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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2111.2-202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2部分:证据采集.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55644 上传时间:2023-10-11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1.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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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20.40 CCS Z 05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11.2202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 2 部分:证据采集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Part 2:Evidence collection 2023-09-27 发布 2023-11-27 实施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联 合 发 布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证据采集的基本

2、原则.3 5 证据采集的通用规范.3 6 证据采集的种类和要求.4 7 证据辨识的一般判断原则.6 8 证据的效力说明.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1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的第2部分。DB42/T 211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环境监测;第 2 部分:证据采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

3、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损害评估与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法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洪慧、裴云霞、柯坚、刘哲、邓俊、陈岷轩、包美玲、王玥、魏世婧、李章鸿、杨霞、宋蕾、陆青、赵昭、张萌、宋琪妍、孟凡瑶。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电话:027-87167182,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电话:027-87863566,邮箱:。引言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可为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技术支撑,需规范化、标准化引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该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

4、了细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该文件不同部分的划分和技术规程的确立,主要依据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亦便于该文件各部分单独使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拟由五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环境监测。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环境监测的操作要求。第 2 部分:证据采集。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证据采集的操作要求。第 3 部分:湿地生态系统。目的在于指导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第 4 部分:森林生态环境。目的在于指导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第 5 部分:恢复评估。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估工

5、作的开展。以上各部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不同环节,各部分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各技术环节标准体系,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 2 部分:证据采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和辨识的通用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证据采集。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采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6、B/T 39791.12020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1 部分:总纲 GB/T 39791.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2 部分:损害调查 GB/T 39792.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1 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GB/T 39792.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2 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

7、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与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T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710(所有部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田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C/T 9102(所有部分)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D

8、B42/T 199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9791.1、DB42/T 19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来源:GB 39791.12020,3.1,有修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

9、业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查、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来源:DB42/T 19952022,3.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证据 evidence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用于说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真相,形成损害鉴定意见基础的证明材料。书证 documentary evidence

10、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当事人情况、环境事件的材料。物证 physical evidence 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环境污染情况、因果关系、范围程度的物品和痕迹。言词证据 verbal evidence 在环境事件中以人的陈述为承载和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案件影响的证据。注: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等。电子数据 digital evidence 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主要存在于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其他存储设备之中。视听材料 audio-visual material

11、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反映环境污染事实的声音、图像、影像资料。现场勘察 site investigation 采用各种勘察技术、方法,针对可能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污染事件,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污染原因、途径、现状,初步识别场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活动。监测报告 monitoring report 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的状况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 expert opinion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受当事人

12、或相关人的委托和组织,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书面意见。4 证据采集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 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后,应及早采集鉴定评估所需的数据与资料。全面性 全面收集涉嫌污染环境证据,依此了解污染的事实,厘清污染因果关系,应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判断和推测。中立性 采集证据的鉴定人员应保持中立性,法定回避情形的应申请回避,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因素的干扰,客观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情况。5 证据采集的通用规范 在证据采集前,应了解和分析环境损害事件的起因、特点、程度等具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方案,内容包括:a)明确证据采集的目的;b)厘清损害评估的技术思路,明确证

13、据采集的范围;c)明确参加采集证据的鉴定人员,落实分工、清晰责任;d)明确证据获取的来源和渠道;e)明确证据采集需携带的设备、仪器;a)明确证据采集的方法、步骤、规范;f)明确证据采集的顺序;g)明确证据采集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现场的破坏、舆论的压力等。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证据采集时,鉴定人员不应少于两人,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法定回避情形下的鉴定人员不应参与证据采集。不应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应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鉴定人员进入有关场所现场勘察、采样、录音、拍照、录像及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记录时,应有双方当事人(或其指定人)在场,当事人(

