犯罪。一方面,婚姻中双方的接触程度更深、范围更广,涉及更多、更复杂的矛盾如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及家庭财务等问题。另一方面,有研究显示,相比在恋爱时,结婚后个体更倾向于对伴侣的负面行为进行不良归因,这是因为在恋爱关系中人们往往将对方理想化,而进入婚姻关系后会感受到现实与理想的落差,同时基于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人们往往较恋爱

30、时对对方的要求更高17。此外,在家本位观念仍然具有重要影响的我国,尤其是在观念相对保守的农村,一些人仍将离婚视作一件不体面的事情,离婚后的个体尤其是女性也将面临再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 102 婚成本提高的现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 9%的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发生于婚外情关系中,由于此类关系缺乏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以及双方家庭、社会舆论的支持,稳定性较低,各方矛盾容易激化。其二,关系中先前的暴力预示着更高的杀人犯罪风险。部分杀害伴侣的行为是伴侣间多次非致命暴力累积的结果。在 753 起案件中有 48 起案件的女性被害人曾遭受男性犯罪行为人的暴力,49 起案件的女性犯罪行为人

31、曾经遭受男性被害人的暴力。对女性的暴力有悖于强调和谐价值观的中国文化传统,但对女性配偶的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被父权制意识形态所合理化。此外,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一种私人的、不光彩的家庭内部事务,不应向外人披露。一些女性因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素养较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放任暴力不断升级,最终或客观上导致对方将暴力升级为杀人犯罪,或因不堪忍受而以暴制暴。其三,关系中归属感的降低会削弱犯罪行为人的自控能力。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失控与其在关系中归属感的下降有关。有研究显示,个体感知到的接纳感和归属感与自我控制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更强的归属感和接受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反之则会削

32、弱自我控制能力18。社会心理学家罗伊F鲍迈斯特(Roy F.Baumeister)等认为,被他人接纳将使个体愿意忍受自我控制所需的牺牲19,即被人接受的感觉可以增加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进而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自我控制。相反,面对亲密伴侣的疏远,个体在亲密关系中的被接纳感下降,进而可能导致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4)情境因素我国刑法学家储怀植教授在 20 世纪 80 年代提出了“犯罪场”的概念。“犯罪场”是指存在于潜在犯罪行为人的体验中、促使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20。该背景包括四个方面的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社会控制疏漏。如前所述,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场所主要

33、为双方共同住处(47%)、被害人住处(21%)。在 753 起案件中,12%的案发现场(包括被告人住处、酒店、私家车内、医院病房、地下停车场等)当时只有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缺少第三方力量和有力的社会控制。此外,作为主要犯罪工具的刀具在家中方便易得,男性利用身体优势拥有有利的作案条件,女性虽不具备体力优势但可趁对方不备或熟睡时作案,具备形成“犯罪场”所需的各个要素。研究“犯罪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场”的防控来预防犯罪,但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隐蔽性使得该目的难于实现。五、结语近年来,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较多关注,但学界对此研究较少。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相关法

34、律规范将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和受害人限定于家庭成员和共同居住者,部分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被家庭暴力犯罪所吸收,未被吸收的则被归为普通暴力犯罪,导致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独立研究价值被家庭暴力犯罪这一传统研究重点所掩盖。相比之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将亲密伴侣也作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或把亲密伴侣暴力作为单独的暴力类型予以规制。基于本文的以上研究可知,此类犯罪在我国的案发数量不容忽视,具有独特的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因此存在作为独立犯罪类型进行专门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归纳出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性别差异性、隐蔽性、表达性与互动性等特征,并借鉴一般紧张理论对其犯罪发生机制进行阐释,未来可在

35、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参考文献:1 Stckl H,Devries K,Rotstein A,et al.The Global Prevalence of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A Systematic ReviewJ.The Lancet,2013(9895):859-865.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Global and Regional Estimate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Prevalence and Health Effect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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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lf-regulation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5(4):589-604.20 储槐植.犯罪场论 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20.责任编辑:李 宁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Characteristics and Mechanism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Between Intimate PartnersZHANG Gaoyue(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Abstra

44、ct:Intentional homicide between intimate partners refers to the intentional homicide that occurs during or after the continuous marriage,love relationship(including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With the data of 2020 as the sample,intentional homicide between intimate partners accounts for about 1/3 of

45、 intentional homicide crimes and is the most important typ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enders and victims in intentional homicide crimes.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how gender difference,concealment,expression and interactivity.The General Strain Theory provides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for the m

46、echanism of this kind of crime,indicating that the motivating factor of lack of intimacy is the source of the pressure of criminals;that the negative emotions such as sexual jealousy promote the generation of criminal motivation;and that the four moderating factors of background,individual,relationship and situation affe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 motivation to homicide behavior.Key words:intimate partner;intentional homicide;General Stai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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