14、或其指定人)拒不到场、规定期限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其指定人)等当事人(或其指定人)未到场情形下,应采用其他相关证据支撑当时现场采集证据情况。注:例如采用视频作为记录,摄入时间、地点标志物、尺寸、其他物证为参照物。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宜个别进行。收集证据时宜征求当事人(或其指定人)和有关人员的同意并签名,当事人(或其指定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或难以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对采集到的证据应进行合法合规、逻辑判断、科学真实、客观有效等具体审查、分析、验证。不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对采集到的证据应进行合法合规、逻辑判断、科学真实、客观有效等具体审查、分析、验证。对可能

15、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应采取证据保全或固定等措施。6 证据采集的种类和要求 证据的种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监测报告、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证据的采集要求 6.2.1 书证 书证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书证收集应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b)书证应注明调取时间和提供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附提供人签名或盖章;c)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 xx 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核对人员签名;d

16、)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注: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包括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6.2.2 物证 物证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收集物证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物证提供者等情况;b)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姓名和单位、联系方式、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收集的物证原物存放至符合存放要求的地点;c)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提供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司

17、法机关人员签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人员所属单位盖章;d)采集生态环境样品时,应标注观测点、观测人员、观测时间,并拍摄相关图片或视频。6.2.3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言词证据要写明采集人及被采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住址、与本环境事件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被采集人应签名和按指印,可同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b)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和按指印;c)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按指印;d)调查询问笔录记录时,鉴定人员应表明身份和告知

18、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等内容;e)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和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若被询问人申请保密的,在满足事件情况清晰的情形下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模糊影响;f)若添加、删除、改正文字,证人应在文字之处按指印。6.2.4 电子数据和视听材料 电子数据和视听材料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

19、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b)鉴定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状况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予以编号保存,以便需要时可以进行验证或重建系统;c)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动态获取,应进行完整性固定保全,并对其进行备份、封存、记录、保密;d)对于易丢失数据,包括聊天工具的记录、邮件客户端的邮件及其他相关的电子信息应对存储介质的状态、网络端口、共享的网络驱动和文件夹进行记录,确保证据数据独立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软硬件,逻辑备份证据数据、属性、时间等相关信息;e)电子数据现场获取的过程中,记录应贯穿整个过程。记录可以用摄像、截屏

20、、拍照、便携文档等方式存放,并记录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f)采集电子数据证据时,不应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原始存储介质宜妥善封存。6.2.5 现场勘察记录 现场勘察记录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现场勘察时,应当注明者勘验的事项、鉴定人员资格;b)应当详细记录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c)现场勘察时应明确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已采集的相关书证、物证;d)鉴定人员应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e)鉴定人员应详细记录鉴定人员发现的事实等内容。6.2.6

21、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监测报告要载明监测机构全称、鉴定机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b)监测报告应明确采样的信息,如采集点位的坐标信息,采样深度等。若有鉴定要求,附有采样点位图,采样图应注明绘制时间、方位、比例尺、图例等信息;注:明确采样的信息包括采集点位的坐标信息、采样深度等。c)采集污染物、污染环境要素的样品时,采样人员应具备采样资质;d)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的时间和频率应当符合 GB/T 39791.2、GB/T 397

22、92.1、GB/T 39792.2、HJ 25.1、HJ/T 55、HJ 91.1、HJ 91.2、HJ 164、HJ/T 166、HJ 194、HJ/T 397、HJ/T 589、HJ 710(所有部分)、NY/T 395、NY/T 396、NY/T 397、SC/T 9102(所有部分)的技术规范要求;e)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和送至应当符合 HJ 25.2、HJ 493、HJ 494、HJ 495 的技术规范要求。6.2.7 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采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a)专家意见应由生态环境损害相关专家库中的专家出具,应有明确的结论和应不少于三名专家签字;b)鉴定意见

23、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受理时间、鉴定材料、鉴定对象、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红章;c)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7 证据辨识的一般判断原则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应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联系,并对证明案情真实性具有实际作用。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收集方法和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侵犯公民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证据应客观真实反映生态环境损害实际情况,不应是主观臆造或经过人为删改或修改的证明材料。8 证据的效力说明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现场勘察记录、监测报告、鉴定意见、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言词证据。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察记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察记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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